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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咸阳市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价格工作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警情级别

1.4工作原则

1.5工作制度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2.2各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2.3整合社会资源

3、预警机制及应急准备

3.1预警机制建立

3.2预警信息的分类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启动四级应急预案

4.2启动三级应急预案

4.3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4.4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5、应急终止

5.1应急预案的终止条件

5.2应急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

6.1应急信息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7、责任和奖罚

8、制定与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依法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突发价格异动及其危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经济金融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以及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置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1.3警情级别

根据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因素,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划分为四个级别:

1.3.1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指在全国范围内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3.2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指在全国数个区域内(涉及本省)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3.3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指在一个区域或者数个省内(涉及本省)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3.4四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指在全省或省内部分地区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4工作原则

1.4.1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前兆时,要随时监测,科学分析,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2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快速果断地采取应对措施。

1.4.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准备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预案准备及实施工作。

1.4.4依法规范、综合监管。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应急工作,加强应急工作制度建设,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

1.4.5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5工作制度

1.5.1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整合相关资源,形成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

1.5.2应急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建立健全相应的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制度,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价格巡视和舆情监测分析,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号,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1.5.3应急值班制度。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和价格举报信息系统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理价格应急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1.5.4应急执法检查制度。

及时组织开展异动价格应急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形成对价格违法的高压态势,务求检查取得实效。

1.5.5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举报动态、政策措施、执法检查、值班情况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高效地报送和传递,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参考,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指导。

1.5.6应急政策支持制度。

进一步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内在原因,研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财政补贴和价格干预措施等综合调控政策建议。

1.5.7应急法规保障制度。

紧密结合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新规律新特点,密切跟踪分析价格违法行为的趋势和特点,根据《陕西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研究出台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1.5.8应急新闻宣传制度。

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政府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引导消费、稳定人心;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告诫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及时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等,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弘扬守法自律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根据省物价局、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应急工作需要,市发改委(物价工作办公室)成立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物价办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物价办相关科室、队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下设四个工作组:

监测预警组、价格政策措施组、价格行政执法组、协调保障组。

辖区内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应建立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

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是在省物价局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二是推进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完善价格监测网络、价格举报网络等信息采集系统;三是收集、分析重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相关信息,及时向省物价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确定的警情级别,组织实施本预案;四是研究提出发展生产、吞吐储备、促进流通、加强监管、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五是组织对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六是完成省物价局、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七是根据市场价格情形,及时提出终止应急预案及其措施建议。

2.1.2监测预警组、价格政策措施组、协调保障组与职责

监测预警组、价格政策措施组、协调保障组均设在市物价工作办公室监测监督科。

其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价格应急监测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价格应急监测,督导各县市区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形势和价格走势,提出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建议;汇总、编发和报送价格应急监测情况简报和信息专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监测实施办法。

二是负责与相关部门(机构)的联络、沟通工作;汇总价格异常波动有关情况,负责价格应急调控监管文件的起草;分析经济形势、市场价格走势,剖析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研究提出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政策建议;负责建立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价格应急工作专家人才库,为科学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提供智囊支持。

三是督促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各组做好应急工作;负责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应急工作经费、车辆、设备安排等各项保障工作。

2.1.3价格行政执法组与职责

价格行政执法组设在市物价检查所及举报中心。

其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价格应急检查和督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垄断案件;运用提醒、告诫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加强12358价格举报应急值班,做好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举报工作;跟踪分析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和趋势,研究起草适用非常时期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各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科(股)室负责人参加的处置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价格应急工作。

2.3整合社会资源

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价格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协调配合,综合采取价格调控监管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物价员以及职工、社区和农村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预警机制及应急准备

3.1预警机制建立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灵敏、快速和准确的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由价格监测机构、价格举报中心等负责提供,分析预警信息和提出预警建议由监测预警组负责。

3.2预警信息的分类:

3.2.1 一级预警信息:

出现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2.2二级预警信息:

出现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2.3三级预警信息:

出现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2.4四级预警信息:

出现四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3预警支持系统

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价格监测、价格举报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的预警支持系统,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加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改造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应急响应

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达到本预案规定的警情级别时,在省物价局、市物价工作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

 

 

 

 

图:

应急响应示意图

4.1启动四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四级预警信息时,预警监测组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四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四级警情预案。

4.1.1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由市物价工作办公室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价格应急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应急工作组按规定组织人员立即开展工作,并指导价格异动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应急工作,上下协作,形成合力。

4.1.2启动四级应急监测制度。

市物价工作办公室和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对市场实施一日一次监测,监测品种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按规定报送价格监测信息。

