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538962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docx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摘 要

我国于2014年在北京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正式其提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为我国量刑协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为司法部门量刑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

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对于我国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入手结合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现状,对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之中量刑建议的不足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发展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法律;宽严相济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基础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是在丰富的理论事件基础之上进行改革的。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程序分流原理。

本文将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详细的介绍[1]。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以及意识形态等都会在刑法内容以及目的中得到体现。

国家与国家之间政治体制不同,一个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刑法内容与目的都是具有巨大差异的。

法治国家与之前的封建时期国家刑法目的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

如今我国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员进行教育等改造[2]。

在遵守国家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司法部门不但要严格遵守对犯罪按照其罪行相应法律进行处罚的原则,而且还要确保刑法处罚公正性。

司法宽容能够对受到法律不公正的公民进行有效保护。

国家司法机关拥有大量资源,与被告人之间资源差异巨大,并且所处地位截然不同。

人们难免犯错,因为一次过错就进行严厉惩罚难以体现司法宽容,不利于促进犯罪人员的悔悟。

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古代中国社会之中,儒家思想作为传统思想的主流对于我国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于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于我国刑法的目的和内容也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我国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规定对于某些犯罪情节严重的罪犯应该从重处罚,当犯罪者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悔悟并坦白的进行一定程度上刑罚的减免[3]。

2、程序分流原理

程序分流原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程序分流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活动的效率,而且刑事司法具有极强的严厉性和强制性,程序分流原理可以有效的保障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中司法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流程,与被告进行平等的对话协商,从而做出公平正义的判决[4]。

程序分流原理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人员的惩处速度越快,就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得到迅速的发展,社会矛盾也明显增多,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因此我国司法部门更加重视程序分流,以提高我国司法效率。

程序分流有效的提高了我国司法效率。

程序分流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程序分流被日本、美国等国家所广泛采用,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员处以警告、教育等非刑罚性质的处罚。

广义的程序分流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坦白等情节的案件采取简易的流程进行办理。

由此可见,程序分流减少了司法部分对于案件的投入总量,并且有利于加强司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程序分流也节省了部分我国的司法资源,从而将情节较轻案件节省的司法资源投入大案要案之中,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程序分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起到重要作用[5]。

(二)认罪认罚制度现实依据

1、破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实行困境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增多,刑事案件数量也大量增长。

我们有必要对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增长现状进行研究分析。

据我国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可知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大量增长。

据统计我国2013年刑事案件的数量已经超过了600万件。

大量增长的刑事案件数量与我国一定数量的司法部门人员之间矛盾也逐渐增大。

巨大矛盾的现实,使得简化司法程序变得至关重要[6]。

随着我国第八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我国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使得我国刑事案件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改变。

如今我国判处一年以下刑期的案件数量超过刑事案件总数的40%,而据统计可知,我国2015年重大刑事案件数量不到总体刑事案件的10%。

而随着我国刑法规定的立案门槛的进一步下调,我国情节较轻的情事案件大幅增长,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较轻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7]。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以审判为重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简化办案流程的同时,也有效的防止审判程序流于形式事件的发生。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强调审判程序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得审判得以更好的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作用。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办案的程序,为审判作为司法的中心地位奠定了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的投放到重大刑事案件之中,不但提高了司法效率,还提高了我国司法质量。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从宽处理的途径。

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辅相成,为促进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并且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认罪认罚制度量刑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的作用依然不明显

采取程序分流的快速裁决程序需要首先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过同意后公安部门就准许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律师或者通过视频方式与律师进行案件的交流,这种采取速裁程序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但是准许犯了罪嫌疑人与律师交流时间较为短暂,因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充分的案件交流。

此外有关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专业术语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常识较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难以理解的,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律师难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解释。

案件的情形随着司法部门所掌握的事实以及案件侦查程度的深入而时刻变化,律师不全程参与案件之中就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

这种情形使得量刑协商工作的进行存在一定的阻碍。

据相关部门对于我国刑事案件的调查数据统计可知,我国刑事案件之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件数量仅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5%,这一数据表明我国仍旧存在将近85%的刑事案件之中没有律师实际参与到量刑辩护之中。

