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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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

l.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生产经营、产品处置、收益、流转以及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纠纷。

2.纠纷当事人。

包括发包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农户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受让方(与承包方签定流转合同的当事人)。

3.纠纷种类。

主要是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等四种类型。

4.引发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

主要是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走了样,不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随意修改承包指标,大幅提高承包金,以“反租倒包”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剥夺了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二是承包方的原因:

转让承包地未经发包方同意,转包、互换、入股、租赁承包地,未报发包方备案,不及时缴纳农业生产用水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受让方的原因;四是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

条款不清楚、内容不具体、手续不完备、指标不合理,显失公平、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有的达到80年)。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

l.协商。

协商是解决任何纠纷的首要途径。

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首先是双方直接、面对面进行磋商,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减少精力和财力的耗费,又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以后相处。

2.调解。

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以期达成一致。

核心是双方信得过,即使是依法具有调解职能的村委会和乡政府,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皆不能强制调解。

调解有三种结果:

一是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失败,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流于形式,三是达成协议,双方履行,这是最佳结果。

(1)村民委员会的调解。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能。

它的优势是:

熟悉情况,在老百姓中有威信,方便村民,解决迅速、快捷;

(2)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

它的优势是熟悉政策,精通法律,具有专业机构一农经站和专业人员一农经干部,在调解当地当事人和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3)第三人。

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双方信得过的其它个人和组织解决纠纷。

3.仲裁。

(1)定义。

仲就是地位居中,裁就是衡量、判断,

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人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2)法律适用。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这里的另行规定是指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未对国务院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有关部门也不能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只适用8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4.诉讼。

诉讼是解决任何纠纷的最终途径。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又不愿仲裁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也可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则

l.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3.在纠纷复杂一时难以处理时,应坚持先恢复生产,逐步处理纠纷的原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

l.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确定而引发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是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土地权属确定,对经营权存在分歧是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

(2)解决途径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三种:

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三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人民政府处理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四种,起诉没有前置条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一)机构设置

在四川省(包括洪雅县),乡镇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除仲裁外的日常工作:

指导农业承包合同的签定、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纠纷调解、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仲裁委员会由农业行政部门代表、司法行政部门代表、乡镇政府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农业局农经站,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省、市、州不设仲裁委员会。

个别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越权仲裁,是无效行为,留下较多隐患。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川府发〔2003〕14号)指出:

“当前,一是要依法设置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和健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农业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由农业(农牧)局和林业局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农村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代表组成。

乡镇已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应完善加强,履行承包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开展在即,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根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直辖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之间、仲裁委员会与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协议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有仲裁协议。

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其首要条件是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形成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三)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几个部分:

l.首部。

该部分载明:

(1)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字样;

(2)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栏内,分别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若申请人由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可在申请栏下写明代理人的上述自然情况。

2.仲裁请求。

该部分应当写明申请仲裁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即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实体权利的具体要求,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

3.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是仲裁申请的核心内容,是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主要依据,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叙事清楚、论证有力。

事实部分内容包括:

纠纷由来、发生、发展和经过;当事人之间关系;纠纷的具体内容和焦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相应证据。

理由部分内容包括:

分析纠纷性质,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等。

4.尾部。

写明致送的仲裁委员会的全称。

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注明年、月、日。

(四)仲裁答辩

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就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作出答复和辩护。

提交答辩状,是被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一份完整、规范的答辩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l.首部。

该部分写明:

(1)标题“仲裁答辩书”字样;

(2)写明答辩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写明被答辩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4)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

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什么仲裁案件进行答辩。

3.答辩意见:

一般先陈述事实,再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承认其请求,或反驳其请求。

4.反请求:

若被申请人有反请求,要具体写明反请求的各项内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理由。

5.尾部:

写明致送的仲裁委员会的全称。

在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注明年、月、日。

(五)案件管辖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由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实行协议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属地管辖,洪雅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只能向洪雅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仲裁裁决

它是指仲裁委员组成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的决定。

仲裁裁决的内容包括:

1.首部。

依次载明下列事项:

