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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工持股法规

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

  

2000-10-10

  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三)名称

  在比较的17个省市,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他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一)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

  1、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

(深圳、云南)

  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上海、陕西)

  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甘肃)

  4、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黑龙江)

  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行为

  6、内部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安徽)

  7、内部职工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

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江苏)  (三)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8、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出资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青海)

  9、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天津)

  10、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南京市)  三、职工持股试行的范围

  

  1、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天津市、陕西、)

  2、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深圳、南京)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

  3、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安徽)

  4、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云南)

  5、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

  6、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经营性企业。

(厦门市)

  7、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江苏)

  

  四、持股会的设立和登记

  

  

(一)、持股会设立的条件

  一些省市规定了试行职工持股的条件,而没有明确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

  1、深圳有关实施持股的规定为:

(1)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2)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3)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2、安徽省的规定:

(1)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

(2)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3)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4)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3、云南省规定:

经营业绩或市场前景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公司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

  4、浙江省规定: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一些省市明确规定了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

  5、江苏省有关规定: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3)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

  6、宁夏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1)企业连续两年赢利;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3)企业对内部持股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7、济南市规定: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

(2)企业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3)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5)市总工会同意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8、甘肃省规定:

(1)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2)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9、青海省规定:

(1)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2)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3)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

  10、北京市设立职工持股回具备的条件为:

(1)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XXXXXXX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5)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6)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11、上海市规定:

(1)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3)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4)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资办确认;(5)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6)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7)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12、陕西的规定:

(1)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

(2)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3)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4)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5)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6)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13、天津市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3)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14、南京市:

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工会组织健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的企业,方可建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二)、持股会登记

  

  1、市属国有企业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由市转机办、体改办和资产出资单位联合办公会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由体改委审批。

(厦门)

  2、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江苏省)

  3、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济南)

  4、职工持股会紧体改部门批准,随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云南)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

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甘肃)

  6、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

(青海省)

  7、北京市体改委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8、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政监办批准民政部门备案。

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

(宁夏)

  9、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陕西)

  10、职工持股会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

(天津)

  11、市属全资、控股企业又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改办审批。

(深圳)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

  

  1、深圳:

(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2、广东:

(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

(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

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

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

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

(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

  3、浙江:

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4、江苏:

(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

(2)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3)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

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

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5、济南市:

(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

(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

(3)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

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

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

(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

  6、安徽省:

(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

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

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7、厦门市:

(1)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

(2)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

(3)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

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

  8、黑龙江:

(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

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

(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

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

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

  10、甘肃省:

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

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

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

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11、青海省、陕西:

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快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12、北京市:

(1)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

3年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2)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

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

(3)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4)会员大会唷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上海市:

(1)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

(2)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3)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

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

(4)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

  14、宁夏:

(1)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

(2)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15、天津:

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六、股份的设置和持股比例

  

  

(一)股份的设置

  1、深圳: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浙江、江苏:

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3、济南: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

  4、安徽:

(1)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

(2)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甘肃: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6、北京:

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7、上海市、陕西: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

  8、南京市: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二)持股比例

  1、深圳:

(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35%--50%左右;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可占50%以上。

(2)高新科技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3)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

  2、浙江、安徽: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3、江苏: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

(原规定:

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2)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4、厦门:

非国有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

  5、黑龙江:

(1)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

(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

(这点与陕西相同)

  6、甘肃:

(1)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2)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

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7、北京市:

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8、南京市:

(1)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

(2)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职工持股比例一般可占公司股份的35%--50%;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职工持股的比例一般可占到50%以上。

  

  七、分配和认购程序

  

  

(一)各省市认购原则几乎统一为:

  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2、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配

  1、深圳: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2、广东:

股权分配的范围为:

(1)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2)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3)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4)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3、江苏:

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

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4、浙江:

(1)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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