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社会保险分述失业社会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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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分述失业社会保险

第六章社会保险之三----失业保险

本章概要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

本章介绍了失业及失业保险的概念、特点、失业保险的发展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系统论述了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统筹、支付和管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保险的管理以及职业培训与再就业等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是不可不免的一种现象,对失业人员给予不要的生活保障,促进其再就业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第一节失业保险的基本理论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失业问题就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一直困扰着现代国家的经济体系,而目前最重要的应对失业问题措施就是失业保险制度,随着失业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社会经济难题,失业保险制度成为了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失业和失业人员

(一)失业的概念

对失业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狭义的失业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劳动年龄)并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就业机会。

对失业的具体界定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如美国将失业者定义为:

年满16周岁、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

国际劳工组织则对失业作了如下界定:

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失业包括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失业人员必须是劳动者,二是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三是失业人员还要有劳动意愿,四是失业劳动者得不到适当的劳动机会。

(二)失业的类型

从失业理论对失业进行分类,失业可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前者是指劳动者不愿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而引起的失业。

后者是指劳动者原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作条件但仍然处于失业的状态。

1.摩擦性失业。

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到获得就业岗位之前,以及在就业岗位之间的变换,所形成的失业被称之为摩擦性失业。

它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经常的动态性变化,表明劳动力经常处在流动过程之中。

劳动者通过这类失业从对个人和社会较少收益的工作转移到对个人和社会收益较大的工作上。

摩擦性失业是一种正常性失业,即使劳动力市场处在劳动力供求均衡状态时也会存在这种类型的失业,它是动态性市场经济的一个自然特征,是高效率利用劳动资源的需要。

由于供需双方缺乏完整的准确的信息,失业者缺乏迅速流动的条件,失业者不能迅速地找到适合的职业,信息成本和流动成本障碍等原因,工作岗位之间的变换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由于摩擦性失业不是由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所造成的,所以可以通过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情报工作,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降低信息和流动成本缩短寻找工作所花费的时间等措施来缓和此类失业。

2.技术性失业。

在生产过程中由引进先进技术替代人力,或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为技术性失业。

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影响有着显著的差异,从长期看,劳动力需求的总水平并不因技术进步而受到影响。

从短期看,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方法和完善的经营管理必会取代一部分劳动力,从而造成失业,这类失业是效率提高的必然结果。

3.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导致的失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运行往往呈现出周期性的波动,一般把这种波动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

在经济的这种周期性波动中,在衰退和萧条阶段失业会明显增加,这时增加的失业即是周期性失业。

如果经济波动剧烈,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则会导致大量的工人失业。

这种失业往往是无法预料的,持续期也很难确定。

4.结构性失业。

由于经济结构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的变动,造成劳动力供求结构上的失衡所引致的失业为结构性失业。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偏好的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结构产生着全面系统的影响。

如果劳动力供给结构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且劳动力不能完全替代,就造成失业与职业空位并存的局面。

结构性失业在全部正常失业中占有很大比重,缓解结构性失业的最有效的对策是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超前的职业指导和职业预测、广泛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低费用的人力资本投资计划等等。

5.季节性失业。

由于气候状况有规律的变化所引致的失业为季节性失业。

气候有规律的变化对就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气候状况对某些行业的生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力需求,如农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内河航运业等。

二是气候状况对某些消费需求发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力需求,如某些食品行业、社会服务业等。

季节性失业与摩擦性失业相类似,在劳动力市场处在劳动力供求均衡状态时也会存在这种类型的失业,它是一种正常性的失业。

(三)失业程度的测量指标

失业程度的测量应从失业率和失业持续时间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1.失业率。

失业率是衡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力的失业程度的重要指标。

从理论上说,失业率是失业人数在全国劳动力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它是反映失业的动态经济指标。

控制失业率是现代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

2.失业持续时间。

失业持续时间是衡量失业严重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指新生劳动力或失去工作的人找到工作或重新找到工作所用的时间,也指一定范围内或某一类别的劳动力找到工作或重新找到工作所用的平均时间。

如果一个国家的失业率比较高,但失业者平均持续的失业时间并不长,那就说明这个国家的失业问题并不严重;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失业率比较高,而且失业者平均持续的失业时间也比较长,就说明这个国家的失业问题比较严重。

(四)失业的作用和影响

失业会给失业者本人、家庭及整个社会带来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

1.失业使劳动者及其家庭丧失了收入或者生活来源,他们的生存受到威胁,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影响。

2.失业率上升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人们一旦由于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社会秩序会受到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形势变得严峻,其他社会问题也会随之出现。

3.失业队伍的扩大还将严重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在失业过程中,对于新生劳动力而没有就业的人来说,无疑是推迟了他们熟悉掌握技术的进程,对于在职后失业的人来说,将会导致原有操作技能的荒疏和退化,从而使技术素质和水平下降。

正是由于有这些影响的存在,各国政府都将保持适度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同时各国都在政策取向上也都要保持适度的失业率。

