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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人民法院设计探究全文

西部地区人民法院设计探究

李泓毅

摘要:

在全国加强法制基础设施建设的大环境下,做为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甘肃省“两庭建设”的历程是极具特色的。

本文以甘肃省“两庭建设”为背景,从法院建筑的规模,平面分区、交通流线、功能用房、室外空间及立面形象等主要方面,阐述了法院设计的关键,总结了适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设计的方法,意在抛砖引玉,以促进法院设计总体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两庭建设、西部欠发达地区、审判庭、专用通道、法制文明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开始大力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这也是配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组织,适应国际大的法制环境所必需的,其中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是加强法制,进行全民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也称之为“两庭建设”。

从我国的国情看,西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差别很大,因此在人民法院“两庭建设”上表现出来的差异也是极大的。

对此由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5月出台了《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3年1月颁布了该标准的正式稿,也就是现行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后称《标准》)。

这项法规的宗旨是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标准》同时提出在各级法院建设中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经济适用、适度超前。

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甘肃省是从上个世纪末逐步开始“两庭建设”的,笔者有幸在这次建设过程中经历设计了十多个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纵观省内“两庭建设”的历程应是极具代表性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重建及改建前审判设施极度落后,审判用房严重不足,办公用房简陋、狭小,数量不足。

至2003年初仍有一些法院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很多法院没有正规的审判庭,或有的审判庭已成危房无法使用。

全省法院有103个法庭是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所建的砖木和土坯砖木结构,这种状况极端影响了人民法院神圣庄严的形象。

这迫切体现了“两庭建设”的必要性,令人欣慰的是经过这几年的建设,这类现象正逐渐消失。

二、各地法院的法官院长为筹集建设资金,四处奔波,不屈不挠,成为西部地区“两庭建筑”最具特色的亮点,对此省高级法院、省财政厅、发改委及地方政府在国债及地方配套资金上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离建设要求仍相差甚远。

尽管如此还是建成了一大批功能合理,设施完善,庄重美观的法院建筑,使得全省“两庭建设”并不落后于其他省份。

三、重建及改建前各类审判用房分区不明,专用通道缺失,造成不同性质人员混杂。

笔者在进行某地区中级法院的设计前在该法院经历了一例刑事案件审理瞬间。

时值休庭,刑事被告要带出法庭,由于没有明确的内外分区及专用通道,旁听群众及刑事被告家属共几十人将刑事被告团团围住,秩序混乱,法警队根本无法控制局面。

此事对我触动很大,并在设计初期对业主方承诺新建审判法庭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现今该法院的新审判楼已落成使用,在分区与专用通道等方面受到了业主方的赞誉。

令笔者深有体会的是法院建筑绝不等同于一般楼堂馆所,除了它的功能流线较为复杂以外,它的性质应更是一种公益性的,是公民寻求平等,接受普法教育以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载体,但仍有不少人甚至是一些地方的少数官员们认为法院就是一种行政办公楼,或者是古代封建社会的衙门,对设计是重立面,轻功能,甚至对必要的审判用房及专用设备不屑一顾,这种错误认识多少在影响着今后“两庭建设”的发展。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初步计划,在未来的三~五年内,全省还将重建或改建三十多个基层法院及二百多个人民法庭。

国家在“两庭建设”历程上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在将来也应有更多更好的成功作品。

但怎样的作品才算成功作品呢?

作为西部地区,其经济制约,人的思想意识,建筑师自身的水平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建设项目的走向,作为目前同期的那些“惊世骇俗”的大师之作,如国家大剧院、北京奥体主会场及新建的中央电视台等是令很多建筑同行们震惊和嫉妒的,这些作品的是与非暂且不提,至少它们生存于西部地区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不合适的。

作为一位在西部地区工作的建筑师首先应学会正确认识他所面对的现状,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地研究如何将建设方的有限资金最大效能地利用到建设项目中,摒弃任何虚华浮夸的手法,这也许是西部人率直、诚恳的性格特征。

笔者在这些年来法院设计中也是遵循着这个思路去做的,现在将其中的一些东西写出来,意在抛砖引玉,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以探索出适于西部地区建设发展的正确道路。

前面曾说过,法院建筑不能等同于一般楼堂馆所,而其设计方法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综合起来可分成以下几个大的方面来论述。

一、规模的确定

目前甘肃省内需建的法院多为基层法院,另有少部分中级法院,以一般基层法院为例,其人员编制为60~90人,年处理案件一般不超过1000件,少的也有低于500件的,按《标准》要求,这些都属于基层法院中的三类,审判部分面积为5010m2~5720m2。

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当地发改委批准立项中多数规模都定在5000~6000m2,并且不再进行办公部分的立项批复,因此在设计中要做到符合立项规模又达到《标准》要求往往仅能完成审判部分建设。

