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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常见商务问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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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常见商务问题问

幕墙常见商务问题55问

(设计部提供)

1、如何合理调整报价中的利润

答:

综合报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组成,在调价过程中要让利润均布,不能将利润过多的分布在其中的一项,这是合理分布的基本原则。

通常情况下:

材料含量中应按国家规范打足损耗,可以略高一点,但不宜太高,特别是对于招标文件已明确按定额形式进行结算的工程,不能把利润寄托在量方面,以免被业主调价。

材料单价可以加适当的利润,特别是政府、公益项目,施工企业会比他们在材料上更有优势,但对大型的房地产公司不宜加高利润,因为他们在对材料上的优势不亚于施工企业。

加工费、劳务费可加适当的利润,因为依据的缺陷加上个案性,业主介入困难。

管理费等国家规定的其它间接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来,不要取少,业主介入也相对困难。

2、一个工程含有多个标段时,如何统一调整报价

答:

当一个工程含有多个标段时,为了满足总价的要求进行调价时,最好采取调整间接率及其它独立费用,即几个标段的间接率及其它独立费用可以不同,来达到总价的要求。

每个标段材料单价宜相同,材料用量应根据图纸按国家规定的系数范围确定。

3、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分别给出工程量的项目,既使差别很少能不能报同样的价格

答:

最好不要。

咨询公司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给出工程量的项目,说明他们对项目理解的一种角度,不管恰当与否,至少在咨询公司方面认为既然分别给出了工程量,就意味着之间有差别,如果我公司报价按同样单价去报,很有可能遭到质疑。

因此即使差别很少的项目,为了快速报价,通常可以整体算出综合单价后,也要按可视难度分项目调开单价。

4、投标中间接费是按人工费为基础取,还是按人、材、机之和为基数

答:

要根据招标文件来定,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定额报价,而要求执行的定额规定间接费是以人工费为基数取的,报价时就应按人工费为基数计取。

其它情况下可以按人、材、机之和为基数。

大多数省市的定额规定间接费是以人工费为基数;无论按哪种方式,报价时在合理范围内要尽量提高人工费,以避免中标后甲方以定额为由压低合同价。

5、石材报价应注意什么

答:

石材在进入施工后常常被甲方控制,所以报价时要注意将石材的打孔、开槽、防护费界定清楚。

报价时有心但不张扬,备注说明也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石材幕墙报价时注明石材为成品,可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甲方要求甲供时的利益损失,使开槽、防护等费用顺利的由甲方提供,在我司已碰到不少工程施工时石材料甲供的情况报价中没设防,使实际起来十分困难。

6、报价时如何确定暂定价的成本

答:

报价中凡有暂定价的应作两套成本,一是按暂定价直接计入成本并提示可能降低的理由,二是按公司采购价计入成本但要写明风险。

7、答疑文件中税金是否代扣代缴的恢复技巧

答:

因为我司材料款部分是缴纳增值税的,因此答疑中主要注意规避总包会按总合同额的3.41%全额扣除,如果答疑文件询问税金是否代扣代缴,我们可以回答营业税部分可以代扣代缴,或回答按税务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8、什么样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标

答: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9、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对施工企业有什么风险

答:

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对施工企业可能造成合同无效而产生的重新审价风险。

10、什么是不平衡报价,它在幕墙报价中的意义何在

答:

不平衡报价是指为了满足甲方的总价要求,规避或降低施工企业在经济上的风险,采取提高工程中一部分报价,降低另一部分单价的一种报价策略。

主要体现在提高或维持造价和提高资金的回流速度。

如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报价时已发现少于实际工程量,而如果按实际工程量计算造价,总价又会高于竞争对手,为了总价有竞争力同时又最大程度减少风险,这时要采取不平衡报价,即有意识的提高可能增加部分的单价,降低可能减少或变更的部分单价,以达到提高或维持总造价的目的。

