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增城市教育行政执法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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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务增城市教育行政执法精品

增城市教育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增城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8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1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2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4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广州市教育经费投放和使用管理条例》第6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10.《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第7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11.《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7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增城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编〔2001〕58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增城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0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县招生机构编制编制问题的通知》(增编〔1987〕98号)

增城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5.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8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XX.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1

9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1992.3.14

10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XX.4.1

11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2

12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1990.2.1

13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1990.3.12

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发布

1990.6.4

15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XX.6.3

17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XX.9.23

18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

1998.3.6

19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教育部

20XX.5.19

20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1991.4.26

21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部

1998.12.2

2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

1999.9.13

2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XX.9.1

24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教育部

20XX.8.25

25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20XX.5.1

26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

20XX.6.1

27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

教育部、卫生部

20XX.1.1

28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卫生部

20XX.11.1

29

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国家教委〔1993〕12号)

国家教委

1993.7.16.

30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教育部

2000.7.5

31

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

教育部

1995.10.24

3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2.1

33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广东省政府

20XX.6.1

34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1994.6.13

35

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

广东省政府

2001.9.6

36

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

广东省政府

20XX.8.5

37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政府

1999.10.1

38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广东省政府

1995.1.1

39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5.1.13

40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1.1.1

41

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6.9.25

42

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7.2.5

4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发事发[1995]106号)

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

44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

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

增城市招生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5.9.1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国务院

1988.3.3

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

教育部

20XX.5.19

4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广州市招考办

20XX.5

5

《20XX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广州市招考办

20XX.5

6

《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5号)

广东省物价局

1997.7

7

《关于调整高中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337号)

广东省物价局

1999.7

8

《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00.3

9

《关于自学考试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0〕20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00.1

10

《关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277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00.7

11

《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13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01.5

12

《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XX〕37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XX.1

13

《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粤价函〔20XX〕12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XX.1

14

《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粤价函〔20XX〕12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XX.1

15

《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XX〕63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XX.2

16

《关于调整普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XX〕451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XX.9

17

《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育技能课程考试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XX〕603号)

广东省物价局

20XX.11

增城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17项)

增城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共38项)

一、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七、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八、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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