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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粮食应急预案

XX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原因引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来应对的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异常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

发生包括我市在内的跨省(区、市)粮食突发事件。

(2)重大:

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粮食突发事件。

(3)较大:

同一区县(自治县)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粮食突发事件。

(4)一般:

1个乡镇(街道)发生粮食突发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XX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XX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XX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在XX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基础上,成立XX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社会稳定、交通保障、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一般、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一般、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信息报告、舆论引导、粮食供应、动态监测、粮食干预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防

市商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供求和价格的动态变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加工、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粮食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结合工作职责,加强粮食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开展好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各项工作。

区县(自治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加工、价格和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粮食市场监测情况。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粮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或可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或可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或可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或可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发布蓝色预警。

3.2.2 预警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商务委或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市商务委预判可能发生粮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必要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区县(自治县)粮食主管部门预判可能发生粮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委报告。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必要时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舆论引导。

加强舆情监测,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必要时滚动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避免引起公众恐慌。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粮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紧急上报。

市商务委和市物价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粮食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粮食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时间时,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按国务院部署及时应对;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提供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粮食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信息报告

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委报告;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本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范围、状况及原因。

(2)动用市级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建议。

(3)动用市级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粮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等建议。

(4)动用市级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粮食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应急办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4.2.2 粮食调运

组织好应急粮食的加工、调运和供应,增加粮食供给,平抑市场粮价。

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区县级地方储备粮;如区县级地方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商务委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需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由市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动用申请,待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2.3 动态监测

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进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相应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4.2.4 强制干预

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粮食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登记等供应形式,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

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驻渝部队和受灾缺粮群众。

4.2.5 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3 响应终止

当粮食突发事件态势得到妥善控制且风险隐患已消除时,负责牵头应对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批准后,停止响应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预案。

5.2 应急财政支出清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中动用地方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发生的价差损失、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进行审核、清算,及时拨付到位。

对粮食应急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市分行与相关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及时补充市级粮食储备、区县级粮食储备以及粮食企业的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建立和完善本市各级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和企业周转库存规模,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市政府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粮食应急状态,充实市级储备粮规模,优化布局,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区域应急供应,建立一定数量成品粮油储备,满足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区县级地方粮食储备,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食。

(3)本市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应保持上年月平均销量20%以上的库存量。

严格执行市政府出台的应急时粮食最高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规定。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满足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市政府应重点保障主城区和缺粮区县(自治县)的应急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别掌握、联系并扶持一批靠近粮源或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放心粮店等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区县(自治县)粮食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增设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永川区和主城区每3万人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各区县(自治县)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市级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企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通畅。

(4)加强对粮食应急指定企业的管理。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与粮食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指定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重点区域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和粮食应急指定企业,要向市商务委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 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应对有序、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商务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商务委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商务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商务委、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市分行、成铁XX办事处等。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政府应急办:

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

(2)市商务委:

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开展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指定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加强粮食应急设施建设,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

牵头做好市内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4)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审核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财政支出,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交委、成铁XX办事处: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搞好运输综合协调。

(6)市农委:

负责组织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以缓解粮食供求压力。

(7)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应急通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8)市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0)市物价局:

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11)市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工作。

(12)农发行市分行: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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