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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确保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各级机构开办手机银行业务须向上级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照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持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手机银行产品创意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进行立项申请,全行统一业务由总行组织开发推广。

分行开办特色业务须向总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一级分行负责开发、测试、验收、推广等工作,并应制定该项特色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凡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七条手机银行业务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纳入全行综合经营计划、综合绩效考评及电子银行业务综合考评中。

第八条手机银行业务统计数据由ⅩⅩ银行电子银行报表系统提供,统计规则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开办手机银行特色业务的一级分行负责定期向总行上报相关数据。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原业务系统进行。

第十条手机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系统监测和交易异常处理,参照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手机银行业务的参数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等相关功能由ⅩⅩ银行电子银行综合管理系统提供,其业务细则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开户行是指客户账户的开立行。

本办法中注册行是指审核、办理手机银行渠道注册的机构。

注册行负责客户资料的管理。

本办法中落地业务经办行是指处理手机银行落地业务的机构。

落地业务经办行负责及时处理手机银行落地业务。

本办法中转汇行是指处理手机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手机银行客户暂定为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简称客户),根据其与我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方式和注册渠道的不同,分为网点注册客户和自助注册客户两大类,二者统称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在我行任一网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账户凭证原件办理业务申请,或我行网上银行客户通过登录网上银行凭借其客户身份及已通过网点验证的账户进行业务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手机银行网点注册客户。

客户通过我行经营门户网站(,下同)及手机等途径,凭我行账号和账户密码办理业务申请,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

自助注册客户在我行任一网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并绑定动态口令卡(以下简称口令卡),进行升级成为网点注册客户。

第十四条手机银行依据客户使用模式的不同暂分为程序下载、WAP、普通短信等,以下简称手机银行(程序下载)、手机银行(WAP)和手机银行(短信),三者统称为手机银行。

我行为不同使用模式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业务功能及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手机银行服务功能。

手机银行(程序下载)和手机银行(WAP)为网点注册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缴费、漫游汇款、贷记卡及客户服务等服务功能,为自助注册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明细查询、账户查询密码修改、账户挂失及漫游汇款兑付等服务功能。

手机银行(短信)为网点注册客户提供账户查询、缴费、惠农卡查询及农户小额贷款等服务功能,暂不支持自助注册客户。

第十六条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时一律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客户办理业务申请时应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护照。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应出具中国护照。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三)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二节业务申请

第十八条手机银行业务申请,包括业务注册、业务维护、业务注销、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九条业务注册,包括渠道注册和账户注册。

(一)渠道注册。

注册行办理手机银行渠道注册,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账户凭证原件(须为我行发行的借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通过后,客户即成为手机银行网点注册客户。

客户注册时可设置缴费账户,缴费账户是由客户指定的缴纳电子银行服务费的账户,必须是客户本人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如客户首次办理电子银行渠道注册,应与我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网上银行网点注册客户,登录网上银行自助申请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网点注册客户。

网上银行自助注册客户(网上银行纯IE浏览器证书客户,视为自助客户),不能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申请。

客户注册时设置本人手机号码作为手机银行客户ID。

网点注册客户使用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作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自助注册客户使用其自行设置的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升级为网点注册客户的流程同上,自助注册客户只能到网点柜台升级。

(二)账户注册。

客户在网点办理账户注册时,须提供本人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网上银行网点注册客户,只能将其已通过网点验证的账户添加到手机银行使用。

第二十条业务维护。

业务维护包括渠道信息维护、电子银行密码管理、口令卡管理等。

渠道信息维护包括修改本人手机银行客户ID、维护对外转账限额、变更缴费账户等。

如变更缴费账户应提供新的缴费账户凭证原件。

电子银行密码管理包括电子银行密码初始化、修改、挂失、解挂、解锁和重置。

第二十一条业务注销。

业务注销包括暂停、恢复、注销手机银行服务和注销注册账户。

网点注册客户可通过网点或网上银行暂停或恢复手机银行、注销手机银行服务及注销注册账户。

自助注册客户通过手机注销手机银行服务。

由于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等原因,暂停渠道服务可以由我行主动发起。

第二十二条信息查询。

分为客户信息查询和银行内部信息查询。

(一)客户信息查询是指由客户主动发起的渠道注册信息查询、注册账户信息查询等。

柜员可依据客户的要求选择是否打印客户信息查询结果。

(二)银行内部信息查询包括查询渠道注册信息、注册账户信息、注册交易历史明细、柜员注册交易流水等。

银行内部查询仅适用于司法协助、业务开展需要等情形,并且必须由二级主管授权。

第二十三条网点为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服务协议由银行专夹保管,其它申请资料作为传票由银行留存。

第三节手机银行(WAP)

