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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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

目录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关概念2

(一)农民收入的概念及其组成部分2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及其分类3

二、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4

(一)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现状4

(二)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5

三、影响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主要因素8

(一)制度方面8

(二)政策方面9

(三)市场方面10

(四)农民自身条件的限制10

四、增加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措施11

(一)加快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11

(二)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形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11

(三)充分挖掘夏粮生产的潜力,增加农民收入12

(四)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创新12

(五)提高农民获取劳动以及非劳动性收入的能力13

五、结论13

参考文献14

 

 

浅析农民增收之财产性收入问题

——以河南省固始县农民收入为例

摘要: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业问题,,农业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增收的问题。

农民收入问题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民增加收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

本文借以研究农民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重点来探究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键词: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增收;财产性收入;问题与对策

Propertyincomeofthefarmers'incomeisanalysed

-ingushicountyfarmers'incomeinhenanprovinceasan

example

Abstract:

China'sbiggestproblemistheissueofagriculture,agriculturalproblems,thebiggestproblemisthatfarmersandfarmersofthebiggestproblemsistheissueoffarmers'income.Thefarmers'incomeproblemisthestartingpointandtheultimateaimofthedevelopmentofagricultureandruraleconomy,isthe"top"ofthepartywork.Farmerstoincreaseincome,isrelatedtothestabilityofthedevelopmentofagriculture,ruralareas,isrelatedtotheglobalofthenationaleconomy.Inthispaper,soastoresearchanimportantpartofthenetincomeofthefarmers,thefarmers'propertyincomeasthekeypointtoexploreanimportantwaytoincreasefarmers'income.

Keywords:

GushicountyofHenanprovince;Increasingfarmers'income;incomefromproperty;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

前言:

新中国的建立,结束了旧社会亿万民众衣不遮体、食不裹腹的苦难生活,固始农村居民生活从此展开了历史的新画卷。

建国后,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很快医治了战乱的创伤,加快生产发展,增加有效供给,从而使人民的生活迅速得以改善。

60年来,固始人民团结一致,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总体上不断地改善。

到2008年,固始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到4402元,比1978年增长32.9倍,平均每年递增12.6%。

60年的奋进与辉煌,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让人刻骨铭心。

但其中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总量小、所占农民收入的比例低的状况尤为显著。

有关河南省固始县以及其他各省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国内学者做了不少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结果、理论和相应的对策建议,。

如《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会芳,2012)分析了现阶段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河南省实际对如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出对策;《现阶段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林淋,2009)分别从四个部分阐述了现阶段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

本文将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际情况,通过固始县统计局数据的调查研究,结合文献探讨和本人的生活经历等方法,探寻其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对增加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而增加农民总体收入方面提供一些借鉴,希望有助于提高固始县农民的生活水平。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关概念

(一)农民收入的概念及其组成部分

1.农民收入的概念

农民收入的本质指的是农民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即生产关系下,通过投入自己的生产力要素(劳动力、资金、土地等)所作的贡献而得到的相应报酬。

本文所研究的是农民的纯收入的部分,纯收入不等于净收入。

农民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相关的计算方式如下:

农民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2.农民收入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农民收入的构成根据两种不同的性质来进行划分:

一种是按收入的来源划分;另一种是按收入的形态划分。

如图1所示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及其分类

1.财产性收入的概念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也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2.财产性收入的分类

农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

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获得的收入。

房屋的财产性收入:

通过出租、出售房屋和拆迁补偿等方式所获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指农民家庭将钱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借给单位和个人以及购买国库券、债券所获得的资金收入。

股息收入:

指农民家庭购买各种股票所获得的资金收入。

出让特许权收入:

指农民转让无形资产得到的收入,如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出版权和商誉等。

集体财产收入:

指农民作为集体成员而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

包括从集体得到的承包补贴费收入等。

二、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现状

随着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人们的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理财意识逐渐增强。

在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所占的比重要远远大于我国,大约在20%而我国大约在3%,河南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甚至还不到3%,隶属于河南省直辖县的固始县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更是低于2%。

1.固始县农民近几年的财产性收入状况如表所示。

表2-12008—2012年固始县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对比表

单位:

分类

年份

全年总收入

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

转移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2008

4402

1822.00

2425.00

138.00

17.20

2009

4757

2188.00

2306.00

220.80

19.37

2010

5483

2531.00

2654.00

260.50

20.00

2011

6304

2798.00

3169.80

315.32

21.52

2012

7206

3276.62

3527.29

372.03

30.00

数据来自《河南统计年鉴》

由上述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2年,固始县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每年都在增加,在2010年农民的人均收入首次突破了5000元的大关达到了5483元,比上一年增加了726元,增长了15.3%,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主要还是依赖于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快速增长。

在财产性收入方面则体现了这样的现状:

