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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 完整板.docx

防灭火管理制度完整板

第一部防灭火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兴无煤矿防灭火管理,坚持防灭火工作“预防为主”的原则,消除矿井发火隐患,避免矿井火灾及次生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4、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5、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

井口房、井下硐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6、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7、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8、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硐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10、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11、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风动钻打眼,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2、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3、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4、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5、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

2)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6、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

17、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

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配置一圈不少于20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瓦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采掘工作面、机电酮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6)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18、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二、矿井防灭火基础管理

1、根据质量标准化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机构,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防灭火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监督和奖罚机制;

2、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新采区、延伸新水平,也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

3、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的专项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灭火的专门措施;

4、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5、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不得用易燃性材料进行支护,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井下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支护材料;

6、有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在安排和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有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三、矿井防灭火管理

1、加强矿井防灭火隐患排查及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工作检查制度及防灭火预测预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必须确定煤层发火的标志气体(一般为CO);有自燃发火煤层,必须开展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巡回观测预报一次。

凡发现自然隐患的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定期取样化验分析。

建立CO检查排板、记录、台账,并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迎头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中均安设CO传感器。

(2)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防治自燃发火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逐项落实整改。

(3)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密闭墙、巷道冒顶的高处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

(4)火区密闭、采空区密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必须建立记录。

放顶煤工作面上隅角、有一氧化碳、高温的密闭或其它高温点、火区必须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其它工作面每月化验一次。

对高温点和有一氧化碳的地区(采空区、工作面及局部地点)要加强观测,必须如实填报防灭火报表。

2、矿井水平及采区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防灭火的需要,水平、一翼、采区预留煤柱宽度不小于20米,以免采空区相互串风,相互影响。

3、健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按照《防灭火技术规范》要求配齐井上、下消防材料,并及时更换。

为及时抢救事故,要在井下重点防灭火地区建1~3个消防材料库,并配备最基本的消防器材(详见附件1、2、3)。

4、健全完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三通和闸门,其他巷道每隔100米设置三通和闸门。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200立方米的水量。

5、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

6、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CO超限作业,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如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现高温点(温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防灭火设计,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开采线停采线、灌浆系统、预筑防火墙以及采掘顺序等都必须详细说明。

1、矿井设计工作面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防灭火的需要,合理确定工作面尺寸,放顶煤工作面合理推进度不小于30米/月,相邻工作面采空区预留煤柱不得小于5米。

2、工作面煤柱的回采,要充分考虑其相邻采区的发火情况及回采时对采空区所造成的影响,回采工作面设计必须报煤业公司审批。

3、加强工作面采煤管理,提高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85%。

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浮煤要出净,尤其是在采到收作线附近,严禁丢顶底煤,必须做到满收满回,采取措施使之冒落严实。

4、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必须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回采工作面开采线、停采线严禁布置在高负压区,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应大于200Pa,超过的应采取降压措施。

5、对于因发火而封闭的工作面严禁擅自启封,如需启封,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规定的火区熄灭的五项条件,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启封火区时的规定,报上级煤业公司审批,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6、对有自燃发火隐患的采面采取重点治理。

对有自燃发火隐患的采面,必须进行24小时注浆,并在浆液中添加工业盐或粘稠剂;做好相关密闭的堵漏工作;提前压注罗克休、玛丽散等新型防灭火材料封堵漏风通道;积极采用注凝胶、注氮气等技术措施进行灭火;CO浓度超限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必须确保矿井及该地区的通风系统稳定,确需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永贵能源批准。

7、建立采面推过横贯和回采结束报告制。

在工作面推过横贯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矿井必须立即向上级煤业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汇报,通风管理部门对工作面密闭的建造时间和质量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掘进工作面防灭火管理

1、加强掘进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工作,防止瓦斯燃烧和炮后火灾事故。

(1)加强掘进通风瓦斯管理,通过增加风量、减少循环进度和采取瓦斯区域治理等措施,杜绝炮后瓦斯超限现象;

(2)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并用黄土炮泥充满填实;

(3)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敷设2″及以上的消防管路,管路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得超过20m,前方用软管连接至工作面;工作面水压不得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水管不到位、水压低、水量不足的工作面一律不得生产。

(4)加强掘进工作面CO管理,要求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50m范围内,必须配备2个完好、合格的8Kg干粉灭火器。