如可以按照施工组织,在总价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讲先施工部分单价合理调高。

以加快提高资金的回流速度。

11、什么是装饰市场信息价,幕墙报价中如何考虑

答:

装饰市场信息价是由当地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根据当时材料生产企业和材料销售单位提供的不经任何加工的市场价格,按月发布。

其对应的是预算价格中的材料原价,不包括材料送到工地的材料运输费及运输费损耗。

可作为实际计价的参考依据。

在幕墙投标如甲方要求用市场信息价结算时,应考虑材料运输费及运输损耗费。

12、什么是装饰市场指导,对幕墙报价有何影响

答:

装饰市场信息价是由当地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综合取定的,并规定浮动幅度范围,浮动幅度范围在5%-8%,带有宏观调控性质。

其对应的是预算价格中的材料原价,不包括材料送到工地的材料运输费及运输费损耗。

在中准价上考虑浮动幅度,可作为实际计价的参考依据。

在幕墙投标如甲方要求同市场指导价结算时,应考虑材料运输费,运输损耗费及浮动幅度范围的影响。

13、什么是装饰材料预算价

答:

材料预算价由材料原价、市内运杂费和运输费损耗三个部分组成。

材料原价为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商业单位的批发价或零售价。

市内运杂费为在包干范围内从材料的采购地点运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运输损耗保管费为材料在运至施工现场路途中发生的损耗。

14、材料保管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

材料保管费主要包括企业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采购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差旅、交通费及材料仓库的保管费用等。

有的含在预算价格中,有的不含,各地区不一样。

北京2001年材料预算价格中材料保管费为2%。

15、国家对材料损耗是否有规定

答:

有,与幕墙报价相关的是铝材为6%,玻璃为3%,石材为2%,钢材为6%,附件为2%。

16、国家对建筑工程的保险费是否有关定?

答:

有。

如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保险,投标单位的标价内应按国家规定计入保险费。

我国建筑工程保险费率为0.5%-0.8%。

17、公司股东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原公司所承担的债务

答:

不会。

公司和投资成立公司的股东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义务。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的债务是截然分开、不可混淆的,无论公司的股东及其它人员如何变化,只要公司尚存,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并不因股东或其他人员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18、筹建处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答:

不具有。

筹建处是工程项目建设方为开展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其虽然登记并领取了《筹建许可证》,但这并不表明该筹建处因此就有了对外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因为它即无经营范围,亦无注册资金,所以在法律上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对外所进行的各项活动代表的是筹建处的设立者即项目建设方,其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也应由建设方来承担。

19、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任意转让

答:

施工过程中,改变合同主体名称实际上就涉及到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应注意,债务转移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能生效,而债权转移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20、幕墙质量保修期常规为多长时间

答: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国家规定装修质量保修期为2年,甲乙双方虽可另外约定保修期,但施工方在此款上应尽量争取按国家规定执行,规避保修期过长。

21、幕墙质量保修金常规取多少通常有什么样的扣留与返回形式

答:

质量保修金额一般为结算金额的1%-3%,但最多不超过5%。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最好是采取出具保修书并不预留质保金的款作为质保金。

如预留保修金且预留较长(3年),可采取每年按一定比例分期返回的约定形式,以降低风险。

22、幕墙质量保修责任范围怎么界定

答:

由乙方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安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才属乙方保修范围;如果是甲方供应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乙方保修范围,不应由乙方负责。

这点子合同的保修期责任条款中应予明确。

23、幕墙的保养与保修区别何在,乙方在合同中怎样界定有好处

答:

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二引起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及修复义务,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还应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养是指提供给建筑产品的一种日常护理,不涉及质量问题,保养是有偿服务,不要纳入保修条款。

2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幕墙企业有何益处

答:

《合同法》第286条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即建筑企业中的弱势群体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利,其立法宗旨是解决长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如出现赔偿条件时,施工企业将比银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更有优先受偿权。

