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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符号学皮尔士的符号学理论原点与延伸

皮尔士符号学皮尔士的符号学理论:

原点与延伸

皮尔士在学术史上的地位,是通过两方面的贡献确立的。

一是其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想,二是其系统的符号学说。

但这两方面的论述在皮尔士的著作里常常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

换句话说,皮尔士的符号学说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哲学色彩,而在他看来,作为形式逻辑学的符号学,又是其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皮尔士和索绪尔都是现代符号学的先驱,但二人对于现代符号学的贡献各有侧重,不可相提并论。

如果说索绪尔对于符号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语言符号的话,皮尔士则把符号问题的探讨推广到各种符号现象,从而建立了全面意义上的符号学体系。

不仅如此,二者在有关符号本质问题的许多看法上,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索绪尔认为,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的复合体,能指和所指好比一张纸的正反两面,只具有理论上的分割可能性,而实际上不能分开。

因此,就具体的符号现象而言,在一定的符号载体内部,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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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能指和所指两个侧面。

此外,在索绪尔看来,符号研究的方法论依据是二元的,即一切符号学的问题都是围绕能指和所指这两个侧面展开的。

但在皮尔士看来,符号研究的方法论依据是三元的,即一切符号学的问题都不能回避符号、对象客体、解释项三个方面。

索绪尔明确指出,符号的价值是由能指和所指之间的等价,以及不同能指、所指之间的差异所确定的。

与此相对照,皮尔士在这方面却没有进行过多的探讨。

但是,二人都发现了符号的一条最基本的功能,那就是,符号的作用就在于能代表或替代不同于自身的他物。

要研究符号学的发展史,不能不同时提到这两个重要的人物,但由于二人的符号学思想的形成基本上是独立完成的,其间没有相互参照和借鉴,因此比较二人的理论体系,固然有一定价值,但从根本上讲,比较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一、符号的本质特征

皮尔士在很多场合对符号下过定义,尽管繁简不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皮尔士认为,所谓符号是相对于某人,在某个方面,能代替(代表、表现)他物的某种东西。

这个定义看起来简略,但实际上反映了皮尔士对符号本质问题的独到理解。

这一定义涉及到符号、不同于符号的他物(客体对象)、主体人对符号所作的感知、解释或认知(解释项)这三个方面。

事实上,皮尔士的所有符号学说都是从这一定义派生开来的。

可以说,这是皮尔士符号学体系形成的原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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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宿。

这个定义既昭示了皮尔士后来穷毕生之力思考符号问题的哲学方向,又是皮尔士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得出的有关符号问题的最终结论。

在皮尔士之后,由于皮尔士的符号学说如同其个人的人生经历一样坎坷而且默默无闻,在整个哲学和语言学史上,对于符号问题的思索,很多学者仍然纠缠于词与物、表现与对象、形式和内容之类的二分法不放,离开了符号的传达和解释者——人这一符号主体,因而不能看出符号是一种实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种文化事件。

当然,不能否认,随着皮尔士的符号学说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熟悉,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已经在自己的符号理论之中吸收了皮尔士的符号观,尤其是主体人作为符号的解释者,以及解释者所作的解释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而构成了符号的动态意义这一重要观点。

例如莫里斯对符号的语用侧面所作的阐释,奥格登和理查兹所提出的意义三角形,洛特曼等人极力宣扬的文化符号学等等。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在西方哲学史上,自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来,虽然许多哲学家对符号问题作过很多思考,并且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哲学的本体论地位,但绝大部分探讨仍然局限于对符号与所指物或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的思考上。

这一问题典型地反映于自然论和规约论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上。

这些哲学家永远也不可能像皮尔士那样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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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符号之所以成为符号,之所以能通过一定的形式系统代替或代表不同于符号自身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无非是由于符号的解释者依据一定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规范所作的解释或认知。

