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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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9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和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6.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1.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

⑴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从事舞蹈、杂技、管乐演奏等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⑵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⑶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⑷文化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我市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文化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文化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文化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6.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7.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9.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0.全市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原则上为:

2.5:

3:

4.5;

⑵区县属文化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

3:

6;

⑶乡镇(街道)文化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1:

3:

6.9。

21.全市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22.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4.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高水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其他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区县属文化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乡镇文化事业单位一般不设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确需设置的按规定程序核准。

25.文化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2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8.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29.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30.文化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置

31.文化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3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引进(或柔性引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其他确需设置的。

3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文化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4.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馆员一级岗位、研究馆员二级岗位、研究馆员三级岗位、研究馆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馆员一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二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馆员一级岗位、馆员二级岗位、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馆员一级岗位、助理馆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管理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5.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等,下同)一级岗位、一级演员二级岗位、一级演员三级岗位、一级演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演员一级岗位,二级演员二级岗位、二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演员一级岗位、三级演员二级岗位、三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四级演员一级岗位、四级演员二级岗位、四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6.舞台技术人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舞台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舞台技师一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师一级岗位、舞台技师二级岗位、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术员一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二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原则上沿用现在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8.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42.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43.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5.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50.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1.文化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52.文化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化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53.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4.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55.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6.文化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7.文化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58.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9.根据文化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60.文化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61.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三、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⑵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⑶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62.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63.文化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64.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6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66.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6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文化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8.各地区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69.文化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70.文化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8),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1.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市属文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文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7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文化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73.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74.各地区和文化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不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5.本指导意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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