2、加强岩巷横贯揭煤管理,煤岩交接处掘进期间,必须控制一次拉炮的装药量,防止造成顶煤垮落冒顶。

煤岩交接处前后15m要求进行喷浆处理,喷层厚度不低于200mm,并在不同位置预留10个以上注浆、注水孔。

3、沿空掘巷要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采空区一侧顶帮必须进行喷浆堵漏等措施处理,喷浆堵漏应随掘随喷,其喷浆堵漏处理滞后迎头不得大于50米。

4、巷道掘进要严格控制冒顶,凡巷道冒高处、突出空洞及岩巷过煤段和溜煤眼、材料眼。

采取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喷浆、注凝胶、打钻注浆等措施处理,并设牌检查和建立台帐,定期取样化验,加强管理。

六、采空区密闭防灭火管理

1、合理确定停采线。

回采工作面设计停采线至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为永久密闭提供位置,密闭处因围岩破碎,存在漏风裂隙通道,必须采取充填加固围岩和堵漏措施,确保封闭严密,不漏风。

2、采面推过横川5天以内必须回收完横川内设备,10日之内构筑永久密闭。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炮采工作面25日之内必须回收完设备,1个月之内完成构筑永久密闭工作;综采工作面35天内必须回收完设备,45天内完成构筑永久密闭工作。

密闭施工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通风系统稳定。

因停采延期,到期不能封闭要追查生产矿长责任。

具备封闭条件,到期不封闭或封闭质量不符合要求,要追查通风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容易自燃矿井的永久封闭墙,必须进行喷浆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做到严密不漏风。

造成自燃发火或CO超限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采空区构建永久密闭前,要先构建5米长的防爆墙。

采空区永久密闭一组两道,密闭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断面必须规整。

靠采空区侧的一道密闭与采空区相距不得小于10m,厚度不得小于500mm,靠外一道密闭距第一个通道口距离不得大于5m,厚度不得小于800mm。

两道密闭中间填高度为1米的黄土,并用水浇实,顶部预留注浆孔。

密闭构建完成后,要进行间隔预防性注浆,直至密闭注死。

4、建筑永久密闭采用砖、沙、灰结构,不得用料石替代,水泥砂浆比例不得大于1:

4,并加水充分混合,砂浆要饱满,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严禁干浆砌筑。

密闭要求按规定掏帮、掏底、挑顶,找到原岩或实体煤位置,深度不小于200mm,密闭墙体空间的所有木料、木钢性支护、设备等必须拆除。

锚网支护巷道有压力、脱皮、裂隙的地点也要按以上深度掏槽,并充填裂隙。

5、砌筑密闭到中上部时,要预留观测孔及灌浆孔,两密闭墙中间也要留设灌浆孔及返水孔,密闭建成后进行间隔预防性注浆。

两注浆孔孔径不得小于1.5寸,观察孔要设铁堵头。

墙内有水的密闭还要增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6、对每组新建的采空区永久密闭,设专人进行预防性注浆,密闭施工结束3个月内必须将墙间注满。

确因条件限制,注浆困难,又有漏风、高温或有CO的密闭,必须增建密闭后将墙间注满。

7、必须建立永久密闭管理台帐,在台帐中必须注明施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

8、要加强通风系统管理,避免或减少采空区漏风,尽可能使封闭区处于通风网络的角联支路,尽可能使封闭区所有密闭同时处于通风系统的进风侧或回风侧。

七、加强注浆站管理

1、矿井要加强防灭火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注浆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矿井要加强井下注浆站考核工作,建立注浆站档案,详细记录每小班注浆时间、注浆量,做到有记录可查。

3、加强对注土量考核,做好防灭火基础工作,每月由矿下达计划。

加大浆液浓度,浆液水土比不得低于5:

1。

4、矿井要加强对注浆站的检查指导工作,确保注浆站严格执行注浆计划。

八、在采用灌浆、阻化剂、凝胶、均压技术、注氮等措施进行灭火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5、236、237、238条的规定,并编制专项设计。

通风部门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灭火灌浆系统图、注氮系统图。

图上必须标明管路尺寸、注浆(氮)地点、灌浆站(注氮机)位置、火区和封闭墙位置等。

要加强灌浆(注氮)设施的维护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注氮)管路。

采用注氮防灭火时,制氮机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氮气源稳定可靠;设专人进行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九、火区管理

