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543271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1.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docx

完整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doc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

 

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

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

审机构。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

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

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

 

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

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许可实施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

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

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2。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

 

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的,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3);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

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

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

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

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

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

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

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

人。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件5)。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

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6),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

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

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诉。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五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

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2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鉴定评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申报表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单位性质

申报类别(首次、第次、变更)

鉴定评审项目

项目设备种类设备类别原有新

 

申报人申明与签署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鉴定评审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现按照规定申请开展相关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

在获得确定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接受监督管理。

 

申报机构负责人:

职务:

日期: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

单位(公章)日期:

 

确定部门意见

 

负责人:

日期:

 

(专用章)

 

确定编号:

 

鉴定评审工作业绩(近四年)

序日期被鉴定评审单位鉴定评审项目

 

鉴定评审人员

姓名评审职务证书编号职称专业备注

 

注:

评审职务按照鉴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员顺序填写

 

附件2: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表

 

序号鉴定评审项目

鉴定评审人员分类名称

鉴定评审范围

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员

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

1

位、

(代号RSP)

设计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

2

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员

长输管道设计单位、公用管道设

(代号DSP)

计单位、工业管道设计单位

锅炉鉴定评审员

锅炉(A、B、C、D级锅炉和有

3

机热载体锅炉)制造单位、全部

(代号GZP)

级别锅炉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压力容器(A、B、C、D级)制

4

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员

造单位、全部级别压力容器安装、

(代号RZP)

维修、改造单位、安全附件制造

单位

5

压力管道鉴定评审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压力管

(代号DZP)

道安装单位

制造、安装维

电梯鉴定评审员

全部电梯制造、安装、维修、改

6

(代号TZP)

造单位

修改造

7

起重机械鉴定评审员

全部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

(代号QZP)

改造单位

8

客运索道鉴定评审员

全部客运索道制造、安装、维修、

(代号SZP)

改造单位

9

游乐设施鉴定评审员

全部游乐设施制造、安装、维修、

(代号YZP)

改造单位

场(厂)内机动车鉴定评审

全部场(厂)内机动车制造、安

10

装、维修、改造单位

(代号NZP)

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员

全部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

11检验检测

机构、无损检测单位)、气瓶检验

(代号JYP)

单位

1

气体充装鉴定评审员

气体充装

气体充装

(代号CZP)

2

 

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现特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年月日至

日期:

 

年月日

(机构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协商,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

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有关准备。

对日期安排、鉴定鉴定评审组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的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月日

(机构公章)

 

附:

鉴定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鉴定鉴定评

证书

所属单位

审组中职务

 

注:

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附件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正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证

 

 

姓名:

 

证书编号:

 

聘任单位: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反面)

 

批准鉴定评审项目

项目种类鉴定评审范围有效期

 

附件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编号:

 

由(鉴定评审机构)派出的鉴定评审组于

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申请单位名称

进行了(许可项目)的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

题,做出如下记录,并提出相关建议:

 

鉴定评审组已经就上述问题或者建议与申请单位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了确认。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