但因该条款表述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实施艰难。

25、付款条件入耳规避风险

答:

在合同中对甲方设置违约付款的有效处罚是规避付款风险的重要办法。

违约责任对甲方要有力度、有约束力、不能太轻。

如某工程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规定:

“若甲方延迟付款,超过应付款日期一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超过二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支付欠款利息”把甲方不按期付款的责任处罚定为“支付利息”,这样规定的违约处罚对施工方益处甚微,而且正因这一条,是甲方逃脱了按《合同法》中规定的甲方不按期付款应受的处罚。

因该付款违约处罚对甲方较轻,甲方在执行这项条款时肆无忌惮地违约。

施工方案合同约定在法律上追究甲方违约又没有什么意义和效果。

因此签订合同时,付款条件一定要严密,如:

按进度付款,应明确上报日期、审批日期、付款期限,特别注意要应规定当甲方拖欠工程款时应承担的有效违约责任。

26、验收条款如何规避风险

答:

如何在合同中规定:

“在××日内甲方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以此对验收期限进行的约束。

另,在合同条款中最好能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的期限内办理结算(合同范本规定28天),及如超过多少天不办结算,则视为同意甲方结算额。

27、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

“阳合同”不仅在形式上经过了签证而有效,而且得到了合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使得该合同的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合法、公平。

“阴合同”不合法的,它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利益,为躲避主管部门监管而订立的。

乙方在揽到明显低于正常造价的工程后,有以偷工减料来换取利润的嫌疑。

此种合同一经发现,肯定被认为无效,且有关主管部门将对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

有时施工企业为了少交办证费,采取做阴合同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即使是甲供料,由于施工方在合同报价过程中取费不当造成损失,也不宜通过阴合同方式来弥补,而应该通过正常的合同变更来弥补。

28、什么是索赔

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在投标报价中,施工企业常采用“靠低价夺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索赔是必不可少和不可避免的。

它不仅仅局限于同业主之间,还存在于同分包、总包、供货商之间,贯穿于整个施工的始终。

29、施工过程中索赔应注意的几点

(1)及时、适时地处理索赔。

在施工中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给施工单位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如果施工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期搁置、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使索赔累积金额较大,就不易索赔成功。

因此及时、适时地处理索赔,不使单项索赔积累,不使一次性索赔金额较大,不至于使索赔事件升级成诉讼事件,是处理好索赔的基本技巧。

(2)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宜的发生。

索赔虽然是承发包商之间的正常管理业务往来,但过多的索赔事件会使双方感情蒙上阴影,特别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重大索赔事件,不仅给双方带来人力、物力上的损失,而且对施工单位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对乙方市场营销将带来不良后果。

所以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避免过多索赔事件发生应是施工企业应当注意的。

(3)对临时价格要注意保留索赔权利。

在索赔价格确定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新单价的确定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意见。

按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决定新增单价的权力,如果施工企业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合理,想坚持自己的意见又怕与监理关系搞僵,可采取变通形式,如可把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作为“临时单价”或“临时价格”先接受,先拿到一部分索赔款,对其不足部分,则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自己的索赔权利。

30、甲方哪些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答:

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或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机械设备;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业主要求赶工;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执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业主甲供材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34、索赔的处理惯例

答:

按国际承包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简明扼要描述事件发生的时间、情况、合同依据、理由,对成本、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有时为了降低甲方的敏感度和逆反心理,操作中可先涉及索赔内容而暂不涉及索赔金额。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每隔一定时间(惯例28天)。

应报送一次有关资料,在索赔时间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计算和索赔论证,提交索赔报告。

(3)索赔报告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应尽量明确对方责任。

(4)按合同法惯例,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监理工程师在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的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

有合同类似项目的参考合同单价,没有类似项目的计算时采用有关文件规定的和公认合理的计算方法,如定额法、“直接成本+管理费”法,使计价项目具体、接近实际,这样容易被对方接受,经济索赔较快得到解决。

