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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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JT3130-88
1适用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物资运输的技术治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专门防护的物资,均属危险物资。
2引用标准
GB6499-86危险物资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90-85危险物资包装标志
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87公路、水路危险物资运输包装差不多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分类
按GB6944-86的规定,并依照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公布,1988年6月1日实施
3.2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物资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包装
4.1.1按JT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物资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担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物资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取、缓冲、支撑固定和爱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物资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物资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许多于总容积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资,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物资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装物资必须与原装物资无抵触;
b.所装物资与原装物资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4.1.6危险物资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4.1.7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充灌应符合197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门,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1.8放射性物资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标志。
4.2.1按GB190-85、GB191-85和GB6388-86的规定执行。
4.2.2危险物资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物资包装标志。
5车辆和设备
5.1装运危险物资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物资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件);
d.依照所装危险物资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装运危险物资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资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依照不同物资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物资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公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治理规定》的要求。
5.4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承诺水平常,不得连续使用。
5.5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6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资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排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托运和单证
6.1托运人应向具有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资必须分别托运。
6.2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险物资品名表》的危险物资,托运时应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物资鉴定表》如附录C(参考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运输,并由批准单位报交通部备案。
6.3盛装过危险物资的空容器,未经排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物资条件办理托运,其包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
6.4要求使用罐(槽)车运输的危险物资,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注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
6.5高度敏锐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禁止运输。
对已采取有效的抑制或防护措施的危险物资,应在运单上注明。
需控温运输的危险物资,托运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操纵温度和危险温度,并与承运人商定控温方法。
6.6托运下列危险物资,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a.食用、药用的危险物资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b.托运“半衰期”短的放射性物资,应在运单上注明承诺运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运输送达所需时刻;
c.集装箱装运危险物资,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如附录D(补充件)。
6.7运输下列是危险物资,应持有技术证件:
a.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
b.运输放射性物资(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一般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物资的空容器),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如附录E(补充件)。
放射性化学试剂、制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等物资,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强度每次都相同时,承诺一次测定剂量,再次运输时,能够提出原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复制件。
6.8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一般物资运输:
a.物资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物品,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物资运单上注明的;
b.依照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所规定的可按一般物资运输的放射性物资或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
c.经发货人确认差不多清洗、消毒、排除危险的空容器,并由发货人在物资运单上注明承担责任的;
d.凡属二级无机氧化剂、二级易燃固体、有毒固体物品、二级腐蚀性固体物品等危险物资其内包装净重不超过0.5kg,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其包装标志符合本规则规定,经托运人在物资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一批发运量不超过100kg的;
e.除爆炸品、烈性有机过氧化物和6.8d条已有规定外,其它危险物资,其包装要求、限制数量经承托运双方共同商定,采取严密爱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危害,并报请当地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
7承运和交接
7.1受理托运时应认真核对运单上所填写物资的编号、品名、规格、件重、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刻以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7.2承运人自受货后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
物资交接双方,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备。
收货人在收货时如发觉差错、破旧,应协助承运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晰。
7.3危险物资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危险物资,同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
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赶忙报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物资主管部门处理。
8运输和装卸
8.1运输危险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
车辆运行应操纵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委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物资,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8.2装载危险物资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玩区停车。
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都市的市区和风景游玩区。
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刻行驶。
8.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物资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物资。
8.4运输危险物资必须配备随车人员。
运输爆炸品和需要专门防护的烈性危险物资,托运人须派熟悉物资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危险物资如有丢失、被盗,应赶忙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
8.5运输危险物资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
运输危险物资,车内人员严禁吸烟。
运输忌火危险物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8.6危险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物资应迅速疏运。
行车人员不准擅自变更作业打算,严禁擅自拼装、超载。
对装运一级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应优先过渡。
8.7危险物资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包括封口)的完好情形,如发觉破旧,应由发货人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8.8装运不同性质危险物资(包括按一般物资运输的危险物资)的配装要求如附录F(补充件)。
8.9装运危险物资应依照物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8.10装运危险物资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内残留物不得任意排弃,被危险物资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必须洗刷消毒,其操作要求如附录G(参考件)。
未经完全消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活动物。
8.11危险物资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属具不得损害物资,不准粘有与所装物资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
物资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
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12危险物资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
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名牌;储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应能适合运输车辆装卸的要求。
9保管和消防
9.1运输、装卸危险物资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治理制度,对治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9.2存放危险物资的仓库或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批准。
9.3危险物资的库、场或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库场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应配备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修理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9.4行车人员必须把握所装危险物资的消防方法,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警应赶忙扑救,及时报警。
9.5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排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10劳动防护和医疗急救
10.1运输、装卸危险物资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
专门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应由托运人提供。
10.2进行危险物资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爱护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集中进行清洗;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10.3承运危险物资运输的专业单位,应配备或指定医务人员负责对装运现场人员定期进行保健检查,并进行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10.4对直截了当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应依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发给保健津贴(食品)或岗位津贴。
10.5危险物资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赶忙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迅速送医院治疗。
11监督和治理
11.1本规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治理。
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11.2从事危险物资运输、装卸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违反者,要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批判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均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