由此可见。

我国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之中的作用没有被充分的发挥。

(二)公诉人、嫌疑人、辩护律师三方在场量刑协商格局尚未形成

在进行审判之前,会由犯罪嫌疑人与案件公诉人经过协商一起签署《量刑协商确认书》。

签署《量刑协商确认书》过程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的具体过程将以记录的形式记录在案。

在协商过程之中公诉人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并介绍量刑建议,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进行量刑并签署同意书。

这种量刑协商仅有两方参与其中,而律师并未参与,这种量刑协商公正性、公开性是为人所质疑的。

(三)法院在量刑程序中的决定性地位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根据我国量刑协商的经验可知,我国仍有一部分案件的量刑协商的结果不具有规范性。

例如,我国在危险驾驶罪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内酒精含量的不同具有相应的不同的刑罚处罚。

犯罪嫌疑人一百毫升血液中不足一百四十毫克时,犯罪嫌疑人量刑为一个月拘役。

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足二百毫克酒精每一百毫升血液时,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两个月拘役。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采取从宽处理,从宽幅度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这种情况就导致大部分危险驾驶罪可以从宽处理一个月拘役。

但是据相关危险驾驶罪调查数据统计可知,我国危险驾驶罪中超过八成的量刑建议为处以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两个月拘役的刑罚处罚。

而在法院在进行判决时进可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内进行裁决,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决定性地位被削弱,对量刑公正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量刑规范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建议

(一)应让法律帮助律师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只有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更加愿意向司法部门进行自身罪行的坦白。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悔罪制度的充分了解是其自愿坦白的前提。

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认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悔罪制度认识,可以有效的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

我们可以通过健全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律师充分参与到刑事案件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法律支持。

通过法律是律师参与到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中,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充分沟通,使律师对于案件由更深入的理解,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律师、公诉人、犯罪嫌疑人三方共同参与到量刑协商之中还有助于量刑协商的公开,对于确保量刑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应该规定在进行刑事案件审理全程有律师进行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建立起以“量刑协商”为核心的量刑程序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的核心部分为量刑协商程序。

量刑协商程序是决定法院判决结果的关键所在。

量刑协商程序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犯罪嫌疑人对于相关法律以及量刑协商结果的知情和自愿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重点。

1、在进行量刑协商时,律师应该首先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其犯罪事实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并且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法律规定该犯罪的最高和最低刑罚以及量刑规定等。

律师还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详细的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律师所介绍的全部内容。

在量刑协商仅由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两方参与时,公诉人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上述内容。

2、律师或公诉人应该对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于“畸轻畸重”等相关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相依说明。

在进行量刑协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各种情况之后,应该签署同意量刑结果的自愿声明,之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应该签署记录记录量刑协商过程的文书。

建立以“量刑协商”为核心的量刑程序制度,可以确保量刑程序进行的规范性,为实现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础。

(三)法院对于量刑结果要具有决定性地位

量刑协商程序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流程进行。

法院应该根据对于案件的内容情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量刑协商的刑罚范围内进行判决。

法院还应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于案件进行灵活的判决。

法院应该在出现畸轻畸重情况下建议量刑协商的重新进行。

在进行量刑协商没有结果,且事实充分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纷争维护法院权威性,法院应该直接对于案件进行判决。

我国宪法赋予了法院最终审判权,因此法院的判决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量刑协商的范围之内,法院应该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在特殊情况下应该超出量刑协商范围进行判决,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在量刑协商无果过着量刑协商存在普遍争议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应该基于事实进行最终判决。

结 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决的基础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理论以及是宽严相济制度和程序分流原理。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使得我国社会结构更加复杂,因而我国社会矛盾种类增多,社会矛盾加剧,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

刑事案件的增加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得到凸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促进犯罪嫌疑人资自愿认罪悔罪。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司法部门的量刑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认罪认罚制度量刑规范化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我国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

本文通过对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量刑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为我国法律的健全完善,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3):

88-109.

[2]刘少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3):

126-144.

[3]李晓丽.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4]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01):

3-8+171.

[5]李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7.

[6]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J].法治研究,2017(01):

56-70.

[7]孔令勇.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针对内在逻辑与完善进路的探讨[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02):

145-15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面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