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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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全面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关联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壹)省统壹开发和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统壹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常工作,街道、乡镇、财政、公安、建设、民政、计生、社会保险等关联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章岗位开发和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壹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购买,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岗位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壹)社会性公益岗位。

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残疾人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

(三)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对象:

(壹)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之上且失业壹年之上人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中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赡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人员;

(七)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八)失地农民

第七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于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用人单位等关联部门进行。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公布成绩且进行公示,严格审查,择优录用。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壹年壹签,期满后自然终止。

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壹致,能够续签用工协议。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四章职责和管理

第十壹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包括:

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方案。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

要对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壹年内对其空岗位不进行补充或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稳定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于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从2009年起,省统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壹管理,且由地方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壹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于地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关联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于地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省财政每年按原省统壹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2007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各地安排补助资金,且以此作为补助基数。

同时,将省补助资金和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效挂钩,对岗位开发管理不到位的市县,相应扣减省补助资金;对岗位开发管理较好的市县,适当增加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

对无经费来源和运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

对有经费来源或运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各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按月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名册、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职责,采取灵活便捷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于用人单位上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到位。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壹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于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过程中,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用人单位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需按月向市公益岗位管理办公室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报表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由用人单位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提出空岗补充申请,由公益性岗位办公室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公开召聘,通过笔试、面试“公开、公平、择优录用”。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属地管辖。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出勤考核,制定本部门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考勤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

考勤实行日常考勤和抽查考勤相结合的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需调用单位和原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申请批准且备案。

日常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抽查考勤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抽查和季度检查不少于四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和销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签到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上下班要签到,签到情况每个用人单位或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根据签到情况作为公益性人员考核依据之壹。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事、婚、丧等原因需要请假,经用人单位或社区同意审批后方可离岗。

未经批准者离岗,以旷工论处。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请假壹天(含壹天)以内者,由用人单位或社区批准。

请假壹天之上者,必须写请假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社区主任签字后,送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备案;请假壹周(含壹周)者需经市公益性岗位办公室批准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办私事超过壹小时按半天事假论处。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凡需续假,再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下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协议,且方案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壹)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壹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使用、核查、监督的关联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经办部门及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于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壹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安泽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宋学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

曹贤顺市纪检二组副组长

吴颖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姜肇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牛序亮市经济局副局长

金吉山市就业服务局局长

崔京花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鸿雷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熙范市民政局副局长

金凤武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洪斌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光林市司法局作政治部主任

玄东哲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永杰市文化出版和体育局副局长

高红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金光植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朴海玉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金庆峰安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吕仙玉龙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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