理想中的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是受实际情况制约的,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的建设中这种制约更为明显。

如保留现状办公部分,异地仅建审判法庭又将造成更多的不便与更大的浪费。

因此设计方必须要根据法院的人员配置及年处理案件量,并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空间,合理确定审判与办公用房的数量,使建设水平尽可能达到《标准》要求,且最大限度满足办公需求。

以编制80人年处理案件1000件的基层法院为例,其所需法庭数量为大法庭1个,中法庭2~3个,小法庭6~8个为宜,配套用房中合议室为大法庭专设一个,其他法庭尽量做到可以合用,一般以1.5~2个法庭合用一个合议室为宜。

立案厅、执行庭羁押室、律师室、公诉人室、档案室、阅卷室、证据、证物室、审委会评审室等均不能少,但在数量上应尽量精简。

办公区需设必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少量的文化娱乐室。

审判区在满足《标准》规定的功能前提下最省可以做到不超过4500m2左右,加上办公1000~1500m2,仍可以满足发改委的立项要求。

这在已设计建成的基层法院中已得到证明。

中级法院由于人员编制,辖区范围及案件标底等原因,其审判办公用房的数量及规模均要大于基层法院,适宜的审判庭面积为大法庭450~550m2,中法庭120~180m2,小法庭不小于80m2,总面积在10,000m2左右。

二、平面分区的确定

一个法院建筑按其基本的功能至少要分为审判区部分和办公区部分。

若细分还应有立案区、执行区、羁押区、生活服务区等,办公部分仅供内部使用,审判部分则要区分为内部使用,外部公众使用及刑事被告候审使用。

因此在大的分区上应首先将不同性质的功能区明确划分开,要做到各区之间相互独立又联系方便。

一个大原则是审判部分的公众区可便捷到达立案执行及各审判法庭,不能到达审判内部区、办公区及羁押区。

审判部分的内部区可以从另一方向到达各审判法庭、立案区、执行区,并可通过门禁到达公众区和羁押区。

羁押区仅能与审判的内部区相联系,或者也可通过第三条路线与各刑事审判庭相通。

基于以上原则在分区时针对不同地形及周边道路情况可有三种有代表性的布局形式:

1、“L”形布局,此分区将建筑分为两肢,一肢可做为该建筑的正面朝向主要的城市道路,另一肢可做为该建筑的次要立面朝向另一条城市道路或内路,这两肢也可分别设置审判区和办公区,立案和执行放在结合部,羁押区放在审判区的地下或一层端部。

此布局在新建法院中使用较多,其优点是分区非常明确,各种功能配置便捷得当,形象上也易做到庄重大方。

(见图1)

2、“工”形布局,此分区将建筑分为主要的前后两部分,前部分朝向城市的主要道路,一般为审判区,其公众部分也面朝城市主要道路,后面部分可作为办公区,前可通过内庭院或连廊与审判区相连,后可与法院的生活区接近,此种布局最有利于与法院内外两区的划分,特别是对建筑内部整体空间环境起到了改善,但也有可能使用不当造成交通面积增加,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更加困难。

(见图2)

3、主体加裙房上下分区布局

此布局是这两年在基层法院设计中常用的一种布局方式,也是布局较紧凑较节省的一种,其特点是裙房一般为二~三层,可做为审判区,审判区部分分前后划分公众与内部区,羁押区放在端部,主体部分仅为办公区。

此布局同样可做到明确分区,明确专用通道,并且可在裙房屋顶设置屋顶花园,在主体屋顶设置雨水收集用于屋顶花园的浇灌,从生态、节能、环保等各方面改善建筑的空间环境,此方法曾用于某基层法院的设计与实施中,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见图3)

三、交通与流线

法院建筑的交通流线是相对较复杂的,从建筑的外部交通流线看,其主要流线有三条:

1、法官及内部工作人员流线;2、公众流线;3、羁押车流线。

其中第1及第3种流线可部分重合,但进入建筑的入口必须分开,各流线的走向和方位需与用地及周边道路情况适应,同时也影响着建筑内部分区与流线的排布,通常用的方法为正面侧面分别设入口或正面背面分别设入口,从各入口环境气氛看,主要入口宜庄重、大气,次要入口宜亲切平和,羁押入口应较为隐蔽。

从建筑的内部看,按人流的性质分可分为五种:

1、法官及内部工作人员;2、立案信访及旁听群众;3、刑事被告;4、律师及公诉人;5、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人。

从理论上讲,将不同性质的人流完全分开是理想的,但实际中这样做必然造成过大的交通面积,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更不宜这样做。

