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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住房公积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9日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第三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理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指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担保公司是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对公积金贷款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借款人及抵押物的意外风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借款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应用于自住,且权属清晰,拥有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或共有产权,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2次(含)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四)申请贷款仅限于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的自住住房;

(五)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

(七)同意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手续,并以所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申请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不准予贷款:

(一)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二)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且逾期金额大于500元;

(三)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次数超过6期记录,且最低未还款额大于500元;

(四)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五)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12期记录;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地在非益阳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在益阳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外);

(二)由其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近一年内连续缴存公积金证明、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记录证明;

(三)在贷款申请网点开立个人公积金缴存帐户,从对方公积金中心预转12个月还贷额并自愿冻结;

(四)只能选择在贷款申请网点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按月对冲一种方式偿还贷款,并于每月20日之前,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或按季度、按半年度预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须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外);

(二)购买现房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或一次性补缴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购买益阳市中心城区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允许个人缴存者贷款的楼盘期房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或一次性补缴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购买区县(市)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允许个人缴存者贷款的楼盘期房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

(五)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夫妻双方均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六)个人缴存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足一年还贷额的须一次性补足;

(七)自愿冻结一年还贷额;

(八)个人缴存者偿还贷款只能选择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对冲一种方式,并于每月20日之前,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或按季度、按半年度预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个人缴存者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最后结清贷款时使用,或作为因借款人违约进入司法程序时的备用偿贷资金;

(十)须提供一名本市在岗职工作为联系人,并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章贷款种类及办理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种类

(一)购房(期房、现房、二手房)贷款;

(二)自建房贷款;

(三)翻(扩)建住房贷款;

(四)大修住房贷款;

(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办理要件

(一)期房按揭贷款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借款人在这一阶段购买的商品房并以所购住房申请贷款的行为。

申请期房按揭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申请人购买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楼盘所开发的商品房;

3.购房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且日期在2年之内;

4.所购房产为两人(含)以上按份共有的,原则上应按借款申请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必须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5.所购房产为两人(含)以上共同共有的,即未明确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人平分,并按照借款申请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必须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二)购买现房贷款指借款人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申请贷款的行为。

申请购买现房贷款须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申请人所购住房取得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两证发证时间间隔不超过三年;

3.所购房产为两人(含)以上按份共有的,原则上应按借款申请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必须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4.所购房产为两人(含)以上共同共有的,即未明确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人平分,并按照借款申请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必须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指公积金缴存人自建居住住房,借款人以所建住房申请贷款的行为。

申请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手续1年之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1年以内;村民宅基地自建房提供《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及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或1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3.主体已封顶。

(四)大修、翻(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指自住住房需要大修、翻(扩)建,借款人因资金不足申请贷款的行为。

申请大修、翻(扩)建自住住房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大修自住住房经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3.翻(扩)建自住住房经房地产、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翻(扩)建批文;

4.拥有拟大修或翻(扩)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5.经实地勘察后确认符合大修、翻(扩)建要求,且借款申请人已与施工单位签订大修、翻(扩)建住房的合同。

(五)二手房贷款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申请贷款的行为。

申请二手房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申请人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买卖双方已签定由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买方已支付的30%预付款。

在贷款发放前,由担保公司垫资代借款人付清剩余购房款,为房屋交易过户和办理抵押提供条件;

3.卖方(原产权人)出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担保公司垫付资金的,款项按约定转入担保公司账户,由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担保公司按规定收取担保服务费外,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垫款服务费。

申请人已办理过户手续参照购买现房贷款办理。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指申请人购买住房已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正在偿还贷款本息,申请转成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申请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3.公积金贷款发放之前须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4.需要担保公司垫付资金的,款项按约定转入担保公司账户,由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担保公司按规定收取担保服务费外,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垫款服务费。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贷款设定最高限额,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含)的,其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144㎡(含)之间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180㎡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建第二套房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且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上浮10%;

(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或划拨的,贷款首付比例按同档次增加10%执行;

(六)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首付比例按同档次降低10%执行;

