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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定稿一线城市道路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

友谊大街(南二环—北二环)改造工程

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工程

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五章图纸(另附)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投标函

第八章投标报价表

第九章辅助资料表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名称:

友谊大街(南二环—北二环)改造工程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工程

工程规模:

友谊大街(南二环—北二环)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工期:

在不超过30日历天的基础上自报最短工期。

工程内容:

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工程

2

1.2

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1个标段,详见总则

3

2

资金来源:

城建资金

4

投标人资质及相关要求:

具有河北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5

8.1

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6

11.1

投标有效期:

60天(日历天)

7

12.1

投标保证金:

2万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账户。

8

13.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数为3份,电子报价文件1份(EXCEL格式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一致,用u盘存储与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递交)。

9

14.4

发标时间:

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

地点: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

10

15.1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6年月日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及开标地址: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三楼开标室

11

 

评标办法:

详见第四章

12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工程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3

质量等级:

达到合格标准

14

本工程最高限价:

万元;最低限价:

万元。

15

招标单位联系人:

任隶生,电话:

代理单位联系人:

康立栓,电话:

一、

总则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友谊大街(南二环—北二环)改造工程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工程。

2、资金来源

2.1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人”)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的资质要求。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答疑或补遗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五章图纸(另附)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投标函

第八章投标报价表

第九章辅助资料表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规定格式和图纸等。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将按废标处理。

6、招标文件的解释

6.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1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8.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方式;

8.2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8.3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相关计价规范计价;

8.4本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8.5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自主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暂定价部分,应按给定的暂定价填报;

8.6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并且不得有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详细评审并影响技术部分的得分。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8.7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8.8投标人所用主要材料应经招标人认质、封样、认可后才能采购和在本工程中使用。

8.9投标人可先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10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招标范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核对,若认为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和施工图及招标范围有误者,应将该内容书面通知招标人。

由招标人进行书面答疑,通知所有投标人。

否则,视为投标人承认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已全部涵盖了施工图纸及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中已有项目或类似项目,从其综合单价,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相应综合单价相关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核算,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8.11投标总价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报。

以上填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招标文件第21条原则核对并修正。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承诺书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需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人员专用章)

辅助资料表

10.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七、八、九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60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按要求如数提供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具体账户将另行通知),时间以到帐时间为准,凭银行底单到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三层建筑市场保证金窗口)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保证金窗口联系人:

路备站、安伟;联系方式:

12.3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即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开标时验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1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但因合同签定问题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推迟时,最迟将在本须知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2.5.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雷同或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

12.5.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修正标价的;

12.5.4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拒绝提交的。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一致,如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批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密封在袋内递交,封套应保证其密封性并在封套的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作骑缝章。

14.2封套包封上应写明:

密件:

工程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14.3投标文件应按时递交至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地址。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5.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17、开标

17.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法人代表参加开标会的应携带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的原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的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投标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17.4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7.4.1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17.4.2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17.4.3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投标报价超出限价范围的;

17.4.4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实质性条款的;

17.5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7.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7.6.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17.6.2拒绝接受按第21条原则修正投标报价的;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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