注意索赔计价不能过高,要价过高容易使对方反感,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还有可能让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价,以高额的反索赔对付高额的索赔,使索赔工作更加复杂化。

35、商务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对于幕墙施工企业有什么重要性

答:

乙方在施工过程要与甲方博弈取胜,乙方拿出了大量文字证据是一个关键,只有文字依据证明甲方是造成违约行为的原始者在能在法律上才能有效。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十分注重留意甲方的潜在违约行为,并即时地通过发函确认的办法使甲方的违约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证据,任何一次对甲方违约责任不予发函及签证都可能使施工企业失去保护自己的法宝,甚至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36、常规签证的内容有哪些

答:

在施工中,应该签证的工作很多,如口头指令的确认应该签证、设计变更确认应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组织进度确认、停工复工确认、工期顺延确认、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确认、合同价款调整及变更价款确认等都应该签证,无书面签证,就无法证明甲方已确认。

37、施工过程中不及时签经济变更对结算几大不利之处

答:

(1)无论施工企业多么有理,闭口合同,在结算时基本无突破的空间。

(2)计价模式会被审计否定。

(3)材料单价会被审计否定。

(4)材料含量会被审计查审减。

38、如何规避施工过程中甲方确认的材料单价过高,结算时审计有异议的风险

答:

无论什么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有甲方确认的材料单价,如果价格过高,一定要进行招标,并且对高于市场价的原因要有文件说明,以防结算时审计提出异议。

39、如何将甲方的口头指令变得有法律效力

答:

在FIDIC条款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的这样的条款,“以防必须执行甲方的口头指令,否则视作违约”,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因甲方事后不承认口头指令而出现争议,大多结果都因乙方无证据而陷入补动,因此,如何将甲方的口头指令变得有法律效力就非常关键。

有经验的承包商会主动将甲方的口头指令写成函件,再以发函的形式给甲方获得书面确认。

40、甲方不签收我们发出的函件怎么办

答:

签证必须有双方的签字和收发详细日期,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我们经常会碰到业主或业主代表对需要签收的函件拖诿,不予签字、回复,最终对其所应负的责任以乙方无证据为由不予以承担。

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快递邮件的形式,详细写下收发件人的姓名、发件日期及函件主要内容,使之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也可以用录音、照片等有形的资料作为合法、有效证据。

41、甲方对我们发出的函件收而不答怎么办

答:

有对甲方发函中应强调有效期限,如“7天之内不答复表示贵方已确认”。

对方在收到函件后在有效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回复,则视为默许,这样能促使甲方对我司函件的应答。

42、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签证有效吗谁有签证权限的合法性

答:

不是每个工程的监理工程师、设计院、总包方都具有合法的签证权,应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业主代表、总包的职权,明确他们的签证范围。

如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没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只有监督施工方执行合同的权利,变更合同内容应取得业主的同意。

设计院认可的材料或方案边封也应取得业主的同意,否则业主可以不予确认。

所以,我们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程师、设计院、总包方的签证权限、签证范围进行签证,并分清合同中哪些变更必须由业主才能确认。

43、签证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

(1)签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为支付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提供证据;

(2)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计价的凭据。

(3)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

44、甲供料的到货验收应注意事项?

答: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才能接手甲供材料,并对甲供材料质量和到货数量、规格等要进行验收,要即时记录和统计,并及时报甲方签字确认,否则到工程结算时极可能因材料数量、质量问题与供应商、甲方产生纠纷。

如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可不负责材料的保管责任。

45、幕墙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甲供材料计算扣款时乙方应注意什么

答: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最公平的扣款方法是:

报价综合单价-甲供报价材料预算单价+甲供报价材料预算单价与甲供实际采购材料之差的各项取费。

但在实际施工中甲方往往会不同意,甲方会趋向将报价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取零后的结果作为与乙方结算价。