符号自身无所谓指称和表达,而是人把它作如是观,是人这样理解和规定的结果。

也正是人赋予符号以生命,并以符号为工具发展了人自身。

人类文明所经历的漫漫长路,可以说就是人运用符号承载文化,传递知识,并将人自身的劳动过程浓缩于符号系统的漫长历史。

再回到皮尔士本人的符号观。

在皮尔士看来,符号现象的三个方面,即符号、对象、解释项,并不处于相同地位,而是分成三个级别。

符号是第一性的,客体对象是第二性的,解释项是第三性的。

其中,客体对象决定符号,符号决定解释项,而客体又通过符号中介间接决定解释项。

相对于客体对象,符号是被动的,而相对于解释项,符号是主动的。

换句话说,客体对象是符号的成因,解释项则是符号的意义。

抽去客体对象,符号就失去存在或成立的前提。

在这一意义上,符号不得不与所表达的对象对应,去迁就客体对象的规定。

另一方面,符号决定解释项,而本身并不受解释项的左右。

符号与客体对象关联时,符号是变量,而客体对象是常量。

符号与解释项关联时,符号是常量,而解释项是变量。

反过来讲,客体是符号适用的对象,而解释项则是符号产生的结果,是符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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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皮尔士的著作里可以看到,这种三分法几乎适用于符号现象的各个侧面。

就符号过程而言,分成符号、对象、解释项三个方面。

就符号的分类而言,无论在哪一个平面,都是三分法的结局。

皮尔士为此辩解道,符号三分法的普适性特点有着哲学的方法论依据。

在他看来,任何现象都是三元的,相对于认识而言,分别成为第一概念作用、第二概念作用、第三概念作用。

所谓第一概念作用,是指独立于任何其他东西,或者说自身能独立存在,也即自在自为的概念作用。

第二概念作用是指与其他东西发生关联,能对他物产生反应的概念作用。

第三概念作用是指把第一概念作用和第二概念作用联系起来,并充当这种联系的媒介的概念作用。

皮尔士并且指出,这种三分法也见于心理学和生物学,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方法论。

在心理学里,状态是第一性的,作为反应的某种感觉是第二性的,而一般的概念则是第三性的。

在生物学里,有关物种突然变异的观念是第一性的,遗传是第二性的,而将有关偶然的特性固定下来的过程则是第三性的。

上文曾经指出,符号与客体对象的关系可以基本归结为代替、表现、代表三类。

这三种关系有时重合,有时又有明确的区别。

代替关系体现为符号的一种最常见的基本功能。

当符号能代替一定的客体对象时,意味着,符号载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在价值上等同,否则就没有代替的前提。

为什么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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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符号来代替言说或指称的对象呢,这涉及到符号代替功能的必要性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符号功能的运用,与人类认知活动的深层机制有关。

当我们认知具体、有形的对象客体的时候,需要省却因具体和有形而带来的物理负担,因此倾向于选择能够摆脱对象客体的物质负担、相对抽象的符号。

人类的语言系统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语言符号的抽象化过程,免去了《爱丽丝漫游奇境记》里的主人公们大凡说及任一东西时,总要指着具体的对象物才有可能的麻烦。

反过来,当我们讨论相对抽象的对象客体时,又倾向于使用具体、可感的有形符号。

现代社会传媒的高度发达,对各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动辄倾向于运用直接诉诸人们视觉的图像符号,就是明证。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根本上讲,符号的代替功能反应了人们始终处于有形和无形、有限和无限、当下呈现与消失已久这类永无休止的生活悖论之中。

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讲,人不得不面临上述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矛盾,这也是人难以摆脱的宿命。

但人又是积极进取的,他永远不会甘心于像动物那样重复物种和环境之间不可改变的固定关系,而是能发现、发明符号,并把符号作为认知和交流的工具,装备自身,弥补不足。

可以讲,能运用符号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条显著标志。

尽管有一些符号学家发现符号现象也存在于一些动物物种之间,如蜜蜂的舞蹈符号据说承载着传递信息的功能,但这种符号不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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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不可能像人类那样对于所运用的符号作如此自由的解释和发挥。

不妨说,动物的符号其解释项是封闭的,而人类的符号其解释项是开放的。

总而言之,符号的发现和运用,使得人们可以借助于当下可以感知的符号形式去认知当下不存在、不在场的对象客体,或者通过浓缩于符号形态之中的知识和经验,去认知目前所知不多、了解不够的客体对象。

