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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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新兵办发[2007]125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职工群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

保障职工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主要指需要以国家级为主的应对和处理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涉及到多个省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支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主要指在兵团范围内发生需要以兵团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师(市)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师(市)。

(2)在兵团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师(市)辖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_l币(市)。

(4)霍乱在1个师(市)辖区』]流行,1周内发病8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师(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师(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兵团范围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师(市)辖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主要指在兵团范围内发生并需要以师(市)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团辖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师(市)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下。

(3)霍乱在一个师(市)辖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师(市)辖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师(市)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眼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9)师(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主要指在兵团范围内发生.以团级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团辖区内发生。

(2)霍乱在一个团辖区内发生;

(3)发生一次食物中毒

(4)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5)团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师(市)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兵团和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兵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师(市)党政部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兵团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域可能影响兵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兵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由事发地师(市)党政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影响兵团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兵团统一领导指挥。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级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

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级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兵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兵团提出成立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党政部门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兵团及各师(市)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兵团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兵团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做出处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兵团卫生局、党委宣传部、兵团新闻办、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教育局、农业局、科技局、公安局、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兵团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制订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兵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兵团党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生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兵团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域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引导。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订购、储备和调度,保证供直,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兵团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台.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能力,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兵团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建立应急技术平台统一、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兵团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兵团财务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域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职工群众、参与群防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兵团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兵团农业局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组织、监督兵团范围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农产品质量信息。

兵团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兵团建设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并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兵团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域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国内外旅游组织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兵团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并开展有针对性地卫生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域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2日常管理机构

兵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师(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兵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人员培训: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师(市)级和团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兵团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提出具体的技术处理措施。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下,承担兵团特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指导师(市)、团级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和采供血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协助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兵团范围内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师(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师(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1)。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兵团、师(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团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团级以上党政部门;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陶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团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党政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党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党政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师(市)、团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兵团在接到报告的l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在兵团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况及时向相关省份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a.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b.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进程报告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结案报告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团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图2)。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团、师(市)、兵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兵团、师(市)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辖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师(市)党政部门报兵团,由兵团报经自治区授权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疫情控制措施:

师(市)以上党政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兵冈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由兵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兵团范围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l布.由兵团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兵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

师(市)以下各单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同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

兵团组织对兵团或重点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各师(市)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

兵团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

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授权,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6)业务培训: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兵团及各师(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国家、自治区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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