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计量师经典案例分析试题及解析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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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计量师经典案例分析试题及解析完整
2012一级注册计量师经典案例分析试题及解析
【案例】考评员在考核温度室时,问其室主任:
“有一支带有0℃±1℃示值,刻度范围为
250℃~300℃的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其(0~250)℃之间为中断区,这个范围无刻度。
刻有
0℃±1℃零点刻度,主要是为了测定O℃示值。
请你指出该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的示值范围、
标称范围、测量范围和量程。
”室主任回答:
“其示值范围为0℃~300℃,标称范围为
250℃~300℃,测量范围为250℃~300℃,量程为50℃”。
问题:
什么是示值范围、标称范围、测量范围和量程?
【案例分析】:
依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6.20、7.1、7.2、7.4条对示
值范围、标称范围、测量范围、量程做出的明确界定,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属于双刻度计量
器具,0℃±1℃是为了测量温度计的零点示值,以考核温度计的示值稳定性;250℃~300℃
是温度计的工作范围,即用于测量的范围。
所以按术语的定义,其示值范围和标称范围为O℃
±1℃和250℃~300℃,测量范围为250℃~300℃,其量程为50℃。
【案例】.某事业单位计量中心建立了一项场强计量标准作为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
标准考核后,了解到所在行政区域内仅有本单位建立了场强计量标准,就向计量行政部门申
请强制计量检定授权,经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授权考核合格,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对社会开
展强制计量检定的任务。
该项计量标准在有效期满后未及时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场强计量标
准也没有连续、有效的送检,但是该单位一直对外开展强制检定。
【案例分析】:
该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
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九条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授权的计量标
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标准器应
当连续送检。
【案例】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
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台计量
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
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
请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筹建中的某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能够对外
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
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
施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
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
用于计量稷定的社会公用准,必
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案例】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时发
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
该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
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
请
问:
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
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
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开
展检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
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
用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
如果需要制定计
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案例】某企业通过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
书,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3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最
近,该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2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
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
器具实施了强制检定。
请问:
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
检定,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
否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
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所
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相
申请计量授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
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
不能用单位
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
量授权项目,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案例】某个企业有10台天平,其中2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台用于工艺过程检
测、2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台用于环境监测。
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6台天平需要申请
强制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
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
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周期实施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
用于环境监测
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
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
请问:
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
具?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
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1999
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
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
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所以,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
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是用
于环境监测并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非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案例】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由于
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动手能力比较强,
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
量检定证书。
问题在于:
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
格。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
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所以,该机构的做法是不
正确的,不符合《计量法》第二十条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新分配的
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
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
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
行了技术创新,扩大了测量范围,提高了测量准确度。
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该企业立即组
织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请问:
已经生产的计量器具性能变
更后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续?
【案例分析】《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
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
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规定: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
所以,上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因为该
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导致了原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扩大、测量准确度提高,即计量器具的
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了变更,因此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
进行了改进,其测量范围扩大了,测量准确度提高了。
该产品生产后直接销售给了顾客,得
到了顾客的认可。
问题在于:
一个企业是否可以生产销售超出了制造许可范围的计量器具?
【案例分析】《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制造量程扩
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
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
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所以,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为该企业为满足顾客需要而新生产的计量器具量程扩大了、
准确度提高了,属于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
【案例】在对一个超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6种定量包装商品净
含量的标注分别为:
A.含量:
500克;B.净含量:
500g;C.净含量:
500Ml;D.净含量:
50L;E,
净含量:
5Kg;F.净含量:
100厘米。
请指出错误的标注。
【案例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
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法定计量单位应正确书写,所以在上述6种净含量标注中
A,C,E三种标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正
确的标注为:
A.净含量:
500克;C.净含量:
500ml;E.净含量:
5kg。
【案例】计量监督人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了定量包装商
品的净含量标注,并抽样检查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没有发现违反《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所以评定该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计量要求。
问题在
于: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
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
缺量。
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
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
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
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所以,上述监督检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应该包括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实际含量的检查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的检查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都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结论。
仅仅进行单件定量包装
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是不能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
【案例】考评员在考核力学室室主任小姚时,问:
“你认为计量检定规程制定的范围应如何
确定?