比较适宜的方法是抓住主要矛盾重点解决,具体为以法官通道及公众通道做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执行、立案、信访的公众在一层直接完成功能,律师与公诉人并入旁听公众区,证人及刑事被告可并入审判部的内部区,这种方法不妨称之为“双通道”。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审判的内部区与办公区有相融的部分,则刑事被告不宜通过内部区,需设专用的刑事被告通道到达法庭,也就是所谓的“三通道”。

以“双通道”为例,最节省的方法是各法庭两个不同方向分设法官通道和公众通道(或称公众候审廊)。

将审判配套用房置于通道对面,而与这样两条主线相对应的楼电梯、卫生间等都需分别专设,不可混用。

(见图2)

四、功能用房

法院功能用房种类很多,此处仅以具有代表性的审判法庭、立案厅、羁押室为例予以说明。

根据《标准》要求各级法院按不同分类,审判法庭的面积均有规定,但根据西部地区的经济条件及使用功能要求,各种法庭的面积也可适当调整,以基层法院为例,小法庭旁听区和审判区比例约1:

2,旁听座位两排即可,法庭开间不小于7m,总面积不小于60m2就可做到,中法庭旁听区与审判区比例约1:

1,旁听座位五排为宜,开间9m较理想,总面积120m2既可;大法庭旁听区与审判区比例约1.5:

1,旁听座位考虑视线起坡,旁听人员在150~200人,总面积在300m2左右较适宜,以上各法庭面积虽略小于《标准》规定,但从建成使用的一些法庭看,都满足了使用要求,且仍有一定发展空间。

立案厅的设计应尽量放在一层,单独成区,与审判区可便捷联系,立案的程序大致可分为当事人接待——法律咨询与服务——诉前调解——立案登记——诉讼收费。

立案厅的工作区布局可遵此流程排布,另设公众休息区,并在附近设置电子显示屏以通报相关信息。

也有将立案各功能分室设立的,这可能会增加一些交通面积。

羁押室的设计应体现法制文明及社会进步的理念,刑事被告在法庭审理宣判前为犯罪嫌疑人,他应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及相应的权利,从建筑布局上羁押室位置应较隐蔽,羁押区应有必要的采光与通风,每个羁押间应可摆一张单人床,羁押区内设一个独立的公共卫生间,羁押间数量基层法院以8个左右为宜,中级法院以10个左右为宜,需强调的是羁押区入口处需设法警值班室,并形成袋形走道,即进出一个口,不宜于设计成穿过式走道,即进出各一个口。

五、室外空间及立面形象

一般法院建筑在当地都是较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它体现出当地建筑文化的水平与法制文明建设发展的水平,因此在选址上各地相关职能部门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使其处于城市较为重要的区域,交通及基础设施也较为完善,这使法院建筑能成为当地标志性建筑成为可能。

在处理法院建筑立面形象上应注重与城市中建筑整体风格的协调和反映当地地域文化特征,并使新建法院能促进当地建筑文化水平的铺砌及升旗台等。

建筑退道路红线以不少于30米为宜,条件好的还可以多退些,用心的建筑师就可营造出入口序列空间的氛围(图4)。

此入口多做为法院的主入口,其风格应庄重、大气,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另一入口空间作为次要出入口,一般临城市次要道路或内路,此入口空间应满足人流集散的技术要求,宜亲切平和,反映法制文明的氛围。

两个主次入口分别面对的是两股主要人流,公众及内部工作人员,从审判法庭是公众进行司法活动的场所而言,主要广场空间和入口应面向公众,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建设方都坚持将公众放在次入口,内部人员放在主入口,这其中的是与非就随时间的推移让社会的发展来回答吧。

建筑的总体形象应是庄重大方,少有商业化修饰,主立面以中轴对称居多,一般强调体块的雕塑感与材料的虚实对比。

另外常设半地下室做为建筑的基座,内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库,以及必要的设备用房。

建筑室外如设大台阶到达建筑首层,大台阶的高度应与建筑总体协调,不宜过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见图4、5、6、7、8)

图4,某基层法院实景照片

图5,某中级法院入口效果

图6,某中级法院实景照片

图7,某中级法院实景效果

图8,某中级法院竣工前实景照片

4 结语

以上的论述虽无法涵盖法院设计的全部内容,但其中各主要的方面应是法院设计中应注重的,笔者在这些年来的设计中感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的信任与鼓励,更感受到各法院的院长及法官们为了法院建设多方筹集资金的艰难,以及兼洁自律、克自为公的精神。

在法院设计上造成浪费或遗憾无疑是设计者当负的最大责任,然而个人的认识和经验往往又是不全面的或是有可能偏差的,因此,希望此文能为广大同行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同时也希望此文能对促进法院建筑设计总体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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