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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1、 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①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②是有偿性的劳动③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 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 其特征:
①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劳动关系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③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的产生
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第二节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1、 1918年12月,苏维埃政权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即《苏俄劳动法》又称《劳动法典》。
2、 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1、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
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建议书).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第二节 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依照本法执行。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节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结社权;⑨集体协商权;⑩民主管理权。
第三节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我国劳动者应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1、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思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以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
第七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
①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愿望;③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④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第二节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1、 职业介绍:
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 职业介绍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 境外就业中介:
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实行备用金制度,不少于50万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证被注销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4、 就业服务:
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
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第三节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1、 失业人员:
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为3年,3年后应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1、 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2、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③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④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劳动合同订立: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1、 劳动合同的效力:
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2、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
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1、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①劳动合同的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是指除法定条款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一般常见的约定条款有试用期、保密事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1、 劳动合同的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
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类。
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补偿:
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12个月。
因工负伤,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工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第九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第一节 集体协商
1、 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 我国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3、 集体协商代表的外部义务:
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内部义务:
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应当接受本方人员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4、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 集体协商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特征
1、 集体合同:
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①主体不同②内容不同③目的不同④适用范围不同⑤效力不同⑥形式要件不同⑦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签订
1、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 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合作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3、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①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②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③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
1、 我国现阶段集体合同主要是企业集体合同和一揽子合同。
2、 集体合同的变更:
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
3、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第十章 职业培训
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
1、 职业培训:
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 职业培训具有以下特征:
①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和专业性②教育对象的特定性③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④教育手段和方法的灵活性.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分类与形式
1、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组织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 技工学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职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是培养社会急需的初级技术人员。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1、 职业分类:
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2、 职业技能标准:
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其内容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部分。
3、 职业资格:
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
第十一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1、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2、 工资水平:
是指在某一个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者平均工资的高低。
3、 我国工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第二节 工资宏观调控
1、 工资总额:
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必须支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幅度的原则。
3、 1997年劳动部印发《试点工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4、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第三节 最低工资
1、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2、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要遵循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
1、 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①协商的提出;②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提供;③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草案;④草案的审议;⑤工资集体协议的成立。
第五节 工资形式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的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第七节 工资保障
第十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
1、 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主要包括:
辅助工作时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工作的工作时间.
2、 狭义的休息时间:
仅指明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则称为休假。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①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③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第二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1、 标准工作时间: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2、 非标准工作时间:
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分为:
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
3、 缩短工作时间:
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4、 不定时工作时间:
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5、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三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1、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2、 我国一直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
3、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即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③拒绝权;④监督权;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 劳动者承担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劳动安全法
劳动安全法的内容:
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第三节 劳动卫生法
1、 劳动卫生法:
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0大类,115种。
3、 劳动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有:
①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②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③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⑤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⑥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⑦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4、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低于5℃的时候,应当采取降温取暖措施。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 安全教育方式包括:
新上岗的工人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的所谓三级安全教育。
2、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3、 目前,我国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和资格的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煤矿企业安全认证;②建筑企业安全认证;③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④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
4、 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的设备或产品主要有:
①压力容器安全认证;②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③劳动防护安全质量认证;④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
5、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6、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
7、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分为四种: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第十四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第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概述
第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节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为16周岁。
2、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第十五章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第一节 劳动纪律
1、 劳动纪律:
又称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2、 劳动纪律具有以下特征:
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遵守劳动纪律有利于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制订劳动纪律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
3、 对职工奖励的种类可以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可以同时发给一次性的奖金.
4、 行政处分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年。
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审批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时起不得超过3个月,给予开除处分的,其审批时间也不得超过5个月.
5、 经济处罚的种类有:
罚款、停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和赔偿经济损失四种。
6、 停发工资: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发给工资,改为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一般只适用于留用察看期间。
7、 降低工资级别:
是指在一定时间之内降低职工的原有级别工资。
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也不能超过两级.
第二节 职业道德
1、 职业道德:
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员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2、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是: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3、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体系主体部分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第二层次是各行各业共遵守的五项基本规范;最高层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即为人民服务.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1、 社会保险:
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其特征:
基本保障性,国家强制性,互助互济性,主体特定性,待遇差别性,补偿性,社会福利性。
2、 社会保障的项目一般包括: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几大内容体系.
3、 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①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②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③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④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4、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