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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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范本通用15篇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通用15篇)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1

  融资申请人(甲方):

____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

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1.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3租赁合同:

指甲方与承租人及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融资租赁合同。

  1.1.4承租人: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1.1.5应收租赁款:

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

  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1.6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

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1.1.7保理融资金额:

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1.8保理余款:

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保理账户: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保理业务手续费: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2.7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3.1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2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4.1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4.3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4.4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5.1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5.2融资利率按5.2.2项确定:

  5.2.1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或月利率‰)。

  5.2.2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4.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下)浮%。

  5.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

  确定方式。

  5.4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偿还租金支付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

  第六条应收租赁款的回收

  6.1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方式回收:

  6.1.1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6.1.2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督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督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

  6.2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租赁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6.3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6.4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到期之日,或融资对应的租赁款提前到账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划扣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6.5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2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买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上所列的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得对所租物件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条租赁期

  本合同一俟生效,甲乙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租。

但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开始。

租赁物件的议付日为起租日,物件一经议付,租赁期即告开始,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确认。

本合同的租赁期为年。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购买/租赁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租赁委托书。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和货价,在购货合同的技术条款附件上正式签字,并在购货合同上作确认签字。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乙方交货。

对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应自负保管责任。

乙方应分别在验收和试车后把验收证明和试车报告寄交甲方。

如发生问题,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对外索赔;如无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货证明书,确认租赁物件如数收妥,并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

  3.如交货的租赁物件在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方面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合同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尽可能地协助乙方向卖方索赔。

但鉴于融资性租赁,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维修与保养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用期过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维持良好的状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和复原。

如无法修复,乙方仍应无条件地履行按期偿还租金的义务。

  第六条租赁及费用

  1.租赁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运费、保险费、融资利息、手续费及银行费用等。

考虑到合同签署时尚不能确切估计上述成本的实际金额,本合同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计算的。

租赁物件议付后,如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应以实际成本为准。

具体金额届时由甲方以书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担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年偿还一次本息。

年月日前为宽限期,仅支付利息。

自年月起,每年偿还一次本息,共分次还清。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如期如数将应付租金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本合同的计算货币为,利息采用该货币的固定/浮动利率。

  固定:

年息按年期固定利息%计算。

  浮动:

按每期付息之日伦敦同业拆放(libor)期利率为基础另加%利差计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物件总金额的%作为一次性手续费。

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部分,可按付款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天内将手续费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5.乙方还应承担以下几种费用。

银行费用;交货途中的保险费和运输费(cif除外);从目的港到乙方企业的国内运输费;租赁物件的进口关税;租赁物件在国内的保险费;由于乙方的原因推迟用款的承担费。

上述各种费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办者,均应在开证前把有关款项汇入甲方账户,或收到有关费用打入成本,否则不能开证。

  第七条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订的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致使甲方遭到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保险

  1.无论检验时可能发生什么情况,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租赁物件一俟抵达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保险公司以甲方的名义对物件投保财产险。

其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租赁物件的`总金额,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赁期。

投保应使用外汇。

保险费在签约时按每年%的比例一次打入成本,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关税租赁物件及附带原料等的海关关税等各项税款由乙方承付。

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应自行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关证明。

核准后,乙方即应把免税证明寄交甲方,以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迟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

罚息在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计收。

  第十一条经济担保

  1.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2.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和督促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发生倒闭、停产、合并等情况),当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之内无异议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租赁物件在租赁期满时的处理租赁期满时,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货价向甲方买进租赁物件,货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内。

甲方应在收款后一周内送乙方一份“设备所有权转让书”,以确认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正式转让。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时,双方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附件下列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租赁委托书

  2.租赁合同附表

  3.购货合同及设备清单

  4.经济担保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济担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担保人:

  代表: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3

  抵押人(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

  鉴于:

乙方与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为方便车辆管理和营运,融资租赁车辆落户在甲方名下。

为确保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效保障乙方债权实现及其对车辆所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设定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下表不够填写可另列清单)设定抵押,为乙方与承租人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

序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抵押物价值/采购价(元)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以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委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5、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或委托方)负责保管。

  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须确保车辆足额购买了乙方要求的保险,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7、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对抵押车辆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乙方对抵押车辆实施检查。

  8、在抵押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9、在承租人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承租人要求车辆过户的,甲方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承租人未能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乙方(或其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

  10、本合同一式等法律效力。

叁份,甲、乙双方及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4

  出租方(甲方):

_________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

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_________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

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

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

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

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

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

_________;日元帐号:

_________;欧元帐号:

_____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

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

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

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

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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