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重难点分析高三政治教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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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重难点分析_高三政治教案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重难点分析教学重点我国国家的对内职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团体与政体的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教学难点国家的含义、民主的性质与民主程度的联系与区别。

(一)关于国家理论问题1国家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国家的含义。

国家是复杂的社会组织,因而国家的属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首先,从国家的地理位置和构成要素,即从国度看,强调的是国家具有主权的属性,即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

其次,揭示国家的阶级性,指明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

最后,还应注意到国家具有的社会管理的属性。

其中,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关于国家的性质。

首先,要认识国家性质也就是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其中,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

其次,按照国家性质划分,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了四种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最后,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是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实行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

2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

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的最重要的方面,国家的各项职能直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它最直接表现国家性质。

但国家的性质不仅通过国家职能,而且通过它的形式和机构得到反映。

在认识二者关系时,要注意二点,首先,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

国家的任何一项基本职能即使是社会管理职能,也只能是在统治阶级利益的影响下付诸实现的。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职能的性质、基本内容及其实施的方式。

其次,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国家职能既然由国家性质决定,因此它总会直接反映国家的性质。

当然,国家的各种不同的职能在表达阶级内容、反映国家性质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3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原理。

在理解时要注意的是,首先,国体和政体是两个不同的含义,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区分政体的主要因素有:

国家的权力主体的设置不同,如有的是行政主导型的,有的是立法主导型的;权力主体产生方式不同,如有的是选举产生,有的则由世袭而来;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期限的不同;权力主体的组织方式不同等等。

其次,国体与政体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国体决定政体,国体要求政体必须适应和服务于自己。

最后,政体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政体也可能一再发生变化。

4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

认识这个知识点,要学会运用辩证的观点,先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生新变化的表现中分析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确较之原先有变化,主要是工人生活有所改善,阶级矛盾有所缓和。

然后重要地是分析为什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

原因的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其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没有改变,这是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性质没有改变的最根本原因,这一点也决定了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然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与之相对应的是,虽然生活和工作的环境条件有所改善,但作为被统治剥削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地位仍然如旧。

总之,也就是在联系实际的基础上,从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中准确认识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

(二)关于我国的国家制度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这是关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和本质的问题。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其“新”就在于它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大多数人的统治”。

作为新型的民主制度,在于它的民主具有广泛性和民主具有真实性。

其中,其民主的广泛性的具体内容,即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说明了“大多数人的统治”是真实而具体的,而民主的真实性的具体表现进一步说明“大多数人的统治”是可行而有保障的。

作为新型的专政,主要是强调它不同予以往专政的特点,它是大多数人民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

2我国的国家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国家职能是国家机器对社会的有组织的活动。

其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对象是社会,活动的方式是有组织的,活动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及其根本利益。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职能的性质、基本内容及其实施的方式。

国家职能表现了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关系及它在国际社会中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它直接体现国家的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就是直接通过我国国家职能来体现的。

我国国家职能就其实质是管理职能,就其活动性质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区分,就其作用的领域又有对内和对外职能的区分,这三个方面是所有国家职能的共同点,但就其具体内容、实施外职能的区分,这三个方面是所有国家职能的共同点,但就其具体内容、实施方式,我国国家职能就表现出与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不同,即其所具有的鲜明的人民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于这一重要知识点,首先要注意的是,其性质的规定和宪法的关联。

其次要具体了解其基本内容:

其一,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的权力。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系统中占居首要和全权的地位。

其他国家机构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其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所有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最后要准确把握其之所以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因:

其一,从其与国体的关系看,其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决定,并必须直接表明人民在我国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所建立的代议制的民主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的形式,是最为理想的一种制度。

其二,从其与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居于无可争辨的基础地位。

4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首先,要明确这一知识点是属国家管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

其一,这是我国国家机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已有宪法作了规定。

其二,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要认识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属于国家权力的配置问题。

这里主要是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角度来看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容易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即适度的分权,把必要的集中和适当的分散结合起来。

最后,要认识在我国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一,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这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所在。

