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龙镇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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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龙镇中心小学章程

东莞市石龙镇中心小学章程

(2015年6月15日经第四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6月16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石龙镇中心小学创办于1913年,原名东莞县立第二高等小学,校址在红棉路。

1920年,更名为石龙市第一小学,其后又改称县立第二小学,校址在面街。

1940年,迁入常平司马乡。

1941年,迁至桥头石水口。

1945年,抗战结束,迁回石龙。

在竹丝洲借用校舍,称石龙镇第一中心国民学校。

其后,以太平社为正校。

1950年,改称石龙镇中心小学,将石龙镇第二中心国民学校并入。

1968年,成立革命领导小组,改校名为“石龙镇第一小学”。

1972年,改称东莞县石龙镇第一小学。

1978年,恢复为“石龙镇中心小学”。

1990年,石龙镇政府在竹丝洲54号兴建石龙镇中心小学第一分校。

太平路127号改为中心小学正校高年级部。

1994年,石龙镇政府在忠围东1号兴建石龙镇中心小学第二分校。

2002年9月,石龙镇中心小学第一分校搬迁到太平路127号,改称正校低年级部,正校高年级部搬迁到聚龙里32号。

2012年7月,石龙镇中心小学原来的正校高、低年级部和二分校全部搬迁到石龙镇绿化东路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向着“优质、内涵、均衡、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教委贯彻〈教育法〉实施意见》及《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石龙镇中心小学,英文全称为:

ShilongCentralPrimarySchoolofDongguanCity;中文简称为石龙中心小学,英文简称为ShilongCentralPrimarySchool;住所地址为东莞市石龙镇绿化东路100号。

邮政编码为523320;官方网址为,注册域名为东莞市石龙镇中心小学,微信公众号名为dgslzxxxsnxfd。

第三条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为: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办学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为:

以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总目标。

通过科学谋划和精细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向着“优质、内涵、均衡、特色”发展。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为:

热爱学习,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热爱生活,乐观向上;道德品质好,责任意识强;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努力成为素质优良、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为: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高尚、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娴熟,综合素质高的教师队伍。

第十条学校致力营造平安和谐校园;营造书香校园;创办科技、艺术和英语特色教育品牌。

校训:

团结 创新 勤奋 务实

校风:

文明守纪尊师爱生活泼好学

班风:

尊师 守纪 勤奋 好学

教风:

创新 严谨 务实 善教

学风:

勤奋 进取 乐学 创新

队风:

诚实 勇敢 团结 活泼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

校徽:

校徽以“石龙”拼音字母“SL”和汉字“中心”为设计元素,图案中含有太阳、幼苗、书本造型。

主色取红、黄、蓝、绿色,红色象征初升的太阳,绿色幼苗又是敞开的书本,黄色线条为字形字母和外形,又表业绩辉煌,蓝色表示翱翔蓝天之意,造型采用圆三角外形,有稳重、向上之意。

整个图案主题突出,寓意深刻,和谐对称,色彩鲜明,催人上进。

校歌为《石龙中心小学校歌》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办公室负责校舍、经费、财产以及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条级组工作管理是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

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创建优良班集体为主要内容,努力形成班风正、学风好、合作参与意识强、团结守纪的班集体。

班级工作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班级工作力量的构成与组织,班级集体的组织和培养健全,班级活动的组织管理,个别教育工作的加强以及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总结与评估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必须向主管部门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教育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素养。

第三十六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学校每年举行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英语活动周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营造教育教学的研究氛围,构建教育教学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凡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五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根据《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等规定,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

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一条学校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设立由各班学习委员、班长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评教小组,通过学生或家长座谈会、问卷调查方式,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第五十三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五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四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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