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镇食品行业协会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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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镇食品行业协会 2.docx

安定镇食品行业协会2

安定镇食品行业协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在册女职工。

女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合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录用标准或者拒绝录用女职工。

企业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妇职工不得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五条企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基层女职工干部的培养,并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的机制。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预防、制止和惩治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权益

第八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标准,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顾其意愿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区,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九条企业改组、破产,职工身份置换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岗位女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费用补偿问题,纳入企业改制方案,视同职工合法费用补偿之中,予以一并预算和补偿。

第十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矿山,井下等禁忌从事的劳动,严格执行原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依法安排女职工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处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有月经期,企业应对期暂时调整安排其它工作或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给予公假1至2天。

(二)按月或定期发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或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Ⅲ、Ⅳ级的作业。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岗位;企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或保健机构的证明,可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

(三)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产前息工,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息工工资。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企业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5、经医疗或保健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及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享受。

6、女职工在产假视为劳动时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非正常产假按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抚育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1小时,也中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工。

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确不能安排适合的岗位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

请假期间,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三)婴儿满1周岁后,因各种特殊原因(禁忌从事的工种、母婴体弱等),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息工假,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四)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女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保健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给予照顾,可减轻其工作量;对不适应工作的,可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所产生的孕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在企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或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或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企业在医疗经费中开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乳腺癌和妇科癌)。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乳腺病普查,检查费由企业报销,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在竞聘、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技能培训、评先评模,享受其他福利时应坚持男女平等。

不得歧视女职工。

单位应鼓励女职工岗位成才建功,对获得各类文化技术证书和先进荣誉称号的女职工进行奖励,应积极宣传女职工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女职工“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养先拔和使用。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应协助企业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成为“四有”“四自”的时代新女性,努力提升女职工的政治觉悟、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动员和组织妇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建功立业。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组织要以创建和谐家庭,和谐企业为重点,组织女职工广泛参与和谐创建活动,自觉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提高女职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并落实政治经济待遇,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支持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女职工委员会应代表女职工,参与企业制定或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各个改制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及履约检查的全过程;参与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行使依法监督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职能。

第二十六条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六章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

第二十九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专项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条款法律法规处罚规定不明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委托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乙方(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甲乙双方各执五分,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地方总工会各报送一份存档。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应以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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