监测预警组要加强对异动地区价格监测工作的督导,做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接收、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波动形势,预测价格波动趋势,提出提高或取消价格预警级别建议。

4.1.3启动四级应急值班制度。

市物价工作办公室和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安排领导值班,负责协调处理系统内各种应急联络事宜,及时报告应急相关事项;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认真解答群众政策咨询,依法受理、快速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按规定报送举报信息;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价格举报中心要加强对异动地区价格举报工作的督导,做好应急价格举报工作,接收、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举报信息,深入分析价格投诉举报热点和特点,提出应对建议。

4.1.4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

市物价工作办公室和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敬告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做到诚信经营,守法自律;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价格行政执法组要加强对异动地区开展价格应急检查工作督导,接收、整理、汇总各地方上报的价格应急检查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4.1.5启动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公文、简报等应急信息传报载体,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高效的上传下达。

启动四级应急预案所属区域的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举报信息、应急值班信息以及政策落实、执法检查等应急工作信息一日一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如遇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4.1.6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

市物价工作办公室和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应急工作舆论氛围;要加大市场信息发布力度,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信息,就人民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惑解疑,引导群众消费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4.2启动三级应急预案

当三级警情预案启动时,在市物价工作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下,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平抑价格波动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

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1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在实施四级应急指挥协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4.2.2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

监测预警组立即对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一日一次监测,任务同四级应急监测。

4.2.3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

在实施四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12小时值守工作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任务同四级应急值班。

4.2.4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

任务同四级应急执法检查,市物价工作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县市区开展应急执法督查工作。

4.2.5 启动应急政策支持制度。

按照市物价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和波动的原因,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策建议。

指导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资金,平抑市场物价。

4.2.6启动应急法规保障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价格形势和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趋势,把握价格违法的主要类型和规律,制定出台非常时期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价格行政处罚力度,为有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4.2.7启动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在四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各应急工作组每天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情况。

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8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

在四级应急新闻宣传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宣传制度,任务同四级应急预案。

4.3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当二级警情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在省物价局统一指挥协调下及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平抑价格波动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3.1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4.3.2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

监测预警组立即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市场价格实施一日一次监测,监测品种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3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工作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4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

在三级应急执法检查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工作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县市区督导检查,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5启动应急政策支持制度。

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政策支持制度,根据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提出采取规定最高出厂价、零售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报省物价局备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3.6启动应急法规保障制度。

在三级应急预案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法律保障制度,启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4.3.7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8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

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新闻宣传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发展生产、增加供应、促进流通、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的政策措施,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4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当一级警情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在省物价局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落实价格紧急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

4.4.1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在二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4.4.2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对市场价格实施一日两次监测,监测品种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以及群众生活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3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工作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4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

在二级应急预案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价格应急检查,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以及群众生活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5启动应急政策支持制度。

在二级应急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政策支持制度,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启动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费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临时集中定价、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4.4.6启动应急法规保障制度。

在二级应急预案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法律保障制度,积极研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办法,追究价格违法的刑事责任。

4.4.7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在二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工作信息一日两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应急工作组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应急信息,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8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

在二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新闻宣传制度,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应急宣传报道,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发出权威声音。

要适时通过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开展网上互动访谈等方式,形成主流权威的舆论导向,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5、应急终止

5.1应急预案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即行终止:

5.1.1当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一级警情,终止一级应急预案。

5.1.2当全国数个片区内(含本省)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二级警情,终止二级应急预案。

5.1.3当全国一个片区或数个省内(含本省)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三级警情,终止三级应急预案。

5.1.4当本市及辖区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四级警情,终止四级应急预案。

5.2应急工作总结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结束后,本市及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认真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结合形势发展变化,提出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建议。

6、应急保障

6.1应急信息保障

6.1.1纵向信息保障:

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价格应急信息纵向网络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价格监测网络和举报信息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充实系统工作力量,加强网络维护和系统升级,确保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举报信息、应急值班信息及政策落实、执法检查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1.2横向信息保障:

大力推进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办公网络、公文传递系统等建设,加快推进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办公网络、公文传递系统等建设,确保部门内部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同时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应急工作信息共享。

6.2应急资金保障

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响应行动、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装备购置等。

7、责任和奖罚

7.1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扎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外泄,引起社会恐慌。

7.2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和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表彰或奖励。

7.3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7.3.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的;

7.3.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7.3.4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3.5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3.6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物价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县市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抄送:

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物价局。

咸阳市政府办,咸阳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咸阳市物价工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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