第二十四条客户登录。

网点注册客户凭借客户ID及电子银行密码,自助注册客户凭借客户ID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登录我行WAP网站(,下同)。

第二十五条客户注册时必须设置一个客户ID并至少设置一个注册账户。

网点注册客户,须同时设置每日每账户对外转账限额,不设置则默认为手机银行业务交易上限。

自助注册客户,不可设置对外转账限额。

第二十六条客户在网点注册时,必须绑定一张口令卡,并默认开通对外转账。

客户对外转账时须验证动态口令。

第二十七条已申领口令卡的网上银行IE浏览器证书客户、网上银行动态口令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注册时,须绑定其口令卡并默认开通对外转账,视同为网点注册客户;网上银行K宝证书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注册,视为网点注册客户,但在未申领口令卡之前不能对外转账。

第二十八条客户已是我行网上银行网点注册客户或手机银行网点注册客户,则不允许再申请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

第二十九条网银维护。

手机银行网点注册客户,同时又是网上银行网点注册客户,可将其网上银行通过网点验证的账户、收款方信息及缴费项目等,通过网上银行添加到手机银行上使用,并可进行相关信息维护。

第三十条注册账户别名。

只有网点注册客户可设置注册账户别名,自助注册客户不能设置。

账户别名缺省为账号后六位。

别名设置须遵循以下规则且在客户名下唯一。

账户别名规则为:

由汉字、字母、数字组成,不能包含其余字符,不能包含空格,长度为6--10个字符。

第三十一条渠道信息数量限制。

手机银行的客户ID、注册账户、收款方、缴费项目及登记的贷记卡,均设置了数量上限。

客户维护时其数量不能超过上限。

第三十二条缴费业务维护。

手机银行采取和网上银行缴费相同的管理流程,共用缴费业务维护信息。

已经实现的网上银行缴费项目,可同时支持手机银行。

第三十三条业务统计。

通过经营门户网站、手机申请的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其客户归属计入注册账户开户行。

自助注册客户到网点升级为网点注册客户,其客户归属计入该网点;通过网上银行申请的手机银行网点注册客户,其客户归属计入网上银行注册行。

第三十四条客户迁移。

现有手机银行(程序下载)客户,统一迁移为手机银行(WAP)客户,客户的相关信息予以保留,迁移后不再提供程序下载模式。

迁移客户归属计入原客户注册行,并计入手机银行客户总数,但不计入新增WAP客户数。

四节手机银行(短信)

第三十五条注册客户通过发送固定格式的短信指令完成交易。

第三十六条网上银行网点注册客户,登录网上银行自助办理业务申请,视同为网点注册客户。

第三十七条注册时必须设置唯一一个客户ID并至少设置一个注册账户。

第三十八条注册账户可设置为多个,并按注册顺序标识为两位序号,使用时按照账户序号进行操作。

第三十九条交易限额。

客户对外转账时受业务统一制定的交易限额控制,并受手机安全认证交易限额的控制。

第四十条客户如需使用惠农卡自助借款、还款及缴费功能,须在网点申请开通手机安全认证。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的对象是手机银行注册客户。

第四十二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按照ⅩⅩ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收费价格标准中收费价格为固定价格的,各行应按照该统一标准向客户收取;收费价格为浮动价格的,一级分行可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行执行价。

第四十三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须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通过我行经营门户网站、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分行开办手机银行新业务需增加收费项目的,须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报总行审批,并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通过我行经营门户网站、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手机银行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各行应按有关协议暂停向其提供手机银行服务。

第二节收费项目

第四十五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包括工本费、手续费、年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等。

工本费是指向注册客户收取的口令卡等专用介质的费用;

手续费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密码挂失、重置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年服务费是指我行按年向客户收取的手机银行服务基本费用;

交易手续费是指我行通过手机银行为客户提供本行转账、跨行转账、漫游汇款等服务时向其收取的费用;

代理服务费是指我行通过手机银行为客户提供记账式债券、基金、缴费、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等服务时向其收取的费用;

增值服务费是指我行通过手机银行为客户提供短信通知收款方等增值服务时向其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手机银行工本费由售出专用介质的网点收取;手续费由办理业务的网点收取;本行转账和漫游汇款交易手续费由客户注册行收取,落地业务转账交易手续费由落地业务处理行或注册行收取,跨行实时转账交易手续费在保证转汇行成本的前提下可在转汇行和注册行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年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客户注册行收取。

第三节收费核算

第四十七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采取手工外收和系统自动扣收两种方式。

手工外收的费用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收取,包括工本费和手续费;系统自动扣收的费用在客户交易时或系统设定时间自动扣收,包括年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代理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对不宜由系统统一扣收的收费项目,可采用手工外收方式向客户收取。