第二,中央与地方之间要适度分权。

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兼顾两个方面:

即既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又要在中央集权领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自主权力,兼顾地方利益。

5“一国两制”方针的含义和内容。

要准确认识“一国两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基本政策的含义和内容,应将含义中的“一国”和基本内容中“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统一起来,认识到“一国”不仅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而且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统一性,并且明确指出这“这一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次,关于“两制”并存在理解,“两制”并不等量存在于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其中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其起到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港、澳、台地区所保留的资本主义制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主要从“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来理解。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兰绍江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足迹,是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率最高的一类痕迹。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遗留足迹的研究和利用都很重视。

我国公安机关对足进的研究己经达到了什么水平?

这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中心内容,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记录和利用犯罪遗留足迹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但长期以来处在简单的、种类识别的范畴,对我们现在的足迹检验技术并无很大影响。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建国以来,我国足迹检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创阶段。

五十年代,我们吸收了原苏联《犯罪对策学》中足迹检验的理论与方法,创建了我国公安机关自己的足迹检验工作。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足迹中的形象特征检验为主体。

所谓”形象特征”主要指鞋底表面的大小、花纹、磨损及修补的细小形态等;也括赤足底的脚纹(但现场较少见)。

这时的足迹检验主要认定的对象是犯罪人到现场时所穿的鞋,而不能直接认定人。

到五十年代后期,我国痕捡工作者从实战需要出发,总结办案中的实践经验,研究了人的赤足印不同区域的形态特点,把趾、掌、弓、踵各部位形状、大小、排列特征作了详尽的归纳,提出了脚纹之外的其他赤足印特征可以认定人身的理论与方法,实践应用很好,并沿续至今。

可以说,在初创阶段后期,我们已有了自己的发展。

足迹的形象特征检验,是我国足进检验技术发展的基础,现仍是我国足迹检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我国几十年的刑侦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创新阶段。

从一九五九年开始,公安部和内蒙公安厅发现和总结了以马玉林同志为代表的民间“码踪”经验,通过认其考察与研究,推广和普及了“步法追踪”技术。

“步法”是人行走运动的习惯性规律。

它所研究的步幅、步态,都反映了行走过程中脚对地面作用力的特点。

这就抛开了鞋底形象特征,抓住了每个人长期形成的落脚、碾压至起脚各阶段的运动力特征,因而达到了认定或否定行走人的目的。

至六十年代,发展成我国独特的”步法检验”技术,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

所谓我国自己的特色,体现在:

①摆脱了传统的”形象痕迹”检验的框子,深入到痕迹形成三要素的作用力的个人特性上。

②这项技术是我国自己独创。

是马玉林同志和广大痕检工作者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乃至痕迹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也是我国足迹检验技术发展的重大转折。

步法检验技术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国普及推广,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即从对连续足迹的检验发展到对单个足迹的检验与分析;从农村发展到城市。

3、全面发展与提高阶段。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

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作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许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

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

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难题,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提高。

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去失去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

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足迹检验既有传统的方法,也有许多新的方法和手段。

所谓传统的方法,即从五十年代沿续并不断完善的形象特征检验。

加根据现场遗留鞋印判断鞋子的大小、种类,然后同侦查部门提供的嫌疑鞋印比较,进行鞋子的认定或否定。

再有根据现场遗留赤足印与嫌疑人赤足印样本比较,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

足迹检验新方法的研究,主要针对犯罪人在作案后将鞋毁弃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场遗留足迹认定犯罪人。

专家们努力从步法和反映用力特征的“鞋底常态磨损”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1、足迹定量化检验的探索。

最初的尝试是在河南周口地区。

从七十年代后期,经过大量的步法统计,运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求出同一人步法特征变化的阈值,进行不同人的区分。

先后设计了“步幅特征级差检验法”、”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步态特征级差检验法”、”T2检验法”、“隶属度检验法”等。

