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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3

职工薪酬

主讲:

吴永立

第三讲:

第五节 离职后福利

 

一、离职后福利改革的背景

二、离职后福利的分类

三、设定提存计划

    四、设定受益计划(四个步骤)

 

一、离职后福利改革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企业向职工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离职后福利。

但是,对不断丰富的离职后福利的规范却仍然停留在较为落后的地位。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该准则将我国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仅仅规定为设定提存计划,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由员工承担。

    新修订的职工薪酬最重大的修改是在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上引入了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内容。

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是由企业承担的。

引入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新准则中的设定受益计划,是在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持续趋同的过程中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离职后福利的分类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国家的强制性;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有企业自主决定;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职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范畴。

 

 

 

 

 

 

 

 

 

 

 

(二)离职后福利的基本规定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

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增加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三、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过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根据事先确定的缴费水平向一个独立事体(养老基金)支付确定数额的提存金,职工退休时所能获得的养老金数额取决于所缴提存金及其投资收益在职工退休时的累积额,与基金资产相关的风险完全有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规范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

 

借: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四、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与设定提存计划不同,设定受益计划,是在企业根据一定标准(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离职后每期的年金受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与基金资产相关的风险全部有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

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

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规范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

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规定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

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折现率可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

 

第十六条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

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

(一)项和第

(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规范计入损益的职工薪酬成本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允许转回至损益的职工薪酬成本

 

第十七条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明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内容

 

第十八条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规范确认过去服务成本的时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明确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的计量

第六节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

一、基本概念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二、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规范了长期残疾福利的计量

 

第七节 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披露 

 第六章披露 

 标题一样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纳入辞退福利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根据新规定的事项给予明确披露要求

 

 

 

将养老、失业保险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增加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披露要求

 

 

 

 

 

 

 

相应增加设定提存计划的披露要求

 

相应增加设定受益计划的披露要求

 

 

 

 

 

 

 

 

 

 

 

 

 

 

增加其他长期福利的披露要求

 

新旧衔接规定

 第七章 衔接规定

明确衔接标准 

 

第三十条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三十一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需追溯。

 

第三十一条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比较财务报表不需要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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