第四十八条手机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方式分为实时收费和日终批量收费两种。

本行转账和漫游汇款采取实时收费方式,跨行转账同时采取实时收费和日终批量收费两种方式,其中跨行实时转账采取实时收费方式,跨行落地转账采取日终批量收费方式。

第四十九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分别纳入下列专用账户核算:

(一)“个人手机银行年服务费收入”:

主要用于核算手机银行年服务费收入。

(二)“个人手机银行交易手续费收入”:

主要用于核算手机银行交易手续费收入。

(三)“个人电子银行其他收入”:

主要用于核算手机银行手续费等收入。

第五十条工本费收入和采购成本的核算,各行应参考本行柜面其它凭证的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方式与同类业务保持一致。

第四节收费减免管理

第五十一条手机银行业务收费减免是指各行向客户实际收取的费用低于总行固定价格收费标准或浮动价格收费标准下限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除总行有文件明确规定外,超总行授权的收费减免在实施前必须由一级分行报总行审批,并明确优惠时间及具体的优惠对象,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一节安全认证

第五十三条客户ID,即客户手机号码。

客户注册时须设置客户ID,客户登录及实现交易时,均须验证设置的客户ID。

第五十四条电子银行密码。

作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使用,或在网点柜台维护相关信息时作为客户身份的验证码使用。

电子银行密码不能设置为简单密码;客户可在网点柜台或通过手机银行渠道修改;客户当日连续3次或多日累计连续10次错误输入则被锁定;客户可通过手机也可在网点柜台解锁,并可在网点柜台初始化、挂失、解挂和重置,网上银行证书客户可登录网上银行初始化和挂失。

在网点办理电子银行密码相关业务时,须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电子银行密码初始化和重置时,还须验证任一张已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电子银行密码重置必须由二级主管授权。

第五十五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

仅作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登录时使用,客户申请时自行设置。

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不能设置为简单密码;客户只可在手机银行渠道修改;客户连续3次错误输入则被锁定,次日自动解锁;不提供密码挂失、解挂、重置等支持功能。

第五十六条口令卡。

客户在我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时,只能申请绑定一张口令卡,并可应用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个电子银行渠道上。

口令卡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ABIS表外子系统管理。

口令卡最大使用次数为1000次,有效期为2年。

口令连续6次输入错误,该口令卡即被作废。

口令卡不提供挂失、解挂功能。

出现口令卡作废、遗失、损坏等情况,客户须到网点先注销原口令卡再申请绑定新口令卡。

在网点办理申请绑定口令卡相关业务时,须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任一张网点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由于口令卡破损或柜员操作失误等导致口令卡作废的,作废的口令卡由网点剪断销毁。

第五十七条手机安全认证,与手机银行(短信)结合应用。

客户申请手机安全认证时,设置安全认证密码并绑定手机号码。

应用安全认证时,客户提交业务请求后交易挂起等待并向认证系统发出认证请求,客户收到认证请求短信后按照相应规则回复,认证系统验证全部正确后才真正实现资金交易。

第五十八条手机银行交易上限,由总行根据业务发展及安全策略制定并调整。

客户可在我行统一制定的交易上限之下,自行设置本人每日每账户的对外转账限额。

纳入对外转账的功能范围包括转账、缴费、贷记卡还款和漫游汇款。

手机银行(短信)客户不能自行设置对外转账限额,受统一制定的交易限额控制。

第五十九条登录时限控制,手机银行(WAP)客户,当登录后超过时限仍未提交业务请求,系统自动解除本次登录。

客户再次访问服务端时将被要求重新登录。

手机银行(短信)客户无需登录,无时限控制。

第二节柜面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客户首次办理电子银行渠道注册时,营业网点应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填写协议内容必须正确、完整,保证协议签署合法有效。

第六十一条营业网点受理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时,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原件及账户凭证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应严格执行对客户居民身份证的联网核查管理要求。

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必须正确、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由客户本人签名。

第六十二条对于需要提供账户凭证原件的手机银行业务,柜员必须验证账户磁道信息和密码,保证账户真实性。

第六十三条需主管授权的手机银行业务,主管应按照规定的审核要点对授权内容审验无误后再行授权,确保经办人员操作合规,操作内容与客户申请一致。

第六十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应对手机银行业务申请进行逐笔检查,保证业务凭证使用正确、内容填写规范完整、处理结果与客户申请一致。

第六十五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时,须向客户进行必要的手机银行安全提示,充分提示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我行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方法,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资料保管。

个人客户手机银行资料必须要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银行人员不得擅自复印、留存、使用或泄漏客户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ⅩⅩ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ⅩⅩ]376号)作废。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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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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