从这一意义上讲,符号是一种工具和媒介,是人类认知活动的手段和途径。

符号与客体对象之间的表现关系,也是周延性的。

我们说,符号可以代替所指的对象是因为二者在价值上等同。

如我们用汉语的词“苹果”去代替实际生长或摆放在水果摊上的一种水果,这是符号的一种功能。

但同时,我们说“苹果”这个词以代替一种特定的水果时,还可以撇开这种水果的具体、个别的特征,而只涉及这种水果的集合。

也就是说,汉语的“苹果”这个词,记载于汉语辞典,成为汉语词汇系统的一个成分,概括了各种各样的苹果,不管它是长在中国,还是美国,不管它是红富士还是青苹果,也不管它是体积大的还是小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符号与客体对象进行匹配时,其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简单、省力的代替,而是可以概括所指对象的普遍特征,也就是说,是一种能动的表现过程。

当我对妻子说“把厨房的苹果拿来”时,我只是运用了“苹果”这一汉语符号的代替功能,而当我研究汉语的“苹果”一词与“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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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的义项区别时,我并不把它和厨房的苹果对应,而是在运用这一符号的表现功能。

它概括了世界上各种可能出现的苹果品种及其特点。

正是看到符号的这一重要功能,所以皮尔士经常使用“表现体”(representamen)这一术语以作为符号的代名词。

符号的代表功能,与上述代替和表现功能相关,但突出反映了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的提喻关系。

许多百货店里的商品分类,总是在电器销售区的外边印上电视机、空调的简易图案。

这里的电视机、空调图案实际上也是一种符号,它代表了柜台里陈列或仓库里存放的所有电视机和空调。

这里的符号与所指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代表关系。

产品的样品也有这种代表功能。

样品这个符号是简单地代替所要销售的相关产品,还是代表所要销售的产品,细微的符号功能的差异常常被精明的厂家所利用。

如果是简单地代替,那么要求商品与样品完全吻合。

如果是代表,那么应该容许样品和商品之间的差异。

正如我们上文所提到的“苹果”一词,如果突出其代替功能,这是指此时此刻我所见到,准备拿来吃的那只苹果。

儿童和成人一起吃苹果时总是说,“我要的是那个苹果,而不是这个苹果”,而成年人总是说,“这是苹果,那也是苹果,还不一样,”儿童只强调“苹果”一词的替代功能,成人则强调其代表功能。

代替不容许变异的存在,代表则容许有变异。

在中国的政界,领导人的一句口头禅常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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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而不能说“我代替党中央、国务院——”,就是巧妙地运用了符号的“代表”功能,而避开了容易造成政治麻烦,势必承担政治责任的符号的“代替”功能。

当然,皮尔士在其著述中并没有对这三种符号功能作太多的辨析,反而在很多场合将这三个术语交替使用。

我们在此沿着皮尔士本人的思路所作的阐述,不过是在理解皮尔士符号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发挥,与皮尔士本人的观点并不矛盾。

皮尔士在论述符号所指的对象时,使用的是英文“object”(客体)一词,虽然表面上给人的印象是,这里的对象必须是有形、可感,当下存在的某种东西,但皮尔士准确地指出,这里的“客体”一词,既可以指实际的存在物,也可以指想象的存在物,既可以指一个复杂的事件,也可以指一种状态,还可以指一种相对抽象的关系。

所指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是衡量符号是否有意义的标准。

符号的意义不是所指的对象,而是对这种关系以及所指对象特性的认知。

也就是说,符号的意义在于认知活动的终端产品——观念。

后来的很多分析哲学家花了大量精力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麒麟”、“魔鬼”等词是否有意义,其困惑就在于,如果说这些词有意义的话,它们并不指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如果说没有意义的话,这些词大量存在于世界上的许多语言之中,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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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余现象。

问题的关键就是,这些哲学家,包括在此之前的许多思辨哲学家,总是把符号的意义简单地等同于符号所指的对象,又把符号的对象局限于客观有形、具体可感的事物,从而走向了符号研究的死胡同,走向了在符号意义问题上的宿命论困惑。

