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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西安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西医发〔2011〕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性意见,为继续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分级、分类的分配制度,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建设合格医科本科大学。

二、绩效工资改革应有利于推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优化。

三、坚持以人为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四、继续坚持向奉献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倾斜的原则,促进学校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三条实施范围

我校企事业编制内的在册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等文件为依据,按上级对我校岗位设置的有关批复执行。

二、我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各级各类岗位,通过确定上岗条件,按程序聘任后,实行聘期管理,并与绩效工资配套实施,保证绩效工资改革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五条绩效工资由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组成。

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0%和40%,其中,基础补贴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之比原则上不超过2:

1,奖励津贴由单位根据个人实绩贡献情况确定。

一、基础补贴按照岗位层次确定标准,是指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上,履行相应职责后发放的补贴。

做到突出岗位,重视身份。

二、奖励津贴是指在自己的岗位上,按技术水平高低,实际贡献多少,承担责任大小发放的津贴。

做到适当拉开差距,公正民主客观。

业绩超群,考核优秀的要加大奖励力度。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原校内津贴、电话费等一并纳入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第三章绩效工资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基础补贴标准

一、教师岗位基础补贴标准,见表1:

表1教师基础补贴标准表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岗位级别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标准

3360

3120

3000

2880

2760

2400

2280

2160

1920

1800

 

二、管理岗位基础补贴标准,见表2:

表2党政管理人员基础补贴标准表

职务

厅级正职

厅级副职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科员

岗位级别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标准

3600

3360

2880

2640

2280

2040

1800

备注:

①主持工作副处长2760元

②正处级调研员2640元

③副处级调研员2400元

④主任科员2040元

⑤副主任科员1920元

三、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基础补贴标准,见表3:

表3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基础补贴标准表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员级

岗位级别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标准

3000

2760

2640

2520

2160

2040

1920

1800

1680

1560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础补贴标准,见表4:

表4工勤人员基础补贴标准表

技工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标准

2280

1920

1800

1680

1080

五、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绩效工资标准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从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执行专业技术十级(讲师)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经三个月考核后聘任岗位变动的,从新聘任上岗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二)具有硕士及其以下学位的高校毕业生,从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执行一年的见习期绩效工资标准:

本科生900元/月,硕士研究生1600元/月。

一年后,按聘任岗位执行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

第七条奖励津贴标准

一、教师岗位(含实验技术岗位)的奖励津贴

教师岗位的奖励津贴即课时奖励津贴的计算方法是用课时奖励津贴标准乘以课时量来计算金额,课时奖励津贴标准如下:

(一)教师理论课时奖励津贴标准

课时奖励津贴标准为:

教授70元、副教授60元、讲师50元、助教40元,教师理论课时量按班计算,不同人数的班折算系数不同:

90人及其以下、91-150人、151人以上班级分别用系数1.0、1.2、1.4折算。

体育课、专科公共英语课的理论课以及英语、计算机实验课课时用系数0.8折算。

超过额定课时量部分,高级职称4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30元。

(二)教师实验课时奖励津贴标准

实验课教学按每组不少于30人计算一名教师的课时量。

教师每学时课时津贴标准为:

教授35元、副教授30元、讲师25元、助教20元。

在同一时间内多个组别同时上课,累计数不得超过教师理论课时标准。

(三)实验技术人员课时奖励津贴标准

实验技术人员课时奖励津贴依据实验技术人员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确定:

实验课教学按每组不少于30人计算一名实验人员的课时量。

实验人员每学时课时奖励津贴标准为:

高级实验师21元,实验师18元,助理实验师15元。

在同一时间内多个组别同时上课,累计数不得超过教师理论课时标准。

因个别专业比较特殊,为保证教学质量,实验课学生分组人数确需按30人以下编组的,仍以每组30人核算课时量,但课时奖励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20-30%。

二、管理岗位、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奖励津贴

按照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的原则,教师月平均收入应高出党政管理人均收入的30%以上。