其理由一是为了储备劳动力后备大军,以供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二是有利于提高劳动力素质;三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四是有利于抑制有效需求,稳定物价水平。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一样,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社会性等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由社会各方筹资建立基金,当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为其提供现金等帮助,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即:

第一,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这一劳动风险,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第二,失业保险是针对工薪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或企业破产风险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就自动发生效力;第三,失业保险对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具有法定时限,超过一定时限之外的救济不屑于失业保险的范围;第四,失业保险是现金帮助等与提供就业服务的统一,提供就业服务、激励失业者就业是它的基本目的之一。

因此,失业保险作为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所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其目的之一在于使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失业时具有基本的生活保证,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失业保险的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实行的失业保险也属于此类。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

目前,这种类型主要以丹麦为代表,实行以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政府予以资助而建立失业保险的办法。

3.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国。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但作为一种具有专门目的和特定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它还具备独有的特殊特征。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即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因此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是受保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一个必要条件。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不像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那样,劳动者可以长期享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劳动者仍处于失业状态,也不可再享受。

3.非自然因素是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通常来说,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往往与人的生理变异等自然因素有关,失业保险的风险所涉及的风险却不是由人的生理因素等自然因素所引起的,而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和经济因素所引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关。

4.保障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

失业保险不同于其它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既有保障失业者生理再生产的功能和目标,又有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和目标,这两种功能和目标是同等重要的。

因此,失业保险。

在保障形式和内容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除了需要向受保者发放保险金、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需要通过就业培训等形式帮助失业者提高其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便重新就业。

(四)失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体现为生活保障功能,即失业保险机构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常来说,劳动者在失业后,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发生困难,而失业保险通过对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其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2.稳定功能

由于失业保险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有了一定的收入,这种稳定功能一是体现为社会稳定功能;二是体现为经济稳定功能。

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不会使其因无法生存铤而走险或心理上严重失衡而危害社会,维持社会的稳定;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及发放具有抑制经济循环的作用,是“减震器”,减轻了经济波动的剧烈程度,使家庭关系保持稳定,因此,缓解了失业对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冲击和震动,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促进功能

失业保险不仅仅是给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金,更重要的是失业保险机构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重视及就业信息的及时有效沟通对再就业的直接推动上。

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自身素质,提高其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并积极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等相关服务,促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的促进功能越来越突出,通过加大再就业培训支出的比重、建立就业导向的机制等来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

4.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

这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由于失业保险的存在,失业者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时获得了经济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失业者也就有条件寻找尽可能与自己的兴趣、能力相符合的工作岗位,从而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二是由于失业保险的存在,用人单位减轻了向外排斥冗员的经济、社会两方面的压力,从而有利于单位制定理性的、合理的用人决策,从而也更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5.调节功能

失业保险可以通过向失业者提供物资资助来调节社会上的贫富差距,通过劳动力更合理的配置、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来调节经济的运行。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失业保险在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中是发展相对较晚的。

失业是市场经济伴生的一种现象,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所决定的。

这种波动性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表现为需求的扩张与收缩。

在劳动力市场上,当经济发展时,会形成对劳动力需求的扩张;当经济萧条时,则会形成对劳动力的收缩,这就需要有足够的劳动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而周期性则表现为生产季节的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要求有一定的劳动力作为后备资源。

因此,失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对失业现象采取了放任的政策,失业问题完全由市场来调整。

然而,市场竞争的残酷却使得许多劳动者陷于失业,丧失了收入来源,使生活处于困境,而且失业人口的增多加深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引发了社会动荡,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冲击。

为了维护社会生产的有序进行,既发挥失业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又减轻失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各国政府开始将失业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畴,并开始了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

1905年法国率先颁布了失业保险法,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挪威、丹麦也分别于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于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实行国民强制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被纳入国民保险范围。

以后意大利、奥地利、波兰、德国等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也实行了强制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中,失业问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1933年全美失业人口高达1283万人,失业者及其家属的人数占美国总人口的1/3。

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国家干预的政策,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实行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从传统的救济失业向促进就业转化。

一些国家因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使得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负担沉重,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失业救济的办法,如缩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以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或者通过颁布立法以改良失业保险的目的,如法国1967年通过于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法令,提出失业补偿的目的应适应技术变革的基础结构的前景,失业人员应加强专业机能以适应这种变化。

日本于1975年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取代了1947年的失业保险法,将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的首要目的。

许多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事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职能。

第二节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范围及享受资格规定

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有可能面临失业风险、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被覆盖。

但纵观失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发现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严格到宽松的演变过程。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价值取向、历史传统有很大关系。

在失业保险建立初期,覆盖范围仅限于“正规部门”的劳动者,而不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及“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也不包括职业稳定、无失业风险的国家公务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各国对失业的理解和看法也发生了变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不断拓宽.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1995年的统计,在全球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61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覆盖了全部劳动年龄人口,占所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的26%。