(1)标题,写明仲裁机构名称和裁决书,并在右下方写明案文号;

(2)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引言:

(1)写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根据,即“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本争议案”;

(2)写明仲裁庭的组成情况;(3)写明仲裁庭审理情况。

最后写明“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如下”。

3.案情。

包括基本事实、申请人的要求及支持其要求的论点、被申请人抗辩的慨述。

4.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分析和判断,写明当事人哪些要求是合理的,应予支持,哪些是不合理的,不予支持。

5.裁决。

简单写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及仲裁费用的分担。

6.尾部。

依次写明:

(1)“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员的签名;(3)制作仲裁书的日期,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七)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

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原则,当事人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起诉,两者只能选其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即裁决书是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一裁二审”的原则,当事人向发包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裁决不是终局的。

(八)裁决强制执行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裁决和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无须经过审判程序。

在一定意义上讲,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裁决和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有违法后果;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是具有强制性。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类型。

l.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发包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有四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行为人因实施行政性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称为行政责任。

他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内部纪律上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惩戒措施,依其内容与性质可以分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即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有对责任人的金额处罚:

即罚款和罚金,两者是不同的:

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罚金是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样追究?

没有提及,必须是依照《刑法》。

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即罪行法定原则,否则,不为罪。

(二)发包方的八种侵权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到第八项列举了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八种侵权行为。

第一、干涉生产经营权。

农村改革初期,计划经济尚未完全转轨,各级干部思想不解放,观念不更新,干涉情况常有发生,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的健全,这种情况较为少见;第二、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条文看,除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更加明确外,大家最关注两条,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两个“不得”,基层干部最难接受,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

第三、强迫、阻碍流转。

关于经营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用了大量篇幅加以规定,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是承包方,应当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四、以民主方式剥夺农民法定权利。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流转权,是法定权利,无论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干部会还是党员会都不能剥夺和变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第五、以“两田制”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洪雅县没有实行“两田制”;第六、将承包地收回抵偿欠款。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不是债权,不得抵押和抵偿,不管农户欠什么单位和个人的债务,金额有多大,都不得收回或抵偿欠款;第七、男女不平等;第八、其它侵权行为。

(三)强制约定、流转无效

l.强制约定无效。

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和发包方地位平等,但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其行使了土地所有权人权利、控制集体土地资源、掌握政策及各种信息),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签定的合同往往采用大量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采用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同一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对发包方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只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强制流转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都应裁决或裁定为无效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是有区别的,第五十五条是规定承包合同中的强制约定条款无效;第五十七条是规定强制流转导致整个流转合同无效。

(四)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l.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合同法》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的条件。

一是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二是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过错;三是要有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是: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流转收益归农户。

流转收益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未经承包方同意,即使是农业生产用水水费、“一事一议”筹资,乡镇政府、村委会也不能扣缴。

(六)刑事责任的追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提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刑法》,犯罪名称有:

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征用耕地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在量刑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七)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l.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给承包地造成永久伤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是发包方有权予以制止,直接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二是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责令承包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变更、解除合同,二是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上述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l.行政责任。

由上级或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指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

1.定义: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_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加害的行政机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2.种类: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3.法律适用:

经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

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对赔偿请求人的保护: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6.请求赔偿时的时效:

2年。

(九)法律与现实情况的衔接

l.承包期。

家庭土地承包期长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0年的,继续有效。

洪雅县于1987、1992、1997年三次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分别为5年、5年、10年,调整的方法:

一是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在证书上载明承包期:

1997年到2027年;二是2007年到期后,延长承包期20年;三是法律自动赋予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期30年。

洪雅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三次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与20年之和。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lO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承包期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经营权证。

未颁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补发。

3.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已留机动地的,不得超过发包方耕地总面积5%。

机动地首先用于发包给新增的无地人。

仍有节余,以其他方式发包,机动地的发包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即谁交的承包金多,就承包给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4.法律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即地方性法规。

5.生效日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从2003年3月1日起生效,同2002年8月29日法律公布相比,中间有半年多的间隔期,是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个准备期,以便在制度上做好衔接,便于人们对新法有一个学习、认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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