管理岗位、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奖励津贴标准用系数表示,其金额的计算办法是:

以教师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乘以20.2%作为管理岗位和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平均奖励津贴,然后计算1个系数对应的奖励津贴金额(即1个系数值),最后用每个岗位级别的系数乘以1个系数值,核定每个岗位级别的奖励津贴标准。

该系数值每年计算一次,即按上一年度教师绩效津贴平均水平乘以20.2%计算。

1个系数值换算公式如下:

其中:

—1个系数值

—教师绩效工资月平均值

—管理岗位的系数之和

—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系数之和

—管理岗位人数

—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人数

(一)管理岗位奖励津贴,见表5:

表5党政管理人员奖励津贴表

职务

厅级正职

厅级副职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科员

岗位级别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系数值

45

35

19

13

10

8

4

备注:

①主持工作副处长15分

②正处级调研员13分

③副处级调研员11分

④主任科员7分

⑤副主任科员5分

(二)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津贴,见表6:

表6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津贴表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员级

岗位级别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系数值

15

13

12

11

9

8

7

5

4

3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础补贴标准,见表7:

表7工勤人员奖励津贴表

技工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系数值

11

9

7

4

3

第四章专项奖励、补助的种类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奖励津贴

一、科研奖励标准

(一)科研项目奖

1、主持立项奖

(1)国家级科研项目(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攻关项目等),按到帐经费给予30%的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每年度给予5000元/项科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按课题组人员工作情况分配。

(2)省部级科研项目(如:

教育部、卫生部、人事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社科院、国家外专局、陕西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按到帐经费给予20%一次性奖励,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每年度给予2000元/项科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按课题组人员工作情况分配。

(3)厅(局)级项目,按到帐经费给予10%一次性奖励,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每年度给予1000元/项科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按课题组人员工作情况分配。

(4)校级科研项目,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每年度给予600元/项科研津贴,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2、合作立项奖

该奖项范围仅限我校在职教师与国内外单位联合申请并立项纵向课题,且申请前已在科研处办理过有关合作手续(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申请书、合作协议书等)的国家级项目,并且以项目作为一个“奖励单位”进行奖励,按我校科技人员在课题组的排位计算(如课题组中有署名我校科技人员参加时,择高计算)。

奖励经费按我校科技人员在课题组的排名顺序给予一次性奖励:

排名第二位奖励2000元,排名第三位奖励1000元,排名第四位奖励500元,排名第五位奖励100元。

3、项目申报奖

由主持人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上报的国家级和国家部委级申报项目,奖励申报者800元/项(如获相应资助,申报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二)科技成果奖

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均以一篇/部/项为一个完整“奖励单位”,如有多名我校科技人员时,仅“就高择一项”计算奖励经费。

1、学术著作奖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为“西安医学院”或我校教职工实名的出版物,奖励标准为:

(1)国家级出版社:

5万字~10万字,1500元/部;10万字以上,3000元/部。

(2)省级出版社:

5万字~10万字,1000元/部;10万字以上,2000元/部。

(3)一般出版社:

5万字~10万字,800元/部;10万字以上,1500元/部。

(4)说明:

学术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

国家级出版社是指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高等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人民卫生出版社;省级出版社是指省人民出版社、省教育出版社、省科技出版社、各重点大学出版社。

2、学术论文奖

奖励标准为: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万元/篇,版面费予以报销。

以上情况指第一单位为西安医学院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获奖励,第一单位为西安医学院的第二作者所获奖励为800元,第三作者及以后奖励400元。

第二单位及以后为西安医学院的第一作者所获奖励为200元,第二作者及以后奖励100元。

(2)被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录》(ISTP)、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奖励5000元/篇,版面费予以报销。

(3)在西安医学院推荐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3000元/篇,版面费予以报销。

(4)在最新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列表核心库》(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核心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500元/篇。

