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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平时作业2及讲评

姓名:

学号:

得分:

________________

教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建设法规》

课程平时作业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答对得2分,答错得0分)

14.(4章) 招标单位在组织现场踏勘后,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应当(C)。

A.现场口头答复该投标单位   B.以书面形式答复该投标单位

C.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投标单位  D.可以不向其他投标单位答复

15.(4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则该工作人员有权(A)。

A.参加开标会议   B.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C.决定中标单位    D.参加定标投票

16.(4章)对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中标通知书就是正式合同   B.中标通知书是要约邀请

C.中标通知书是要约    D.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7.(4章)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C)。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

18.(5章)某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50万元的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享有对另外一单位的60万元的到期债权,却没有尽力追讨。

此时施工单位可以行使(A)。

A.代位权   B.确认权C.否认权D.撤消权

19.(5章)下列关于合同变更后与变更前合同之间关系的正确说法是(D)。

A.合同变更后,已经履行的债务失去了法律依据,应该恢复原状态;   

B.合同变更部分条款后未变更的部分视为已经变更;

C.合同变更后,已经存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复存在;

D.合同变更必须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0.(5章)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索赔,下列(B)情况不属于施工索赔的内容。

A.工期索赔 B.监理索赔C.质量索赔   D.费用索赔

21.(5章)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采取(啊)。

A.过错责任原则 B.全面履行原则

C.公平合理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22.(5章)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评标

23.(6章)《建筑法》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D)

A.客观公正原则B.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原则

C.资质许可原则D.监理单位独立完成任务原则

24.(6章)对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选择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和选择分包人的认可权”是(C)权利。

A.发包人B.监督人C.监理人D.承包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答对得3分,答错得0分)

12.(4章)根据招标投标法,在下列(AC)情形下,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日期截止前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

C.投标人中标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D.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投标文件没有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盖章

13.(5章)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原则是(ABCDE)

A.合法的原则B.平等的原则C.自愿的原则

D.公平的原则E.诚实信用的原则

14.(5章)承担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应具备下列(ACD)三方面的条件

A.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B.给合同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

C.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故意D.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观上过失

E.A和B之间有因果关系

15.(5章)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有(ABCDE)。

A.实际履行原则B.全面适当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E.情势变更原则

16.(6章)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其中:

三控制是指(BDE)。

A.信息控制B.投资控制C.合同控制

D.质量控制E.工期控制

三、简答题

1、(4章)什么是招标投标?

目前已经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规有哪些?

答:

1)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2)《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4章)《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强制招标是范围是什么?

答:

1)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直接立法目的是: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a: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等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

施工2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5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

b:

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4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如何认定?

答: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甲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4、(4章)国际上招标投标一般有哪些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哪几种方式?

他们有哪些区别?

答: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我国的招标方式,摒弃了议标方式。

因为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进行,这违反了招标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4章)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有哪些?

答: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4章)招标文件应该载明哪些内容?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1)《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一类是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类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

(4)招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条款。

2)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

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公告主要内容

a)施工招标公告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b)设计招标公告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以及获取要求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7、(4章)什么是投标人?

如何编制投标文件?

答: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

投标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这些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拧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

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

1、商务文件。

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

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2、技术文件。

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

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

3、价格文件。

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为了保证投标能够在中标以后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本条还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招标人控制工程发包以后所产生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施工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机械设备是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这一工具的技术装备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施工工期和质量。

所以在本条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写明计划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8、(4章)什么是共同投标?

联合体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

1)共同投标是指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独立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

2)具备的条件:

a、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b)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9、(4章)简述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内容?

答:

1)初步评审

投标偏差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应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是否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对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作出评审。

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人又不能以书面方式作出合理说明,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确实违反规定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的否决:

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评审。

如存在不符合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改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0、(4章)中标的条件是什么?

招标人和投标人为什么要签定书面合同?

何时签定?

答:

中标的条件: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1、(4章)为什么要实行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实行招标投标备案制度,一是《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队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在事前应当向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事后应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审查备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追究其中的违法行为。

12、(5章)什么是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

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

类型:

根据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分: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分: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根据付款方式分: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3、(5章)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答:

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应当遵守:

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方式;

3)合同订立应遵循: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签订合同的程序;

14、(5章)哪些合同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可撤销合同:

指虽然成立,但违反合同生效条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包括: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法律后果: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对合同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只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效合同:

指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这类合同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也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应立即停止履行。

无效合同包括:

没有资质、超越资质、跨越省级性质区域承揽工程并为办理许可的、违反国家等基本建设规划、非法转包、损害国家利益等签订的合同。

15、(5章)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答: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办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16、(5章)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答:

1)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修改或补充。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而确立的合同关系的终止,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即不再履行。

2)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事由

A.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B.法定事由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C.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的事由

(1)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2)不得因当事人一方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3)违约方不得因已承担违约责任而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4)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

17、(5章)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制裁;强制履行;解除合同;修改、完善;修理或返工、重做;价格制裁;

18、(5章)什么是索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答:

1)索赔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或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并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

2)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交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承包人无法正常开展设计工作,承包人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

发包人在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承包人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

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因其他原因属发包人责任造成承包人利益损害时,承包人可提出合同价款索赔;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开工造成损失,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建设工程施工或使用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因承包人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5章)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0、(5章)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和文书文件的组成。

答:

1)特点:

合同条件职责明确;合同体系完整、严密、连贯;合同条件风险划分合理;合同条件具有唯一性;合同条件确定了业主、工程师及承办商之间相互制约关系;合同条件建立了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2)组成:

通用条件:

共20大项247款。

包括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关、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专用条件:

对具体工程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得的条款;

21、(6章)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有什么区别?

答:

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在性质上不同。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质量监督机构代办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4)就工作范围而言,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

而政府质量监督则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且工作范围变化较小,相对稳定。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二是它们的深度、广度也不相同。

三是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权限不同;四是两者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完全相同。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任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深度和广度、工作权限,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性质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的行为,是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范围之内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是一种微观性质的、委托性的服务活动。

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各经济主体之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系统之内的各工程建设的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宏观性质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2、执行者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则是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作性质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项目业主提供的一种高智力工程技术服务工作,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4、工作范围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项目业主委托的范围大小而变化。

如果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建设监理,则其工作范围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此时,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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