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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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部分)

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

唐海整理摘录2003-1-25

说明: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1

类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m

照度标准值lx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0.75水平面

150

200

300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0.75水平面

200

250

50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等

0.75水平面

75

100

150

读者休息室

0.75水平面

30

50

75

书库

0.25垂直面

20

30

50

开敞式传输传送设备

0.75水平面

50

75

10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7.2.2条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表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7.2.3条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匀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置在客房楼内,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宜设在餐厅、厨房、食品储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3.2居住建筑

3.3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年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面宜为1.00~1.20m。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

7.8.2专用厕所

距离地面0.4~0.5m处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7.10.1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物

电器与家具要求:

3、客房及卫生间要求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3.5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水、采暖、空调冷媒管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凡进入人防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用防护密闭措施。

3.5.9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穿过储油间。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

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相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底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相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

三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总储量超过1.00立方米、而不超过3.00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防火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连通的门窗,应设置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连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最大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建筑构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5.3.1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一小时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物,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0.3.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

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1A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3.1B下列歌舞娱乐放影游戏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

动力机房;

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

4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J50067-97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类汽车库、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6.0.3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消防电梯可以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合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灭火设施

5.7电器防火、消防电梯与应急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

10.1.1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1/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10.1.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10.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

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10.2.3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10.2.4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0.2.5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0.2.6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10.2.7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10.2.8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2.9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0.2.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后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设备,比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动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线路规定:

9.1.4.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当采用金属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沿燃材料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然需要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内走道长度穿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应急发生火灾仍然需要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应该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居住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出口的顶部;疏散最低的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最低及其转弯处距离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

最低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不应小于20min;高度穿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3灯具

9.3.1开关、插座和字母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所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三篇建筑设备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

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

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

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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