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6购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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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乐汇签约合同样本
BF——2005——0116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北京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张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北京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B11-1
邮政编码:
100031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1729146
企业资质证书号:
DX-A-1972
法定代表人:
侯宝旭联系电话:
67104858
委托代理人:
刘晨联系电话:
67104858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北京置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张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1234567890123
出生日期:
1234年12月12日,性别:
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
邮政编码:
100031联系电话:
12345678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朝阳区望京新城B区11-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京朝国用(2005出)第022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35211.57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办公,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8月30日至2054年8月30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悠乐汇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6规建字044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6]施(朝)建字009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2006年10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2008年4月30日。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京房售证字(2006)458号。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
31层,其中地上28层,地下3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D【幢】【座】第6层×单元601号。
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办公;【层高】【净高】为:
3.2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
该商品房朝向为:
东南。
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北京龙泰经纬测绘有限公司,其预测建筑面积共49.7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4.47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30平方米。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
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2、3。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抵押登记部门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抵押登记日期为:
2006年8月10日。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抵押登记部门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抵押登记日期为:
2006年10月30日。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9900元,总价款492723(币)×佰×拾×亿×仟×佰肆拾玖万贰仟柒佰贰拾叁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4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