(一)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与条件

失业保险是一种定期性的给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帮助,因此,各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常严格,每一个国家都有具体的立法规定。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这种规定,大体上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受保者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

只有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人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通常来说,失业保险将不在法定就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排除在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之外。

英国和澳大利亚均为男16岁一64岁,女为16岁一59岁.世界银行统一规定为15岁一65岁,这是因为只有处于劳动年龄的就业者才谈得上失业,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和超过劳动年龄的退休者不负有法定的社会劳动义务。

各国为保护其身体健康均明文禁止使用童工;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已享有养老保险,故这两种人均不属于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只是专门为那些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保障。

2.达到法定的保险合格期限

由于社会保障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各国都规定受保者若要享受失业保险,均需履行一定的保险义务。

但是,各国对法定保险义务的具体规定不一样,通常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要求:

一是达到法定的劳动就业时限。

许多国家规定,失业者必须工作一定年限,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尽义务的多少。

二是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规定期限。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受保者个人及其雇主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且把其是否按时、足额地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当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基本条件。

三是要达到规定的居住年限。

由于在一国居住的年限能够反映受保者为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在本国居住的年限作为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和条件。

3.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失业原因并非出于本人意愿,而是由于超出其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或经济因素所造成的,各国对此均有一致的规定,这是为了防止故意失业以获取失业保险金。

自愿失业者不在失业保险给付范围之内,因为自愿失业责任全在失业者本人,或是出自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惠工资的考虑,或是出自其他个人考虑,这种自愿离开原工作岗位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企业和国家没有义务给其以失业保险待遇。

而非自愿失业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是由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非本人能力所能控制的一些原因造成的,理应提供失业保险。

没有劳动意愿的自愿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4.符合其他要求

在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对象时,各国还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哪些人不给予或限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查明失业者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职者;二是由于行为不端被开除或革除者;三是因一定程度上介入劳资纠纷,如参加罢工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者;四是在失业之后不按规定程序申领给付者;五是拒绝就业辅导机关“适当职业”的安排和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

上述几种情况出现后,国家或相关团体可以根据其不同情况采取暂时或较长期停止支付,甚至永远取消其领取资格。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概念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是国家法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资金。

其特点有:

(1)强制性。

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2)无偿性。

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3)固定性。

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同时还表现在社会保险基金在使用上要实行专款专用。

(4)社会性。

失业保险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它只能由社会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给付。

(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各方筹集,并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1.政府拨款型,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失业保险金全部由政府预算拨款支付。

政府拨款形成专门基金,由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经营,保险基金的收益也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2.政府资助性,特点是由政府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率,雇员及其所在企业的雇主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弥补。

但是,在有些国家,则是由企业(或雇主)缴费,政府补贴。

3.自助型,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由政府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强制性地向雇主和雇员征收,或者由企业缴纳,政府一般不予补贴。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一)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原则

1.保险待遇能够保证失业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各国都把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作为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失业者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促进社会安定,并保护劳动者,为以后的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2.保险待遇必须低于在职时的收入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把失业保险待遇定为低于在职时的收入。

之所以要遵循这一原则,是因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虽然是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非自愿失业,但失业者不参加劳动,不为社会创造财富,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保障性质,就必须使其低于在职劳动时的收入,而又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以体现不劳动和劳动的差别。

如果标准定得过高,就会使一部分受保的失业者消极地依赖于失业保险,而不去积极地创造条件,主动寻找就业机会,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这也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有损于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由于各国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同,因此,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有很大的差异。

例如,从支付时间上来看,有按星期来支付的,有按月来支付的;从支付机构方面来看,有由政府机构或雇主发给一次性失业救济金的,还有由政府规定,由雇主发给一次性解雇费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基金的重点支出项目,是失业保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1.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各项补助金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客观上来看,首先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以内并具有劳动能力;其次是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就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规定有最短缴费期限);再次是需要向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失业并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

但有些国家的失业保险覆盖初次就业者,意味着工作年限、投保年限在有些国家并不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

同时,在主观方面也有标准,首先是失业者必须是没有失业的故意即不是自己自愿放弃工作岗位的,而是由于非自愿的原因造成的失业;其次是在失业后有就业的愿望并必须在失业后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等,还应参加培训、不无理拒绝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合适的就业机会等。

失业者只有完全达到上述两方面的要求,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特遇水平

为使失业保险待遇既能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形成“失业陷阱”,各国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一般遵循如下三个原则:

(1)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的原则;

(2)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失业者原工资水平的原则;(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失业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方法有:

(1)工资比例法,即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

(2)均等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同等水平的失业保险金;

(2)混合法,是工资比例法与均等法的结合。

从各国实行的事业保险制度来看,失业保险金一般都在失业者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是对失业保险给付中的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

失业的暂时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失业保险不可能像养老、工伤保险那样进行无期限或长期限的支付,而是根据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时间确定一个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

给付等待期就是失业后,必须等待一个时期,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等待期规定了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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