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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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

(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表格,必须符合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内容或者另行设置表格。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可采用附表五的格式;若采用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一)”时,还应增补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报价值)。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计算。

(二)材料价格,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

•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三)管理费、利润,按照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风险费用,依据附表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第八条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限制的(如:

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在公布的

招标控制价中载明。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重新公布。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公布。

因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招标、投标和开标时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发生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修改后的日内,将该招标控制价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

(一)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二)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必须执行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

除措施项目可作增补外,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不得计算。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投标人对投标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同价款在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

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与支付: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

(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

(三)承包人投标价已包括措施项目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

(四)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

(五)其他不予计量与支付情形。

第十八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十九条发现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有

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不利一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正申请;经另一方核实后,在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发现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程变更、增加额外工作等非承包人原因的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签证人选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合同价款。

办理现场签证时,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一)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

(二)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税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

(三)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变化超过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整。

出现这一情形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第二十三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有漏项错项的,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新的项目特征和实际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出现这一情形的,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的,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超过部分的工程价款。

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发、承

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实际变更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出现第二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

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在办理竣工结算

期间,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向承包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生争议时,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应就无争议部分签发其不完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先支付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款。

有争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

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调解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调解,制作调解书,并督促发、承包双方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履行调解协议。

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有争议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一:

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附表二:

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附表三:

工程价款调整表

附表四:

工程计价时效表

附表五: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六: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附表一

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标准

备注

暂列金额

分部分项工程费

总承包服务

专业分包一

分包专业工程造

仅是管理和

协调

专业分包二

分包专业工程造

管理和协调,

并按照列出项目提供配合服务

甲供料

甲供材料价值

附表二

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序号

种类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条件

标准

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工单价

材料价格

机械使用费

管理费

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利润

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可计量措施项目费

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

不可计量措施项目费

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规费

税金

注:

非承包人原因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化导致措施项目费增加的,承包人不承担任何

风险。

附表三

工程价款调整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方法

备注

工程里偏差

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调价

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7.1条规定调价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

按照实际发生调价

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漏项、工程变更

按照实际发生调价

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还应调整措施项目费

市场价格波动

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

(三)款规定调价

不可抗力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7.7条规定调价

附表四

工程计价时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条件

时效

备注

发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有误的提出

开标前

招标人据实调整

有误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调整

开标前

通知所有

投标人

经复核招标控制价仍有误的投诉

开标前

责成招标人修正

合同价款约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预付款支付

具备施工条件,签订合同后

个月

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期前

工程进度款计量

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工程进度款支付

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

索赔

不利一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提出)

对方收到索赔报告后(回应)

现场签证

收到发包人工作要求后(提出)

收到签证报告后(回应)

小时

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提

出)

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回应)

竣工结算核对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万兀以下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力力兀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力力兀

收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万兀以上

结算价款支付

竣工结算书确认后

附表五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一)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管理费

利润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二)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清单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清单项目工程量

综合单价

(元)

备注

定额编号

定额名称

定额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合计

一一一

人工费

-二二

主要设备费

-三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附表六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材料设备

编码

材料设备名

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特殊要求

单位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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