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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编号:

CCCF-XSRK-OO2:

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2011-04-15修订2011-05-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

1.总则2

2.认证模式2

3.认证的基本环节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

4.1认证的申请2

4.2型式试验2

4.3初始工厂检查3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4.5获证后的监督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

5.1认证证书的保持5

5.2认证证书的变更5

5.3认证范围的扩大6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7

7.认证标志7

8.申诉和投诉7

9.收费8

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9

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10

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1

附件四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59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型式认可

依据标准

备注

防火门

1、同一材质分类、?

同一耐火性能类别、同一耐火性能等级、相同门扇数量、各部位结构及材料相同、制作工艺相同的防火门以申报的最大外形尺寸为主型产品,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视为同一单元:

1)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

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不超过门扇面积的15%时,玻璃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的玻璃外形尺寸;

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超过15%,未超过30%时,视为不同单元。

GB12955-2008

防火玻璃的面积达到或超过防火门扇的面积30%视为玻璃防火门。

附件二

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

定本补充细则。

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

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

1.钢质防火门

2.木质防火门

3.钢木质防火门

4.其他材质防火门

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

家标准GB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

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

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

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

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

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

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八条认证时限

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

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

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

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

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

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

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

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

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

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

部门的审核。

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鼓励使用剪、冲、折组合生产工艺等符合节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

焊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3

表面处理设备

钢材的表面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5

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钢板材料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等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

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表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木材拼板、裁板、锁孔等加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2

真空增压加温木材防火阻燃处理设备

木材阻燃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达到国家标准GB/T8625-2005第7章规定的难燃性要求

3

木材干燥设备

木材干燥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木材含水率测定仪

木材含水率测量

5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木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内填充材料的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

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

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

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附件2:

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

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

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

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

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

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

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

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剪、冲、折组合生产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须符合节能降耗要求;

2

焊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3

全自动表面处理设备

钢材的表面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4

压机

门扇成品的整形等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5

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

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6

钢板材料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7

内填充材料检测设备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8

甲醛释放量检验设备

对防火板、胶粘剂实施进货检验,对门扇成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9

通用型检验测量设备

9.1

校准平台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尺寸不应小于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

顶尖4个

9.2

游标卡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0.02mm

要求带深度尺

9.3

高度尺

防火门门扇扭曲度的测量

准确度0.02mm

2把

9.4

吊线锥、尼龙线

高度、宽度方向弯曲度的测量

9.5

塞尺

缝隙测量

准确度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料称重

准确度1kg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2N

10

可靠性测试装置

测试防火门的可靠性

备注:

以上设备及要求为最低要求,鼓励企业使用准确度和效能高于上述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1

机械拼板机、自动指接机、电子裁板锯、锁孔铣床等综合加工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过程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2

真空增压加温木材防火阻燃处理设备

木材阻燃处理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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