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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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讨论稿

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市级教育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所需基本支出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5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教学和科研以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中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我市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学校与直属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是具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直属教育事业单位是承担我市教育系统考试招生、政策研究与咨询、社会服务等功能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一节学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由学生人数和生均综合定额标准、退休人数和退休人员定额标准、离休人数和离休人员定额标准决定。

第六条学生人数是指预算年度内教育事业单位培养的在计划招生范围内给予财政补助的研究生、本专科生、高职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的人数。

退休人数是指

退休前属于单位事业编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职手续(含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经批准办理了退职或病退手续的)的退休人员人数。

第七条生均综合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教育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需要,结合财力水平,对基本支出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测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定额和公用经费定额。

退休人员定额是对政府规定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各项内容的测算标准。

离休人员定额按人事局批复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员经费定额内容: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按规定由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负担的医疗费)、奖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公用经费定额内容: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外籍专家经费(经外专局批准)、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以及由于教学方式及管理改革等增加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节直属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项定额标准均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开支标准、各项提取比例、补助标准、各项津贴范围及标准以及我市规范工资收入政策规定等核定。

人员支出定额包括:

纳入规范收入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未纳入规范收入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

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现有的公用资源情况以及行业特点,实行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行业定额加教育行业综合定额的核定方式。

第三节定额标准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一条 定额标准在每年教育事业单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工作之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做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政策和物价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培养人数、离退休人数等基本数据发生变化时,教育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要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市财政局采用时点数将基础数据库与部门预算系统衔接,自动生成相关经费预算数据。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用公用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教育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执行,并依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基本经费,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关于印发市级引导科研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9年教育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口径说明

一、市属高等学校

2009年市属高等学校正常经费定额标准实行分学科生均综合定额和退休人员定额,离休人员经费按人事局批复标准执行。

本科折合学生数包括本科生、公费硕士、公费博士生,折合系数分别为1、1.5、2;专科生记入高职生。

分学科生均综合定额。

按教育部学科设置标准,将市属高等学校学科分为十二大类,按加全平均法分别核算出十二大类学科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与统一的人员经费生均定额形成高等学校学科生均综合定额。

根据各学科收费来源及院校发展层次,确定生均综合定额中财政、预算外资金负担比例,最终形成财政预算核定的收支统管下学科生均综合定额。

此项经费用于维持学校日常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转。

1.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科生均综合定额标准与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单位:

学科名称

生均综合定额

退休人员定额(人均)

合计

人员定额

公用定额

经济学

18200

8700

9500

31800

法学

18200

8700

9500

教育学

17700

8700

9000

文学

18800

8700

10100

历史学

17400

8700

8700

理学

19000

8700

10300

工学

20100

8700

11400

农学

22600

8700

13900

医学

22600

8700

13900

管理学

18200

8700

9500

体育类

19200

8700

10500

艺术类(一般院校)

19300

8700

10600

高职类(一般院校)

11750

4150

7600

备注:

一般院校学科综合定额财政负担78%;预算外资金负担22%;重点院校和特色办学学校学科定额财政负担适当上浮(80%-82%);师范类、农学类学生定额财政负担100%;高职生(一般院校)定额财政负担5750元,预算外资金负担6000元;退休人员定额财政全额负担。

2.艺术类院校生均综合定额与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单位:

学科名称

生均综合定额

退休人员定额(人均)

合计

人员定额

公用定额

艺术类院校本科

34100

17900

16200

31800

高职

23900

13200

10700

备注:

艺术类院校本科综合定额财政负担71%,预算外资金负担29%;艺术类高职定额财政负担4900元,预算外负担19000元;退休人员定额财政全额负担。

3.独立设置高职院校生均综合定额与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单位:

学科名称

生均综合定额

退休人员定额(人均)

合计

人员定额

公用定额

独立设置高职院校

16100

6300

9800

31800

备注:

独立设置高职院校综合定额财政负担10100元,预算外资金负担6000元;退休人员定额财政全额负担。

4.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类生均综合定额与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单位:

学科名称

生均综合定额

退休人员定额(人均)

合计

人员定额

公用定额

特教专业

36700

16900

19800

31800

特教高职

18800

9600

9200

备注:

联大特殊教育类综合定额财政负担88%;预算外资金负担12%;联大特殊教育高职生定额财政负担12800元,预算外资金负担6000元;退休人员定额财政全额负担。

二、中等职业学校

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科生均综合定额和退休人员定额。

离休人员经费按人事局批复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科定额标准与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单位:

学科名称

生均综合定额及财政负担比例

退休人员定额(人均)

综合定额

人员定额

公用定额

财政负担比例

工科

8250

4980

3270

0.65

22300

文科

7180

4330

2850

0.65

艺术类

9820

5930

3890

0.65

联办班

5150

3110

2040

0.65

医科类

11210

5530

5680

0.78

独立设置艺术学校

20040

10200

9840

0.54

幼儿师范

13260

8710

4550

0.78

备注:

退休人员定额财政负担100%。

三、中小学、盲校

中小学、盲校实行财政补助生均综合定额和退休人员定额。

根据学校性质不同,中小学分为民族中学定额标准、一般中学定额标准、重点中学定额标准、一般小学定额标准。

离休人员经费按人事局批复标准执行。

中小学、盲校生均综合定额标准与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单位:

类别

生均综合定额及财政负担比例

 退休人员定额(人均)

综合定额

人员定额

公用定额

财政负担比例

民族中学

19440

10460

8980

1

26700

一般中学

4660

2690

1970

0.93

26700

一般小学

3630

2160

1470

1

26700

重点中学

6480

3520

2960

0.82

26700

盲校

57100

42200

14900

1

26700

备注:

退休人员定额财政负担100%。

四、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定额

教育直属单位行业定额标准

单位: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

1

中考招生人均经费

元/年

69

2

高考招生人均经费

元/年

149

3

自考招生人均经费

元/年

59

4

成考招生人均经费

元/年

88

5

社考招生人均经费

元/年

68

6

在职研究生考试招生人均经费

元/年

180

7

成人英语三级考试人均经费

元/年

30

8

四、六级英语考试人均经费

元/年

20

9

广播电视教育成人学历培训人均经费

元/年

581

10

成人学历培训人均经费

元/年

581

11

成人短期培训人均经费

元/年

900

12

系统内部培训人均经费

元/年

200

五、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定额标准口径说明

市属高校预算中属于正常经费范畴的基础设施改造(50万元(含)以下)和其他项目(30万元(含)以下,包括信息化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设备购置)纳入基本支出定额管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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