”小姚想了一下回答说:
“按《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当然凡
计量器具均应制定计量检定规程。
”
【案例分析】按《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必须依法进行
计
量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并不是指凡是计量器具就必须制定计量检定
规
程。
不属于依法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不制定计量检定规程。
如国家规定,我国对
于
计量基准不制定检定规程,而是制定各项基准的操作技术规范。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国
际
发展趋势看,对依法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其他计量器具可制
定计
量校准规范,通过校准进行量值溯源。
实际上,必须依法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很
广,而制定检定规程的重点是:
①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②在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中,属于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③对统一全国量值有重大影响的计量器具。
【案例】考评员在考核电磁室主任小黄时问:
“当需依法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有计量
检
定规程时,你们如何进行‘检定’”?
小黄回答说:
“通常我们参考相应的其他技术规范
如产品标淮来进行检定。
”
【案例分析】该室主任对计量检定的法制性认识不够准确,在实际应用中,这种做法是
不
正确的。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凡没有检定规程的,
则不能依法进行“检定”,不能颁发检定证书。
若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或确定有关其
他计量特性,以实现溯源性,可以依据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出具校准报告。
如果按一般技
术规范(如标准)等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进行分项测试,可出具测试报告。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用汉语拼音缩写JJG表示,编号为JJG××××—××××;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用汉语拼音缩写JJG表示,顺序号为2000号以上,编号为JJG2×
×
×—××××;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用汉语拼音缩写JJF表示,编号为JJF××××—××××,其中国
家
计量基准、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顺序号为1200号以上。
××××一××××为法规的“顺序号一年份号”,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号为批准
的
年份)。
例如:
JJG1016—2006心电监护仪
JJG2001—1987线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JJG2093—1995常温黑体辐射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1201—19903.39微米波长基准操作技术规范
JJF1372—1995硫酸亚铁剂量计γ射线辐射加工级水吸收剂量基准操作技术规范
JJF1049—1995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规范
地方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为JJGO××××—××××,O里用中文字,代表
该检定规程的批准单位和施行范围,××××为顺序号,—××××为批准的年份。
如;JJG(京)39—2006智能冷水表检定规程,代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批准的
顺序号为第39号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北京市范围内施行。
又如JJG(铁道)132—2005
列车测速仪检定规程,代表铁道部2005年批准的顺序号为第132号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
铁道部范围内施行。
在贸易中,测量下述物理量的计量器具,如长度、面积、体积、质量、时间、温度、压力、
热能或电能、热或电功率、容量、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或热量值、密度或由密度计算出的比重、
脂肪中的水分、牛奶中的脂肪含量、谷物或含油食品的湿度和糖的含量等,还包括附属于受
检计量器具并用于确定价格的部件,如确定油的装载量时,仅仅测定容积是不够的,这时同时
还要测量温度和密度,以计算其质量后才能开具发货单,上述有关的计量器具都需要进行检
定。
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的,如质量、长度、面积、容量、压力、温度、时间、频率、
密度、体积或质量浓度、电压和电流测量的计量器具,以及上述测试或校准的标准物质或计
量标准,应由官方检定。
用于以下方面,如建筑(房屋、堤坝和桥梁)、运输(道路、汽车、水路、铁道和航空)、
危险场所及危险品(仓库、运输、毒品处理、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质)、公共设施(水、能
源、下水道、垃圾、废品)、娱乐(投币机和其他博弈设施)的计量器具,应考虑进行检定。
【案例】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到该市地铁站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检查,在一个地铁站入
口处看到一个牌子上写着该站开门时间为5点45′。
检查人员进站后在站台的四根柱
子上
看到各挂有一个牌子,表明站与站之间列车运行所需时间间隔(如下表所示),如新华门
到和平门需要运行2分17秒、和平门至解放路需运行3分31秒,以方便乘客出行。
站名新华门→和平门→解放路→西大街→红旗桥→
运行时间间隔2′17″3′31″2′45″4′23″3′08″
请指出地铁站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之处。
【案例分析】依据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时间单位小时的符号为h(时),分的符号
为min(分),秒的符号是s(秒)。
该站开门时间5点45′,其中“点”不是计量单位,仅是人
们口头习惯说法,确切的应该是5时,符号为h。
“′”是角度“分”的符号,不能用作时间
的符号,时间“分”的符号是min。
因此,开门时间应表示为5时45分。
同样列车运行时间不能用角度的分和秒,要用时间的分和秒。
“2′17″”应改为2min17s,或2分17秒。
其余运行时间间隔也要用相同的表示方法
作更正。
【案例】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出考核试题时,给出了一张示波器的校准信号
理电路图(见下图)。
试查图中有哪些计量单位标注不正确?