通常操作成功的方法是将报价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取零后的结果再加上材保费、部分管理费。

利润能不能加上,每个工程不一样。

但乙方首先应按最公平的方法与甲方协商。

46、从造价角度而言,对待材料的变更乙方最应关注什么

答:

对待材料的变更乙方最应关注变更后的乙方得到材料差价的变化趋势。

无论如何变化,乙方得到材料差价变大,变更就是有利于乙方的。

47、保修期内保修义务履行过程

答:

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48、幕墙保修后的验收应注意什么

答:

保修完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9、如何理解主合同中提供脚手架之事

答:

如在主合同中提到给我方提供脚手架一事,一般是指现有的意思。

因此核成本时要注意脚手架费用的另外预测算,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现有”两字,作为现场可以作为一种争议向甲方争取。

50、总包服务费的范围与计费是否有明文规定

答:

在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中有规定。

即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但在其它省份的效力不能确定。

51、招标文件的要求一定要在施工中全面履行吗

答:

不一定。

这主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第一解释顺序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要在施工中全面履行,如果合同中规定第一解释顺序为其它文件,而其它文件与招标文件又有冲突,招标文件的相关冲突要求就可以不在施工中履行。

52、确定外协合同相关原则

答:

只有同时是合同范围内、又是当期审算指标内的项目才能进行外协审核务业正常签字,否则一律走超审算指标。

审核外协合同:

审算部应对外协合同的工程量和价格进行审核。

外协合同的工程量不能高于审算工程量,外协合同的单价不能高于审算单价。

若为总价包死的外协合同总价应在审算范围内。

审核表上审算人员要注明此外协项目是否在合同范围内。

公司能自行完成的、成本合适的项目应不采用外协,对于项目部要求外协的项目,在成本策划会确定后必须有总助的确认,同时按照公司外协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

外协项目要求项目部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报价,按照价低质优者的原则择推优,审算部也要自行询价二家,进行对比,在确定厂家的时候,审算部要出具外协项目的分解成本,以便有效砍价。

一般情况下对于不锈钢水槽、地弹门、旋转门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外协项目,要求项目部对外协价格货比三家,审算部与统筹部应在项目部货币三家的基础上再询价两家,最终选择价格较低的厂家。

对工程中有根据经验可判断或经过咨询项目部、材料部及相关部门得知其为外协项目的,审算部与统筹部应尽早询价,以免合同审批时措手不及。

对已技术含量较高、我司不具备设计能力的外协工程,如大型钢结构、屋面系统等,外协方可以只包施工,也可以包设计,包施工,无论哪种方式,设计方案都必须得到我司设计人员的确认,审算人员都必须选择我司设计部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审计。

正常情况下外协合同的条件应与主合同相配套。

53、审计能不能随意以定额为由减审合同单价

答:

不能。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体现,只要在签订合同中双方都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合同就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合同的地位就应得到法律保护,如合同中单价已明确,审计不能以定额为由随意审减合同单价,合同法律地位大于定额。

54、报价一定要依据定额价吗

答:

不一定。

可以市场竞争,双方谈判形成的市场调节在合同中约定。

在价格法中第三、四条就有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叫做市场调节价。

”通过市场竞争,双方谈判形成的市场调节价,这个价格是依据当时市场状况及生产者的经营成本来确定的,是遵循了公平、合法和城市信用的原则,这种计价方式已在合同中约定,且不违反国家任何有关规定,它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55、什么时候审计可以重新确定合同价

答:

下列情况审计可以重新确定合同价:

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和造成合同失效时。

属于国家规定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审计可以重新确定合同价。

有些建筑合同中对工程造价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一定标准重新确定合同价。

56、审计职能与基本审价原则是什么

答:

审计的职能是按照甲乙双方的合同,审查结算额是否是按合同条款履行。

审计基本审价原则是1、合同中已有约定单价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单价进行审价。

2、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的工程项目按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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