一是固始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很少,五年的时间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时只到了30元而已;二是固始县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呈现递增的趋势,说明了在增加农民总收入中,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在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2.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与河南其它各市的比较

河南省不同的地区之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如下表所示

表2-22012年河南各市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纯收入按收入来源分组情况

单位:

市(县)

合计

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省辖市

郑州市

12531

6668.98

4631.79

639.49

590.57

焦作市

10113

5388.28

4124.34

343.23

256.96

许昌市

9819

4516.28

4800.93

175.43

326.13

济源市

10648

3933.96

5817.20

477.51

419.73

省直辖县

巩义市

12953

7981.55

3869.88

518.49

683.29

长垣县

10072

4297.14

5262.52

230.61

281.63

永城市

7488

3198.78

3947.16

112.08

230.09

固始县

7206

3276.62

3527.29

30.00

372.03

新蔡县

6287

2600.12

3269.06

75.30

342.42

数据来自《河南统计年鉴》

数据显示,与经济发达的省辖市郑州、济源、焦作、许昌等地区相比,四市人均总收入在全省分别为12531元、10648元、10113元、9819元,位列河南省经济发达区域的前四位,而固始县人均纯收入仅有7206元。

相对的固始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与之相比更是相差甚远,郑州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固始县的高了619.49元,是固始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21.65倍;济源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固始县高了447.51元,是固始县的15.917倍;焦作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高出固始县313.23元,是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11.441倍;许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高出固始县的145.43元,是固始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5.85倍。

与省直辖市的几个地区相比,农民总收入水平高的,农民财产性收入也是相应的会高,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随之增高,尽管新蔡县的总收入比固始县的总收入低,但是其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却比固始县的财产性收入低了45.30元。

(二)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

1.对增加农民总收入的贡献率低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是中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的新亮点。

表2-32008—2012年固始县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对比表

单位:

分类

年份

全年总收入

工资性收入

(元/%)

家庭经营收入(元/%)

转移性收入

(元%)

财产性收入(元/%)

2008

4402

1822.00

41.39%

2425.00

55.09%

138.00

3.13%

17.20

0.39%

2009

4757

2188.00

46.00%

2306.00

48.48%

220.80

4.64%

19.37

0.41%

2010

5483

2531.00

46.16%

2654.00

48.40%

260.50

4.75

20.00

0.36%

2011

6304

2798.00

44.38%

3169.80

50.28%

315.32

5%

21.52

0.34%

2012

7206

3276.62

45.47%

3527.29

48.95%

372.03

5.16%

30.00

0.42%

数据来自《河南统计年鉴》

由表中数据显示,可清晰的看到农民收入各个组成部分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近五年以来,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始终没有下降到40%以下,一直都是固始县农民人均总收入的主要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收入来源对农民总收入的增长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贡献是最大的。

然,相比之下,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收入绝对值就相当的小了,两者加在一起仅仅只占固始县农民总收入的5%左右,尤其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的比重一直都在0.3%到0.4%之间徘徊,虽是稳定且增长着,但对增加固始县农民总收入的贡献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2.城乡差距较大,地区差异显著

随着国家不断调整人民币存款利率,降低利息所得税,农村居民的土地转让承包经营权、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固始县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在经济水平条件的限制下,城乡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固始县现有总人口164万,其中农村人口占117万人,城镇人口47万人(含农村小集镇),从抽样分组资料看,我县10%的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128.34元,而10%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5763.77元,比平均水平12926.44元还低7162.67元,与高收入组的差距更大,只占到高收入组的22.94%,高低收入之比为4.3:

1。

而固始县高收入组较多集中在城镇,低收入组则集中在农村。

从下表2-4中可知,固始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远远的低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也是远远大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额是农村居民的9倍左右。

而且就以后财产性收入对增加人民收入的前景和贡献率来看,农村居民远远不如城镇居民。

表2-42010—2012年固始县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表

单位:

元/%

年份

城镇居民

增长率

占总收入比例

农村居民

增长率

占总收入比例

2009

180.09

29.5

1.68%

19.37

12.61%

0.41%

2010

227.63

26.4%

1.70%

20.00

3.25%

0.36%

2011

238.92

4.96%

1.62%

21.52

7.6%

0.34%

2012

294.79

23.38%

1.73%

30.00

39.41%

0.42%

1.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途径狭窄,结构单一

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民带来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给人民带去了更广泛的增加收入的来源。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越来越重视,为农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扩宽了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来源路径,如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出租、出售房屋和拆迁补偿等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农民家庭将钱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借给单位和个人以及购买国库券、债券所获得的资金收入;农民家庭购买各种股票所获得的资金收入;农民转让无形资产得到的收入,如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出版权和商誉等获得的收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而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从集体得到的承包补贴费收入等。