以最简单的”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为例,正常行走的足迹中,相邻前后两个普通步为一组(共三枚足迹),分别画出各足迹中心线并延长,再连结相邻两足迹后边缘与中心线的交点,构成了左右两个步幅三角形。

分别测两个三角形底、高及后角,共6项数值,各项数值与嫌疑人比较,如均不超过规定的级差(后角5度,底8公分,高3.5公分),则判为相同;若一项超过级差,则判为否定。

“T2检验法”和,“隶属度检验法”运用了模糊数学理论,计算难度较大,应由侦查人员测量所需数值(井拍成照片)后,提交专业人员上计算机解决。

除了对步幅特征的定量检验外,对步态特征的定量检验研究也有较大进展。

在立体足迹中,足底压力不同,表现为石膏模型上的高度差别。

在检验时,先测量足迹长、前掌宽及起、落脚角度等4项数值,然后按设定坐标的方法,用河南周口地区研制的“足迹高程测量仪”,测出前掌与趾区的23个点的高程,分别计算出”前掌全坡陡度变差平方和”、”前掌半坡陡度变差平方和”、”拇趾陡度变差平方和”,连同开始测量的4项数值共七项指标,若均不大于规定的阈值则判为接受。

此外,还有,“立体足迹立多倍投影测图仪”、”足迹三维数据测量仪”。

等,都可以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和应用。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还曾试验了立体赤足印的”光栅检验法”。

在质地均匀、透明度,而且两平面精确平行的有机玻璃上,每隔1毫米刻蚀出宽1毫米的黑色不透明刻线,制成”光栅”。

把光栅贴在立体赤足印模型上,以平行光从45o角方向射向光栅,就会在上面观察到足迹表面呈现明暗相间的等高线图形。

将图形摄入计算机处理,自动测出相关各个切点与重压点,以极坐标方式计算出相关的19个数据,供比较检验。

足迹定量化检验,是足迹检验工作从经验型判别转向科学化判别的重要探索。

科学化判别要依赖于数学理论和仪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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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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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3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法律部门中,属于宪法相关法的是(

)。

  A.《行政复议法》  B.《行政许可法》  C.《行政处罚法》  D.《国务院组织法》  【答案】D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所属的法的形式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C  【解析】地方性法规的的判断技巧一般为《XX(地方)XX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所属的法的形式是地方性法规。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

)承担。

  A.企业法人  B.项目经理  C.企业法定代表人  D.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分担  【答案】A  【解析】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代表,其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

  4.下列民事行为属于代理的是(

)。

  A.由于事务繁忙,甲委托王某代其邀请张三赴宴  B.乙雇佣李四为其修缮房屋  C.丙委托中介为其征婚  D.丁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其办理营业执照  【答案】D  【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某建设单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在3个月内开工,但又未申请延期。

该施工许可证(

)。

  A.自行废止  B.重新核验  C.继续有效  D.自动延期  【答案】A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故选项A正确。

  6.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

  A.15天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答案】D  【解析】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故选项D正确。

  7.下列关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  B.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  C.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D.投标有效期内均可进行  【答案】A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招标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是(

)。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C.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答案】C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

)起算。

  A.招标公告发布之日  B.领取招标文件之日  C.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D.资格预审结束之日  【答案】C  【解析】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某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在对其的处罚项目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故选项D正确。

  11.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规定的价格履行。

该规定的价格是(

)。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C.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指导价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答案】A  【解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故选项A正确。

  1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

)。

  A.合同当事人一方受益  B.涉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财产损失  C.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D.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C  【解析】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3.张某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

为了考查张某是否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长截止至(

)。

  A.2013年4月10日  B.2013年6月10日  C.2013年9月10日  D.2014年3月10日  【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故选项C正确。

  1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符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是(

)。

  A.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B.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C.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答案】C  【解析】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5.不属于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是(

)。

  A.某单位司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B.某单位发现王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C.史某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D.职工姚某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  【答案】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唐某刚满16周岁即被应聘于甲施工单位,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唐某属于未成年人,与甲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  B.如果唐某从事的是临时工作,甲施工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C.甲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唐某从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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