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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二

资金信托合同

(二)

  托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_

  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住宅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托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托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托付人依照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托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治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依照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托付人与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猎取收益,同时依照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淌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证。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形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淌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猎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托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金额:

¥_________元)。

  托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打算成立;

  2.托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治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打算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治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治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依照信托打算股权打算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打算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打算终止前,优先受益人依照该信托打算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

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打算和该信托打算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打算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

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

(1)项、第

(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舍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益。

  第十条 托付人的权益和义务

  1.托付人的权益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形,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专门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托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治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抗治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缺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复原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2.托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益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益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2.受托人的义务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妥善治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未经托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3)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形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治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形表,并储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储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托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益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依照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益;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益。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酬劳;

  (7)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酬劳

  受托人依照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猎取信托收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酬劳: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酬劳的运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酬劳的运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酬劳。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托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形表。

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形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益,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益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受托人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缺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缺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早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缘故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早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差不多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托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峻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缘故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托付人违约。

由此给信托打算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缺失的,由托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缺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说明、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托付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差不多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托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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