虽然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路径多了,但在固始县农村居民当中却没能够很好的运用这些,甚至没有意思到要采取某些途径区获得财产性收入。

固始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是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收入以及住房租金收入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而这些多半靠政府的优惠补贴政策,农村居民长期都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庄稼吃庄稼”,这里又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固始县农业基础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年,农业生产活动又多以个体家庭经营为主,缺乏一定的规模,而且固始县农村的各类市场不发达,投资环境差,对于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投资工具认识不足。

三、影响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主要因素

(一)制度方面

不少研究者从制度的层面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由于收入分配制度、产权制度、集体经济制度、金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本文着重研究影响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土地制度。

1.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

收入分配的合理与否是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

改善分配格局,缓和、化解劳资矛盾,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收入差距过大对改革、发展和稳定都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建议政府部门及早落实公务员津贴、补贴,加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打破行业垄断,缩小行业间工资差距。

2008年,固始县城镇单位从业人员55959人,同比增长1.0%,在岗职工人数为55686人,同比增长1.3%。

从分经济类型看,国有经济在岗职工43622人,集体经济7004人,其他经济5060人,同比分别增长1.6%,-4.1%,7.2%。

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分组看,企业在岗职工24003人,事业26008人,机关5675人,同比分别增长2.9%,-3.0%,17.2%。

固始县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为10.64亿元,同比增长26.7%,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0.58亿元,同比增长26.7%,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9107元,同比增长24.9%。

其中:

国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9218元,集体18855元,其他18494元,同比分别增长25.0%、25.4%、23.4%。

从固始县2008年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看:

经过多次加薪,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为20062元,与去年同期比增长26.9%,比2005年增长90.1%。

看似分配合理,高收入者在增加,但高收入群大多集中在城镇居民,低工资职工,农民工占有很大的比例。

农民的一年收入除去日常的基本消费支出,所剩不多或者存入银行,致使农民“无资可投,无财可理”,自然在增加财产性收入上大打折扣。

2.农村土地制度不健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四次改革和调整,一是50年代初,依靠革命暴力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制;二是1953—1957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三是1958—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四是1979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通俗地讲,呈三级分享的格局,即村农民集体、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级所有。

当前农村中,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大多数还是村农民集体。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虽然家庭个体经营收入是农民的主要收入,但是随着国家各种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实施,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不健全,农民对这两项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存在着很多缺陷,使这些重要实物财产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流往大城市,导致很多土地呈现抛荒的情况,近几年固始县小麦和油菜的作物的产量下降。

现在固始县为响应国家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整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的问题,但还是存在着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农民的土地收益有限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农民无法合理分享土地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导致农民利益大量流失

(二)政策方面

固始县农村金融财政政策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落后。

业务流程沿袭传统,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

目前固始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论在机构设置上,还是在工作人员配备上都与计划经济框架下金融机构存在或多或少联系,一定程度上承袭了计划经济框架下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增加农民金融投资力度上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更是制约了固始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

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不论是固始县还是中国其他地区的农村,其信用担保都会存在质疑,农民仅有的抵押担保除了宅基地,其所拥有的土地是不能作为抵押物质的,在质押方面农民更是欠缺。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时间较短,信用体系不健全,还处于摸索阶段;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较少,管理运作也不规范。

农民参保意识薄弱,保险承受能力差,业务规模增长缓慢。

(三)市场方面

市场体系不健全尤其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

就目前固始县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农村金融一直是县区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固始县大多乡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金融业务发展起步晚、金融基础设施落后,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很低,金融市场供给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市场的落后严重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农村金融市场的劣势现状无法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农村金融服务主要落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身(简称农信社)上。

而农信社金融服务功能明显不健全,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等;证券市场发展滞后,在固始县乡镇地区如胡族、杨集等甚至都不存在证券市场,使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波动较大。

(四)农民自身条件的限制

不同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行业、居民的就业情况在有无财产性收入上有着一定的差异,对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一定影响。

而对农村居民而言,农村居民自身素质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财产性收入的获得。

张乃文发现农民因为受教育条件、环境等因素影响,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农民参与按要素分配的可能性受到限制。

固始县大多数60年代农民的平均文化程度仅在小学文化的层面上,他们是现在固始县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

由于自身知识文化水平偏低,市场意识缺乏,在他们的观念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风险较大,操作此类金融工具需要较高的分析技术和决策能力,农民要在风险莫测的市场中获得收益显得尤为艰难,银行储蓄是他们所认为的最安全的增值方式,但银行储蓄给农民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是非常有限的。

同时受自身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很多农民还保留着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意识,依然停留在按劳分配的束缚之中。

部分农民将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及政府的土地征用补贴等获得财产性收入等同于“不劳而获”或“剥削”,落后的市场意识不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四、增加固始县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措施

(一)加快促进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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