可以讲,皮尔士的观点为这种困惑找到了一条出路。

对符号所指对象的扩展,是解决这一困惑的第一步。

对符号的意义与符号所指对象的辨别,以及把符号的意义归结到主体人所作的解释或认知,是解决这一困惑的第二步。

在这里,皮尔士又指出,符号本质的确立,前提在于首先要辨别对象客体。

符号的对象不是可以任意填充的空格,就具体的符号现象而言,它所指的对象,是符号的接收者或解释者经验中的对象。

当然,这里所说的有关符号所指对象的经验,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有一些是当下的经验,有一些是过去的经验。

尽管是经验中的客体,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

也就说,我们对于经验中的符号对象,有可能知晓,但并不了解。

在对符号所指对象知晓的基础上,人们才初步完成了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匹配,但要想进一步了解符号所指的对象的特性,则需要进一步解释。

符号的解释项体现了人们对同一符号对象加以认知时所存在的差距。

无论怎么说,只有客体对象得到辨认,符号才有可能被理解,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匹配关系才能实现。

皮尔士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举了单词“狗”的例子。

他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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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听到“狗”这一词时,首先会意识到这个词是指一只狗,这种意识是依据他所拥有的关于狗的知识。

但究竟这时的“狗”一词指实际存在的哪条狗,则是不确定的。

这里的解释项,即听者对“狗”这一语言符号的认知,是不确定的。

换句话说,这里的解释者对“狗”这一语言符号所指的对象有所知晓,但并不了解。

不同环境下出现的狗,在品种、体积、秉性等方面相差甚多,对不同的人来讲完全可能出现不同的认识。

即使对同一环境下的同一条狗,人们在认知时由于积累的经验不同,也会有偏差。

我的母亲是一个文盲,对现代文明几乎一无所知,每次打电话回去告诉她我正在用电脑写文章时,得到的反应总是儿子的大脑带了电,有没有危险。

母亲没有见过电脑,在她的经验里没有电脑这一客观现象存在的空间。

“电脑”这个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匹配和对应,在作为解释者的母亲那里,总是无法实现。

对我的母亲来讲,“电脑”这个符号是不成立的,充其量仅仅是一组符合汉语发音规律的语音成分,别无其他。

即使将来有一天我把电脑带给母亲看看,她也许能够把“电脑”这一符号与其所指对象对应起来,但我的母亲恐怕永远也不会懂得她的儿子对“电脑”这一符号所拥有的解释项:

既可以用来写论文,看书,看电影,听音乐,保存各种文档资料,还可以用来制作个人主页,上网浏览新闻、图片…….

再谈符号的第三个构成要素——解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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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文由于论述的需要,已经多次提到过皮尔士所说的“解释项”这一术语。

首先要区别开解释者和解释项这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术语。

解释者是对符号进行认知、解释的主体——人,而解释项则是解释者对符号加以认知、解释、感知、反应的过程和结果。

解释项是广义的,不仅仅局限于其字面意义。

它可以是一种思想观念,具体表现为逻辑上的概念、命题、论证,也可以是一种情绪,具体表现为同情、畏惧、厌恶等,还可以是一种行动,具体表现为积极的反应或消极的抵抗等。

因此,在皮尔士看来,解释项可以对应于解释者的思维、心理、意识等层面。

从符号到对象客体再到解释项,构成了符号认知的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即符号过程(semiosis)。

但这个过程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可以延续、递进、发展的开放过程。

相对于解释者的劳作,它顾名思义是一种解释项。

相对于符号的意义而言,它构成了符号间接的内涵部分,而且是可以不断改变、丰富、发展的,从而和符号的直接外延部分,即符号的所指对象区别开来。

符号的对象客体是有限的,但对这一客体的解释是无限的。

在我们的语言符号里,可以看到许多语词符号,比如“食物”、“财富”、“美貌”等,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里,其意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人们常说,现代的“食物”概念,不仅限于填饱肚子,还反映了不同民族的饮食文化。