(5)在具有双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000元/篇。

(6)被正式出版物收编的论文,奖励200元/篇。

(7)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科技日报上发表的论文(1500字以上),奖励800元/篇。

(8)说明:

论文作者为第一作者,且“西安医学院”为第一单位;

论文发表前须在科研处备案,发表后登记;

申报奖励者须提供期刊论文原件,国际国内二次文献收录的原件、复印件;

在正式出版的增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按收编论文对待;

论文字数须在1500字以上。

3、科技进步奖

(1)国家级: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省(部)级:

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3)厅(局)级:

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说明:

如我校为成果奖的第二完成单位则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如为第三及以下完成单位则降低两个等级给予奖励;申报奖励者须提供成果原件,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

4、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奖

凡在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转让等方面取得经济效益者,根据技术转化后为学校创造的实际效益的40%奖励课题组。

(三)科技创造发明及专利奖

按规定程序报经中国专利局获得专利证书的各类科技专利发明:

1、发明专利:

每项奖励8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奖励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奖励500元。

说明:

奖励限于职务发明。

(四)科研基地奖

1、凡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奖励5万元/个(立项50%,通过验收50%)。

2、凡获批教育部、科技部等重点实验室,奖励3万元/个(立项50%,通过验收50%);三级实验室等研究基地,奖励1万元/个(立项50%,通过验收50%)。

3、凡获批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万元/个(立项50%,通过验收50%);二级实验室等研究基地,奖励5000元/个(立项50%,通过验收50%)。

4、凡获批校级重点实验室,奖励2000元/个(立项50%,通过验收50%)。

5、凡申报以上各级科研基地并获批者,另奖励申报负责人1000元/项。

(五)重点学科奖

1、凡获批国家重点学科,奖励5万元/个。

2、凡获批教育部、科技部等重点学科,奖励3万元/个。

3、凡获批省重点学科,奖励1万元/个。

4、凡获批校级重点学科,奖励2000元/个。

5、凡申报以上各级重点学科获批者者,另奖励申报负责人1000元/项。

(六)学术团体任职奖

1、在国家级一级学术团体中任职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奖励5000元/人。

常务理事奖励2000元/人,理事奖励1000元/人。

2、在省级一级学术团体中任职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奖励1000元/人。

常务理事奖励500元/人,理事奖励300元/人;在省级二级学术团体中任职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奖励500元/人。

常务理事奖励300元/人,理事奖励100元/人。

3、说明:

(1)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2)有多项任职者,最多就高奖励2项。

(3)需提供任职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七)其他

1、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需出具相关证明),一次性奖励2000元;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按第二作者奖励。

2、本科生发表的论文通讯作者为指导教师,按第一作者60%奖励。

二、学科建设奖励标准

(一)项目组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其中:

1、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3、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二)项目组获得各级教学建设与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其中:

1、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教学团队等项目,奖励10万元;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省级特色专业、省级精品课程、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等项目,奖励1万元;省级优秀教材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3、校级特色专业、校级精品课程、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等项目,奖励2000元;校级优秀教材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奖励金额在项目立项和通过验收时分别奖励一半。

(三)教学单位完成各级各类教学任务项目,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其中:

1、申报获批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和质量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3000元。

2、修订、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奖励2000元/专业,修订、制定教学大纲奖励300元/课程。

3、完成新办专业评估论证、申报新设置专业获批奖励2000元,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获批奖励2000元。

4、课程建设方案及实施效果突出,在各教学单位汇总中排名前3位,分别奖励1000元。

5、完成各类教学检查、教学活动、选修课程教学任务质量优秀,在各教学单位汇总中排名前3位,奖励1000元。

6、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任务完成好、新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成效突出,在各教学单位汇总中排名前3位,分别奖励1000元。

7、学校院(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良好,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8、学校教研室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良好,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

9、学校实验中心教育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良好,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

10、学校教学医院、附属医院评估获优秀、良好,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

(四)教师个人完成教学任务与教学改革与建设,给予一定奖励,其中:

