重庆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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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11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针对本市火灾特点,规范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响应一体化、决策科学化、指挥信息化、保障统筹化的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进一步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火灾事故分级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火灾事故。

包括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活动现场及民用航空器、旅客列车、地铁(包括轻轨)、船舶等交通工具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燃烧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火灾;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等情况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

(2)Ⅱ级火灾事故。

包括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活动现场及民用航空器、旅客列车、地铁(包括轻轨)、船舶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工程火灾;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等情况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

(3)Ⅲ级火灾事故。

包括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活动现场及民用航空器、旅客列车、地铁(包括轻轨)、船舶等交通工具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工程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燃烧的火灾;其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火灾事故。

(4)Ⅳ级火灾事故。

包括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工程火灾;其他无人员被困的火灾事故。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参照附录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火灾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

1.5 应急原则

(1)救人第一,科学施救。

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委组织协调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全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火灾事故应急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设立市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质监局、市民防办、市物价局、各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总队、重庆保监局、重庆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化医集团、市水务集团、西南兵工局、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通讯录参照附录2)。

各区县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2.2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现场管控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

(1)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监察局等参加,负责接处火灾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工作,视情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灭火救援,报告灭火救援情况,传达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监察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情况,完成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灭火救援组:

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办、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总队、重庆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化医集团、市水务集团、西南兵工局、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等参加,负责灭火救援工作。

下设技术专家小组,由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负责判断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评估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3)现场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重庆总队、事发地公安机关等参加,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警戒,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证灭火救援队伍、装备迅速通行,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治安秩序。

(4)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监测社会舆情,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5)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

(6)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灾群众妥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7)事故调查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下设综合组、技术调查组、管理调查组、损失核定组等四个小组。

综合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参加,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技术调查组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管理调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原因;损失核定组由市物价局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市公安消防总队参加,负责调查核实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组织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各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职责。

2.3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火灾现场指挥长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2.4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职责分工如下:

(1)市公安消防总队:

负责调动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组织火灾事故扑救;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2)市政府新闻办: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3)市财政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协调落实灭火救援所需经费。

(4)市城乡建委: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协助灭火救援;负责协助开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5)市交委: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提供灭火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协助交通运输火灾事故扑救。

(6)市公安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重庆总队、公安机关交通巡逻和治安等部门及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警戒,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证灭火救援队伍、装备迅速通行,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治安秩序。

(7)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情况,调查处理上述人员不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的行为。

(8)市民政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组织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调集分配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级有关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市环保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报告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对火灾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0)市市政委: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现场市政消火栓等有关市政设施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保证火灾事故现场有关市政设施在灭火救援中完整好用。

(11)市卫生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市级医疗救护机构,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转运受伤人员。

(12)市政府外事侨务办: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火灾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国驻渝人员和在渝港、澳、台人员及华侨;负责组织协调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火灾事故信息。

(13)市质监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现场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并对灭火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负责协助开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4)市安监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协助灭火救援;负责组织专家对灭火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负责牵头开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5)市民防办: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协助人防工程火灾事故扑救;负责协助开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6)市物价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有关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17)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

负责调动事发地多方面力量协同对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负责配合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8)重庆警备区: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19)武警重庆总队: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协助灭火救援;负责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治安秩序。

(20)重庆保监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1)重庆海事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调动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协助对船舶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负责配合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船舶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22)市气象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有关气象信息。

(23)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火灾事故现场通信。

(24)重庆化医集团、西南兵工局: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协助灭火救援;负责组织专家对灭火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负责协助开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5)市水务集团: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给消防给水管网加压;负责组织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火场供水不间断。

(26)市电力公司: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切断供电;负责派出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火灾事故现场供电。

(27)市燃气集团: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负责切断火灾事故现场气源。

各区县应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2.5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市政府应急委

市政府应急办

各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公安消防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办、市物价局、武警重庆总队、重庆保监局、重庆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警备区等驻渝部队

重庆化医集团、市水务集团、西南兵工局、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

灭火救援组

现场管控组

新闻宣传组

后勤保障组

善后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

Ⅲ、Ⅳ级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Ⅰ、Ⅱ级火灾事故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3.1.2 信息报告

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Ⅲ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消防总队报告。

(2)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并于2小时内上报具体情况。

市公安消防总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至市公安局。

(3)Ⅱ级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分别由市政府应急委、市公安局负责向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报告。

(4)灭火救援过程中,每2小时应续报有关新情况。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5)火灾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建筑分类、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及现场情况,人员被困、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接报警、调派力量、组织扑救等情况。

(6)各级、各部门上报火灾事故信息前,必须经本级、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或已经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或火灾事故扩大。

3.3 预警支持系统

应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无线、有线、计算机、卫星等现代通信手段,实现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保证接处警和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

3.4 预警级别

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火灾事故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由低至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 蓝色预警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1)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Ⅳ级火灾事故的;

(2)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

3.4.2 黄色预警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Ⅲ级火灾事故的;

(2)已经发生Ⅳ级火灾事故,事态向扩大发展,可能出现Ⅲ级火灾事故的。

3.4.3 橙色预警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橙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Ⅱ级火灾事故的;

(2)已经发生Ⅲ级火灾事故,事态向扩大发展,可能出现Ⅱ级火灾事故的。

3.4.4 红色预警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Ⅰ级火灾事故的;

(2)已经发生Ⅱ级火灾事故,事态向扩大发展,可能出现Ⅰ级火灾事故的。

3.5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火灾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5.1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并立即报各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5.2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市公安消防总队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报告有关级别火灾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可能或已经发生Ⅰ级、Ⅱ级火灾事故,超出事发地区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命令,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各区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专业应急队伍,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实际需要,由市政府商重庆警备区协调驻渝部队,组织武警重庆总队,协调中央在渝单位,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形成综合性应急力量,由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4.2 指挥和协调

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急办根据火灾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通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应急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发生Ⅱ级以上火灾事故后,市政府应急办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各级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区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火灾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实施灭火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火灾事故响应和处置参照下页表。

各级火灾事故响应和处置

火灾事故

级别

Ⅳ级

Ⅲ级

Ⅱ级

Ⅰ级

应急预案

启动权限

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事发地区县政府

市政府应急办

市政府应急办

应急力量

事发地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事发地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事发地区县应急力量(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事发地区县应急力量(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协同

应急力量

事发地志愿消防队、专业应急队伍(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周边区县及其他必要应急力量(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应急力量(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应急指挥

机构

事发地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事发地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

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

事发地区县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事发地区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总队、事发地区县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总队、事发地区县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

备注

事发地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必要时协调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必要时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灭火救援。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协调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协调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4 应急扩大

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灭火救援能力时,市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国务院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周边省(区、市)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火灾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灭火救援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执行灭火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确保人员安全。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灭火救援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技术专家组应综合分析火灾事故,查找火灾事故原因,评估火灾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火灾事故后果,为制订灭火救援方案,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9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通过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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