人们常说,现代意义上的“财富”概念,不是家里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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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头水牛、几只羊,而是资产过亿,控股公司遍布世界。

人们常说,现代意义上的“美貌”概念,不是唐代美人杨贵妃那种肥胖富态,而是身材符合三维标准,高挑苗条。

这些实际上反映了符号的意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的根源就是不同社会的人们对于同一符号所作的不同解释和认知,是解释项的变化。

关于解释项的问题,皮尔士还指出,由于解释项对符号起到进一步诠释的功能,并且可以由其他解释项继续诠释下去,因此,后一解释项就是前一解释项的元解释项。

同时,解释项也常常表现为与所解释的符号同类或异类、同质或异质的别的符号。

比方说,对于“苹果”这个汉语符号,我们可以用“水果”这个同类符号去解释,也可以用“apple”这个异类符号进行解释,还可以用一张苹果图画这个异质符号进行解释,甚至可以用头脑里有关这类水果的概念去加以解释。

伴随着每一次解释,原始符号的意义得到扩充,后一符号也变成前一符号的元符号。

由此也可以看出,在不同的符号之间,存在着转换和译解的可能。

我们上面所举的几个例子,实际上体现了雅可布逊所提出的符号转译的三种主要类型:

一、同一语言系统内部不同符号之间的转译(同类、同质、异例);二、不同语言系统之间的转译(异类、同质、异例);三、不同类型的符号系统之间的转译(异类、异质、异例)。

用汉语“水果”这个语言符号去解释汉语符号“苹果”,属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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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型的转译。

用英语的“apple”去解释汉语的“苹果”,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转译。

用一张苹果的图画去解释汉语符号“苹果”,属于第三种类型的转译。

即使在同一语言系统内部,不仅可以通过相同单位的语言符号,即同义词去解释原初的符号,而且可以通过不同单位的语言符号去进行解释,如对“苹果”这个结构单纯的符号,可以采用另一单纯的符号单位“水果”加以解释,也可以用“苹果是一种可以食用、圆形、果肉清脆香甜的水果”这样一个复合符号去加以解释。

可以说,每一个符号都伴随着一连串的解释项,前面的解释项预示、启发着后面的解释项,并对后面的解释项起到规范和调节的作用。

同时,后面的解释项也离不开对前一解释项的回顾和参照。

任何一个符号的解释项都不是孤立产生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苹果”一词的解释,已经增加了绿色作物、环保型水果、经济作物、维生素含量高等新的解释项,但这些新的解释项都不能撇开原初的解释项——首先是一种可以吃的水果这一前提。

从苹果这种水果品种的出现到现在可能已经经过了至少几百年的历史,在历史的每一阶段,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和文明的需求,“苹果”一词都得到新的解释,但人们怎么也无法摆脱对其原始解释项的回顾和追溯。

这个原始的解释项可能在苹果这个符号出现的时候就已经由我们的祖先确定了。

无论后来的解释项如何变化,对于这个符号,大概都不会出现“可以用来盖房子”之类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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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项。

这也反映了符号解释项的自由限度。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作为符号的主体,在对符号进行解释时,既有其发挥的自由,从而推动符号的成长和符号意义世界的扩展,但同时又受到来自符号解释项自身的限制。

皮尔士认为,符号解释项上的这种不自由应该归结为符号的解释者所处的社会或共同体的规范,就具体的解释者而言,则是内化为知识或经验的一种习惯。

语言符号典型地反应了这种状况。

索绪尔所说的语言和言语的辩证统一关系,恰恰反映了人类作为语言的使用者和发展者所处的这种自由和不自由的矛盾状态。

一方面,对语言符号的运用和解释,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人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人又不能滥用其使用符号的自由,而是受到社会规范,即语言系统的规则体系的制约。

言语是语言符号的例(token),而语言则是语言符号的型(type)。

符号的“例”给解释者提供了解释的自由,容许变异,但符号的“型”则规定着符号的同一性,限制着解释的范围。

二、符号的分类问题

符号的分类问题是皮尔士符号学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皮尔士一生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消耗在对符号的繁琐分类上。