1、获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师德标兵,分别奖励2万元、5000元、2000元。

2、校级教师讲课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300元。

3、校级其他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4、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5、获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者,奖励1000元。

6、承担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带教、培训指导各类竞赛,按适宜方法折合教学工作量发放课时费。

7、指导学生课外竞赛(含科技竞赛、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体育比赛、外语演讲比赛等)奖励: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2)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省级以上学会、教指委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300元。

第九条专项补助津贴

一、担任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图书馆各部主任,经考核评为优秀的,每年发给4000元补助津贴,考核合格的,每年发给3000元补助津贴。

一人兼任两个以上教研室主任的,增发1000元的补助津贴。

由领取党政岗位绩效工资人员兼任的,不再发给。

二、具有博士学位,并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且有较好成绩的,每年发给5000元补助津贴。

博士学位津贴发放的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陕西省人事厅“三五人才工程”和陕西省卫生厅“二一五”人才工程人选奖励津贴:

陕西省人事厅“三五人才工程”人选每月发给100元奖励津贴;陕西省卫生厅“二一五人才工程”人选每月发给50元奖励津贴。

四、值班、加班奖励津贴: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工资的发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坚持在职在岗原则,在学校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一、学校财务处建立工资专户,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通过绩效工资专门科目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二、绩效工资每年按12个月逐月发放。

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课时奖励津贴根据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期核算发放。

四、以管理岗位为主的“双肩挑”教师,每学年授课原则上不得超过240学时(含实验课),授课课时在120学时以内的,按正常标准计发;超过120学时部分,按超课时标准计发;超过240学时部分,不予计发。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人员,扣发当年20%的绩效工资。

六、处级干部有教学职称的,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回教学单位工作后,其绩效工资待遇参照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标准发放。

七、学期(年)内无课,被学校派往医院进修学习的教师,考核合格,其绩效工资比照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的1/2发放。

八、经学校研究同意脱产进修的教师,学习期间按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1/2发放绩效工资,个人申请脱产学习解决学历人员,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九、在附属医院上班并由校本部发给工资的临床课教师,其课时奖励津贴按标准计发,其基础补贴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统一划拨给附属医院,由附属医院结合医院管理办法调整使用。

十、专职辅导员的绩效工资比照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十一、按照以岗位管理为主的原则,从事管理工作并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主要从事的岗位进行考核和计发绩效工资。

个别部门确因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经个人申请,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批后,可以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一般性管理工作,其绩效工资按非主体系列标准考核和计发。

十二、新任职务人员从聘任下月起按新职务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十三、外单位借用人员、待岗、内退人员不发绩效工资。

十四、因私出国、非学校指派援外人员,停发绩效工资。

十五、考勤由各处级部门负责,应实事求是上报,虚报瞒报一经发现,扣发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

个人休假期间不发绩效工资。

旷工三天以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旷工五天以内,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旷工十五天以内,停发五个月绩效工资。

旷工十五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对待。

十六、违犯学校规定,或发生责任事故者,按事故处理意见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十七、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半年内不发绩效工资,有处分期的,在处分期内不发绩效工资。

被公安机关拘留、劳动教养的人员,从拘留、教养之日起绩效工资停发。

十八、因个人问题,职工本人或子女、亲属无理取闹以致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停发绩效工资。

十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绩效工资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基础补贴:

每月25日前各处级部门将考勤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考勤审核并造册,报院领导审批后月底前通知财务处发放。

因部门和单位从严考核扣发的绩效工资,年底前全额返还给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奖励津贴:

一、党政管理人员、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奖励津贴每月25日前各处级部门将考勤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考勤审核并造册,报院领导审批后月底前通知财务处发放。

二、课时奖励津贴:

由教务处通知各系(部)统计造册,教务处审核并汇总,人事处审定后报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发放。

三、专项奖励津贴:

(一)科研方面的奖励津贴:

由科研处通知各系(部、院)造册、审核并汇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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