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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实施细则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岗位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三违”细则。

一般三违

第一条上班迟到、班前会上睡觉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条未组织班前会入井者,发现一次对主持人罚款100元,停工培训三天。

第三条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条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条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条违规走辅运大巷者,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者,按每根200元罚款,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八条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发现一次罚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条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带班队长。

第十条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干打眼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工作面迎头排水不及时造成积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十九条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距超过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块,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风筒不按标准吊挂,每处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有杂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隔爆水袋破损、水量不足未及时更换,发现一次每个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大巷、工作面、回风流及各转载点喷雾不按规定使用者,发现一次每个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钻机运行不平稳,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井下随意乱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安全员、瓦斯员班中、班后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发现一次未汇报罚款5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3天。

第二十九条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没有足够的初撑力,与顶板接触不实的,每架罚款200元,并对带班队长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电工未带齐工具上岗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3天。

较重三违

第三十一条开工前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三十二条不遵守检身员管理,故意互相嬉戏打闹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三条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者,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三十四条乘坐人车时,不关车门或互相嬉戏打闹。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乘车时横七竖八乱躺,或将身体、携带物件伸出车外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靠在移变、电缆上睡觉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七条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八条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九条登高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防护绳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一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四十二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四十三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四条采煤机割煤时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五条采煤机割煤时顶底板割不平或出现台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六条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发现一架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七条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八条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九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条人员登上滚筒跟换截齿,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一条人员进入空顶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二条综掘机停机后不使用停机闭锁按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五十三条综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四条未及时紧固锚杆,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六条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七条一人开多部设备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八条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就随意停开皮带、溜子等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五十九条用铁丝代替专用销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条不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一条检修电气设备不验电放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二条皮带机尾无防护栏,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六十三条电、氧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四条电、氧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五条氧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六条掘进机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取下控制手把,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七条拉放车物料捆绑不牢,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八条拉人车运送人员时,超员乘坐,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九条拉料车坐人者,罚款司机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人员下井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一条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二条瓦斯检定器不按规定清洗气室或不在规定地点归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三条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未及时处理,一个破口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四条风门连锁装置失效不及时维修,罚款5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五条钻孔不及时进行封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六条钻机固定不牢固,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七条水仓等危险区域无防护栏或警示标志以及未设置栅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八条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罚款3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九条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零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罚款5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条乙炔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的,罚款3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一条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达不到规程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第八十二条岩巷掘进未采取湿式打眼的,罚款200,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每架罚款100元,并现场批评教育。

第八十四条不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米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五条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六条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七条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罚款5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当,无消音器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条采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一条采掘工作面不安设、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的,每处罚款500元,带班队长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二条采掘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罚款1000元,带班队长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三条采掘机运行时,不开喷雾的,罚款2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四条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罚款5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五条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严重三违

第九十六条无证上岗或持证过期上岗者,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九十七条早出井、早消卡等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九十八条睡岗、脱岗、空岗者,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九十九条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现场进行教育。

第一百条酒后入井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罚款500元,并且按原价赔偿矿灯自救器。

第一百零五条扒、蹬、跳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不具备生产条件,冒险继续组织生产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零八条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掘进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超空顶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每超1m,罚款10000元,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带电挪移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一十四条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一十八条机电设备甩保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一条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探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及时断电撤人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瓦检员不按瓦斯设置点规定的时间、路线检查瓦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瓦检员漏检,不认真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图表,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同时开启两道风门,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二十七条用矿车撞开风门,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二十八条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悬挂,吊挂不标准,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九条风机停风不撤走人员,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三十条私自打开密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不按探放水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三十三条风筒断开未及时处理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运送火工品导致火工品丢失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操作失误导致探头误报警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断电、限量、撤人“三原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爆破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其它代替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电器严重失爆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带电检修电器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导致风流短路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给予罚款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月度内发生两次“较重”违章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15天。

第一百四十五条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护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四十六条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未做出安排的;现场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的,罚款负责人2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井下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未严格按措施规定作业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或将剩油、费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四十九条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的,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瓦检员填写瓦斯牌板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三条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五条不按规定注氮或喷洒阻化剂者,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六条风门、闭墙工程质量低劣,漏风严重,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七条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五十八条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5000元,停工培训15天。

第一百五十九条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罚款1000元,停工7天。

第一百六十条地面仓库、监控机房、井口、风机房、配电室、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六十二条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支柱未系安全绳的,每根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六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六十四条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先开机的,罚款500,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弄虚作假,漏检漏项的,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六十六条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的“三违”行为。

上述三违行为,队组内人员发生三违,班组长、跟班队长均有连带责任,处以同等罚款。

本细则若与上级公司文件冲突者,按上级公司文件执行,本细则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细则未考虑到的根据实际情况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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