通过对各种符号现象的分类,皮尔士引入了赖以探讨符号现象的多重角度。

当今符号学界,虽然经常提到皮尔士的符号分类,但许多学者往往以皮尔士的分类过于繁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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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而抛弃其在符号分类问题上的可贵探索。

能让符号学家记住的,也最为人们频繁引用的仅仅是相似符号(icon)、标引符号(index)、象征符号(symbol)这三种。

虽然皮尔士的符号分类在数量上达到310,即59049类之多,但各种细微的分类未必都能在实际生活里找到相应的符号现象与之对应。

但是,透过这些繁琐的分类,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到,符号现象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即使对于同一符号现象,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探讨,从不同方面去透视符号的本质特点。

必须指出的是,皮尔士的符号分类法基本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04年提出的符号分类理论为标志。

第二个阶段以1908年“给魏尔比夫人的信”里所提出的分类方法为标志。

目前国际符号学界讨论得比较多的是皮尔士第一个阶段所提出的符号分类标准及其分类结果。

在皮尔士看来,符号分类的最基本的角度有三个方面:

一是从符号载体的属性进行考察,二是从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关系进行考察,三是从符号与解释项的关系进行考察。

这三个角度

看起来很简单,很自然,但实际上涉及到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

皮尔士为此指出,我们考察任何现象或事物的时候,首先接触到的是诉诸各种感觉,如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的物理属性,其次是有关现象之间的联系,最后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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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现象关联在一起的观念或认知。

这个认知过程与考察符号现象的三个角度是吻合的。

从第一个角度分类的话,符号可以分为“性质符号”、“单一符号”、“法则符号”。

所谓“性质符号”是指符号通过自身所具有的物质属性来指谓一定的符号对象,这种属性的获得并不来自于所指对象的影响。

如一张图片作为符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色彩、形状,当这些物质特性与一定的对象客体,如人物、建筑物、风景等的物理特征相似的话,就成为指谓后者的符号。

“单一符号”实际上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作为“例”(token)的符号。

这种符号表现为具体的个体或事件,是受到时间或空间制约的语境符号。

比如我在这篇文章里多次使用汉语“符号”一词,它在汉语词汇系统里只是一个词,词典里记载的是撇开具体使用的时间和场合的“符号”,而我在这篇文章里每使用一次这个符号,都赋予了这个符号不同的上下文和细微的差异。

但不管我使用多少次,也不管其他人使用多少次,在汉语词典里,这些无数次复现的符号仍然不失去其同一性的特点,最终还是被处理成同一个符号。

这里自然就要提到第三种符号“法则符号”。

“法则符号”是作为“型”(type)的符号,它和作为”例”的“单一符号”一起是符号的两个表现侧面。

“法则符号”是维持符号同一性的符号类型,与我们上文所说的词典符号实际上是同语反复。

语言符号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兼具“单一符号”和“法则符号”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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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同时属于两种符号类型。

当具体的语言使用者说出一个词(语音符号)或写出一个字(文字符号)的时候,这时的语言符号属于索绪尔所说的“言语”范畴,表现为具体的言语事件,受一定的时间(说话的时刻)和空间(写在纸上)的制约。

这些反复得到使用的符号都是同一个符号原型(type)的变体,属于索绪尔所说的“言语”符号,并且获得了具体的语境。

但不管哪一位说话人或书写者去使用一个语言符号,也不管他使用多少次,这些变体符号都属于“语言”范畴的同一符号。

单一符号和法则符号往往构成同一个符号的不同侧面,分别规定着符号的本质特性。

没有单一符号,法则符号就成为没有符号生命的抽象假设;没有法则符号,单一符号就会成为失去同一性特点,无法和其他符号加以区别的混沌形态。

符号的同一性和变异性同时保证了符号的复现可能,而符号的复现可能性构成了符号的一条重要的本质特征。

这个特征与我们前一部分所提到的符号的代替、代表、表现等功能一样重要。

符号的可复现特征是符号生产的前提条件,也是符号作为传达工具或媒介本身的必然要求。

否则符号就会成为人类的一种不符合经济原则的累赘品。

我们上面曾经指出,单一符号和法则符号可以构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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