【案例分析】依据国家标准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第3.3条关于SI单位
的倍数词头的规定,词头用于构成倍数单位(十进倍数与而分数单位),但不得单独使用。
上述电路图中有10个电阻的计量单位都用的是K,这违反了词头不能单独使用的规定,
而
且K不能是大写。
所以这10个电阻的计量单位的符号应改为kΩ;2个电容Cl和C2没
有单
位,应加上单位μF。
【案例2】有一段说明为:
“雷达测速仪是用于检测车辆的行驶速度,以保证车辆的行驶
安
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它辅以数码照相设备(俗称“电子眼”),以准确的计
量数据和清晰的照片作为对行车超速者处罚的依据。
它的特点之一,其固定测速误差为±1K
m/h,运动测速误差为±2Km/h,测速距离一般在200~800m,所以公安交通部门广泛使用它。
”
请指出说明中的错误之处。
【案例分析】这段说明中有多处错误:
①“固定测速误差为±1Km/h,运动测速误差为±2Km/h”中计量单位的表示是错误的:
计量单位应该是正体而不是斜体,h斜体是错误的;单位的词头千(k)应该为小写正体,不应
写成
大写。
测速误差“±1Km/h和±2Km/h”的正确写法为±1km/h和±2km/h。
②“测速距离在2O0~800m”的表示方法是错的,依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
及定
义》第3.18条规定,量值的定义是“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200为数字,它不是量值.800m是量值,数字不能与量值等同使用。
因此正确的书写应该为
200m~800m,或(2O0~800)m。
【案例3】有一本《计量技术》教材,在化学计量一章中,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的检
定,列出了燃料电池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
要求检定人员按此技术指标进行检定。
检定人员指出了表中的表达错误之处。
【案例分析】技术指标中示值误差相应的量程“0.20~0.40mg/L”和呼出气持续时间
“2.5±0.5s”及示值响应时间“40~60s”都表达不正确。
前者均为数字量,而不是量
值,因此不能与量值连用。
正确的表示应为(0.20~0.40)mg/L或0.20mg/L~0.40mg/L,以及(2.
5±0.5)s或2.5s±0.5s,40s~60s或(40~60)s。
【案例】检定外径千分尺时,检定项目包括:
外观、测量平面度、测量平行度、示值误差、
测量力等。
测量力检定时,当测量范围等于或小于300mm时,应为600~1000gf;测量范围
大
于300mm时,应为800~1200gf。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错误是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力是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
称
导出单位,单位名称是牛E[顿],单位符号为N。
牛[顿]的倍数单位为千牛(kN)、兆牛(M
N);
毫牛(mN)、微牛(μN)等。
gf(克力)是米制中力的倍数单位,是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应该
使用。
而且测量力600~1000gf和800~120Ogf表示不正确。
量值的定义为数值乘以计量单位,
而
600和800为数值,并非量值,不能与量值连用。
法定计量单位中力的单位为牛[顿],符号为N。
1N=1000mN。
非法定计量单位gf与法定
计量单位N之间的换算:
1kgf=1000gf,lkgf=9.80665N,1gf=9.8o665mN,即1gf=9,81mN。
所以正确的表示为:
在测量力检定时,当测量范围等于或小于300mm时,测量力应为5.89
N~9.81N;测量范围大于300mm时,测量力应为7.85N~11.77N。
【案例】有一本力学计量培训教材9在大容量计量内容中,介绍了液位测量和液位计,
并
了一张液位计性能简表(见下表),以供学员选择使用液位计时做参考。
【案例分析】在这张液位计性能简表中量值的表述和书写、计量单位的使用以及计量
术语有不少错误。
依据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对压力的计量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为帕[斯卡],
简称帕,单位符号为Pa,中文符号为帕。
该表中有如下错误:
①表中的压力单位都没有用法定计量单位Pa表示:
1kgf/cm2=0.0980665MPa。
所以35k
gf/cm2应表示为3.43Mpa,同样420kgf/cm2应表示为41.20MPa。
大气压力也应以Pa为单
位表示。
②测量范围中量值表达不正确,0.5~2m,前者为数值,不能与量值等同起来,应该表示为
5m~2m,或(0.5~2)m。
同样0.1~50m应表示为0.1m~50m或(0.1~50)m。
50m应表示为0.5
m~50m,或(0.5~50)m。
③“精度”已经不再使用,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表示测量仪器
特性的相应术语应该是“最大允许误差”。
④±0.2~0.5%应该表示为±(0.2%~0.5%)。
⑤±3~5mm应表示为±(3~5)mm。
量的符号通常是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