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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3.税收执法风险审理稽查预警防范

进入审理程序后,首先要确认资料是否齐全。

接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已实施稽查完毕的立案案件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立案审批表》及其他证据材料等,要审核相关的工作报告、稽查文书、证据资料等是否齐备;手续是否齐全;相关资料的传递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资料的签章有无遗漏。

三、稽查审理稽查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3.1.1案件审理准备:

1.稽查审理部门接受到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的资料后,进行核实签字,并在《待稽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进行查处状况登记.

2.稽查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权属。

3.审理部门负责人将待审案件分配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4.审理人员应及时熟悉案件的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1.2税务稽查受理环节:

未按规定受理稽查案件,未制作相应的涉税文书资料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描述】:

1.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的,形成执法风险。

2.对审理部门退回要求补证的案件,稽查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而受理,形成执法风险。

3.涉税案件未立案而审理部门受理,形成执法风险。

4.未及时登记审理台帐,审理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5.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与提请审理的内容不一致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风险防范】

1.稽查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审理部门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实施部门补正后在送审。

3.确定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亲近亲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4.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

5.符合条件的案件,审理部门必须受理,并登记审理台帐,进入审理阶段。

【风险控制】:

由受理环节经办人受理,审理科负责人监督实施。

3.1.3《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环节:

3.1.3.

(1)未按规定要求对“一般案件”的审理,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描述】:

1.对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的案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错误处理。

未退稽查实施部门重新进行稽查的;

2.引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错误,错用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的。

3.步骤不全或没有按规定的步骤实施,造成审理程序不合法或无效的.从而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4.超过审查法定时限行成的风险;

5.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行成的风险;

税务文书违法事实表达不清楚、观点材料不一致,引用法律依据断章取义。

牵强附回。

6.从财务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活动中获取的数据不准确,未逐项加以验算的。

7.稽查环节提供的处理意见不准确、不妥当的。

8.对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9.未经局长批准,而直接移交稽查执行部门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人员在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风险防范】

1.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的,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报批后,退回稽查实施部门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2.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准确定性.

3.对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报批后,

退回稽查实施部门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对不影响定案的,审理环节进行修订或增补。

4.审理人员接到稽查案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审理完毕.

5.税务稽查文书不全、不规范、不完整的,可直修订或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通知稽查实施部门修订.

6.获取的数据逐项加以验算,做到准确无误。

7.拟定的处理意见定性必需准确、且得当。

【风险控制】稽查审理科科长监督执行。

3.1.3.

(2)未按规定要求加以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形成执法风险【风险描述】:

1.应提交集体审理,而未提交。

2.达到重大案件标准,未提交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3.制作的《税务违法案件涉税移送书》未经局长批准,而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4.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按规定移交的行事案件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税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风险防范】:

1.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分歧的案件,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2.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薿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3.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嫌嶷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4.审理委员会随时检查应移送的案件,加强法纪教育,防范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

5.正确履行移送环节的法律手续。

【风险控制】稽查审理科科长监督执行

3.1.4未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未领导审批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审理完毕后,未及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2.所制作的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基本情况、内容、事实及相关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审理人员、审理日期,不属实的。

3.涉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不明确的,

4.审理结论内容不全的.

5.稽查审理的结果意见不统一的。

6.未按审理工作的要求制作《税务审理报告》.未表明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建议.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风险防范】

1.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2.稽查审理的基础是稽查部门认定的涉案事件,要求逐项列明违法事实或无问题的结论,并列明所调取的相关证据名称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稽查审理报告的核心是审理结论,其主要内容有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理结论、对税务稽查程序、手续的审理结论、对《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审理结论,

4.处理意见。

是稽查审理结果,其主要内容有: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及其条款。

5.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税务审理报告》的制作时间.

6.对税务审理报告所作出的结论,要求局长作出明确的批示和意见.

【风险控制】受理经办人制作文书,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5未按规定受理听证申请、应举行而未组织举行听证,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不符合听证条件,未按规定受理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审理部门未依法受理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的

4.受理听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的。

5.听证参加人与本案无关者.代理人未办理代理手续的.

6.听证未公开进行.

7.听证笔录未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未在(听证笔录)中签字押印.

8、听证主持人的确定不符合规定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1.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税务执法人员有(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九)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行为的,应当通报批评:

【风险防范】听证 :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行政程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在法定的时间内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2.对达到听证标准的,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处罚进入听证程序。

3.税务机关受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

4.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人提交委托书.

6.除特殊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经听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会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

8.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14项)程序组织进行.

9.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人认真分析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依据和理由,并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

报局长审批。

【风险控制】由审理经办人负责办理,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6

(1)、未按规定制作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程序不合法的.

2.在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正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告知但未履行法律手续的.

4.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已填制,但对拒绝签字、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也未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而视送达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风险防范】

1.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依据准确、文书规范齐全的、签署审理意见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并分别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时,应办理送达回证,并履行当事人签字,归入涉税案件档案存档。

【风险控制】由审理经办人负责办理,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6

(2)、未按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制定决定书所载明事项内容不全,

  2.未按时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下达但未履行签字等法律手续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风险防范】

1.认真学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高执法意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送达税务文书.

【风险控制】:

由审理经办人负责办理,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7

(1)稽查案件审理终结后,

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未重新作出处理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需要补充或重新稽查而未另行安排的。

2.应稽查而未另行安排稽查的。

3.未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的。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风险防范】

1.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说明具体事项,要求稽查人员作补充或重新稽查,待完毕后.制作《补充税务稽查报告》,并对稽查案卷重新进行审理,作出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

2.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另行安排稽查的,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确认.

3、、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如下之一的:

审理人员可直接予以纠正并制作《审理报告》:

(1)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拟处理意见不当、(3)数据计算错误的,

【风险控制】由审理经办人负责办理,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7

(2)涉税属具有重大犯罪涉嫌的,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未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未按时移送的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未报经局长审批的.

.2.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法定程序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公安机关。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1.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管理、税务、监察等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风险防范】

1.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涉嫌的,说明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理由,并提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意见。

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

2.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嫌嶷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风险控制】由审理经办人负责办理,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8未对《税务稽查结论》的审理及时定性形成的风险。

【风险描述】:

1.未按规定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

2.对有疑问的未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3.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风险评估】Ⅲ

【法律依据】: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作出处理:

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风险防范】

1.属于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立案案件经查无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部门审查无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2..将所涉税案件及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台帐》,以便查阅.

3.对有疑问的《税务稽查结论》要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或退稽查人员重新补证。

4.提高审理识别能力,强化执法监督。

【风险控制】由审理经办人负责办理,审理科长监督实施

3.1.8稽查案卷立案归档: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审理终结后,将《税务审理报告》、《审理记录》及案件所涉全部资料交本级综合部门存档。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章  案卷管理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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