1、建立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通风调度。

矿井发生自燃发火事故或事故隐患(CO呈上升趋势或超限、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必须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及通防部。

2、通防部必须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照发火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表;

(2)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3)灌浆、注氮记录;(4)火灾处理措施及经过;(5)火区位置示意图。

3、所有防火墙都要有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每个防火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所有老火区防火墙每周至少进行取样化验一次;新火区防火墙每小班进行取样化验一次。

4、火区封闭后,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灭火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积极落实灭火方案,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5、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上级部门批准。

6、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方可由救护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施启封。

十、科研与培训

1、加大防灭火技术研究力度。

重点加强工作面两端、防灭火技术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积极推广放顶煤工作面喷洒防灭火阻化剂和采空区凝胶堵漏技术。

对高温、有一氧化碳地点,要预注复合胶体,对漏风密闭喷树脂快速封密材料,堵绝漏风。

保证足够的科研投入,推广应用防灭火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

2、通防技术部门要加强防灭火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执行能力。

井下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5天时间的防灭火专项培训,防灭火专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个月时间的防灭火专项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十一、附则

1、《兴无煤矿有限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部分矿井防灭火岗位职责

一、成立防灭火领导机构: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成立防灭火领导组:

组长:

矿长张治文

副组长:

生产矿长康外生、总工程师杨建全、安全矿长张晓军、机电矿长高文亮、通风矿长李守堂、工会主席胡庆忠、生产副总赵严生、地测副总刘文生、通风副总魏小军、机电副总王瑞钢、。

成员:

通风科长、地测科长、技术科长、机电科长、培训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安检站长、劳资科长、质标办主任、辅助矿山救护队队长、各队队长。

二、总则

1、矿长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2、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防灭火技术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3、机电矿长负责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机道等机电设备的防灭火工作;

4、安全矿长负责监督井下防灭火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实施,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5、生产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情况的落实和监督情况,在分管范围内优先安排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对在实际工作中井下防灭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总工程师协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通风矿长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负责分管范围内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情况的落实和监督情况,在分管范围内优先安排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6、工会主席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和设备的落实,保证井下防灭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7、通风副总负责全矿井的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井下防灭火工作规划、计划实施办法等,提交矿务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审查井下防灭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情况;

8、地测副总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井下防灭火规划、计划、措施审批并组织监督实施;

9、通风科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矿井防灭火设计的编制。

负责井下防灭火设计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根据矿井生产,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10、技术科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井下防灭火规定编制生产设计,满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11、通风队既是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单位,又是井下防灭火工作的业务主体部门,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负责井下生产单位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井下防灭火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并不断完善井下防灭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12、各生产单位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井下防灭火专业知识进行培训,提高职工对井下防灭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自觉遵守矿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13、调度室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的协调工作,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井下防灭火工程的施工,并对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井下防灭火工作施工完毕后,生产单位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组织井下防灭火科、安监处和施工生产单位对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施工进行验收,只有确认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方可签发验收合格证,否则必须重新进行施工,直至验收合格;生产单位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对损坏通风设施的由调度室组织进行分析;

14、安检站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实施作业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技术设计和措施;

15、培训中心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宣传和对职工进行培训工作;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井下防灭火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16、财务科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级领导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负第一责任。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工作能力强的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保证矿井通风队伍的稳定。

3、保证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所必须资金的投入,并在矿财力所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筹措资金应用井下防灭火的新技术、新手段,促进矿井井上下防灭火治理工作装备现代化。

4、负责组织领导井下火灾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及时组织追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制定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总工程师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工作行使技术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组织领导井下防灭火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

3、按时参加由矿长组织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负责领导矿井井下防灭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工作。

5、参加和组织矿井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抢救以及善后处理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等工作。

(三)安全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监督安全规程、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好井下防灭火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6、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

7、负责主持和领导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四)生产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管方面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3、对所管方面井下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严格按井下防灭火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井下防灭火事故发生,负责保证采掘专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产地区的同时必须考虑井下防灭火工作需要。

6、负责全矿主要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修巷道及时组织整修,确保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五)工会主席主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安技措资金和材料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年度月度井下防灭火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的落实,确保所购置的井下防灭火方面的设备、配件要保证质量。

2、在编制经营计划时,要注意优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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