(七)购精装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同档次增加10%执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少不低于3年(含),最长为30年。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最终还贷年龄确定贷款期限,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最后还款日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借款人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起,按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抵押物的设定与评估

第十六条贷款抵押物的的设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建)房屋为抵押物;

(二)申请人所建房屋用地属村民宅基地或所购(建)住房为定向安置房,不能办理抵押的,可以用申请人的其它住房或父母、子女的住房作抵押;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只能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

第十七条抵押物资产的评估

(一)已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含二手房)评估,按契税计税金额作为评估价;

(二)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以网签合同价为评估价;网签合同中价格明显偏高,超过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应根据房产管理部门当年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对所购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认房屋价值或抵押价值;

(三)大修、翻(扩)建自住住房的,以房屋评估价为准。

第六章贷款保证金及担保费率

第十八条以期房作抵押的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

期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期房贷款阶段性保证金按贷款金额的10%收取,由所购楼盘的开发商缴纳至指定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待《房屋所有权证》和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保证金缴款收据办理保证金退还。

第十九条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总证未分户的,可凭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总证申请贷款,按贷款额的5%向公积金中心缴纳保证金。

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分户后,借款人凭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保证金缴款收据办理保证金退还。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费率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由贷款人(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借款人需一次性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不论贷款是否提前偿还,担保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实行贷款余额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通过购买相关保险或参照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对借款人发生意外死亡、伤残,或者抵押物意外毁损的,代借款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并豁免或部分豁免对借款人的追索。

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因患重大疾病、非意外死亡致使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暂时无法继续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经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双方共同调查核实后,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实施救助。

第七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人需到公积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按《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卡和工资(储蓄)卡,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原件,若有代理人代办的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公证书原件。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申请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信用不良情况的,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按贷款种类提供相应资料原件;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综合业务柜员受理借款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在《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中作出是否具备贷款资格的审查意见。

具备贷款资格的将《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及相关资料交担保公司受理。

此流程须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柜员收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及相关资料后负责打印征信记录,进行贷前调查,出具贷款初审意见和建议,提交公积金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批。

此流程须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担保公司柜员对申请人购买的非签约楼盘现房(包括非开发商直接出售的签约楼盘现房)应到现场勘查,对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和信用记录不良的申请人购买期房实施面谈。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营业网点负责人收到通过贷款初审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在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须按要求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由法规科负责组织进行联审。

第二十六条贷款经审批通过,由担保公司柜员负责打印《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和《借款借据》,与借款人及配偶面签,并通知客户办理产权抵押手续。

此流程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办妥抵押后,由担保公司柜员至房产抵押管理部门领回抵押权证,公积金中心营业网点综合柜员核对后签收。

此流程在领回抵押权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按计划完成贷款划拨。

第二十九条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期房出售人;用于购买现房、建造、翻(扩)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领取。

第八章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款账户偿还贷款,并授权中心和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或月底前一天(遇节假日提前一天)从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在借款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段办理。

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只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且不收提前还款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余额超过月还款额12期的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月还款额不变,缩短借款期限;

(二)借款期限不变,确定新的月均还款额。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一旦发生贷款拖欠,借款人将承担逾期罚息,并在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连续逾期6期以内,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担保公司暂时垫付,6期(含)以上,担保公司可申请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第三十五条担保公司依法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扣除担保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下列房产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独栋别墅、联排别墅;

(二)商住两用住宅、公寓;

(三)购、建房面积大于180m2。

第三十七条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所拥有的房屋套数,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贷款次数不重复统计。

第三十八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关系存续期结束后,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经报市中心批准撤销绑定借款人配偶信息,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第二套房计数,无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第一套房计数。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申请公积贷款的金额加因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提取的公积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的总额。

贷款资格审查中应注明是否提取公积金及提取金额。

第四十条申请贷款按抵押物属地原则受理;中心城区开发楼盘的贷款申请由市中心指定网点办理,指定办理贷款网点在三方协议中一并明确。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如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或资料,取消借款人申请资格。

第四十二条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同意,不得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协商同意。

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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