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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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1.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部门
3.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
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2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3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直属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4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3.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
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
4.工作程序
4.1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4.2 受理
4.2.1受理条件
4.2.1.1申请材料齐全;
4.2.1.2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4.2.2申请人向直属局备案机构提交4.1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4.2.3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2.3.1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2.4不予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4.2.1.1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通知。
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
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3许可审批、发证
4.3.1许可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符合下列许可条件,即可获得许可。
4.3.1.1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一)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三)
4.3.1.2备案申请资料必须是真实、一致的;
4.3.1.3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四,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目录)内;
4.3.1.4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1.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4.4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20日。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5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发证程序
4.5.1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
4.5.1.1接受
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直属局应当自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5日内完成初审,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总局。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的初步审批意见应包括“免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免装”)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审核意见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5.1.2审批
总局在15日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初步审批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
审批应分两级进行,备案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5.1.3打印决定、送达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4.5.2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
4.5.2.1接受
受理部门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表),在5日内连同申请书和待审批材料交审批部门。
4.5.2.2审批
审批部门按照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有关规定,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批。
审批应分两级进行,经办备案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5.2.3打印决定、送达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送达申请人。
4.6备案结论
备案结论分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两种。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所附清单应简化,对于拍卖设备或成套设备等难以在备案时确定设备明细情况的,以装运前检验证书所附清单作为口岸通关核销依据。
4.6.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理由,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6.2免装运前检验
符合许可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备案机构应当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一正本一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
其中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存档。
(1)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外的旧机电产品。
(2)在装运前检验目录内属收货人自用、安全卫生环保风险易控制的小批量、小金额(原则控制1万美元以下)的旧机电产品。
(3)难以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
(5)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
(6)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
(7)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8)出境返修复进口且已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旧机电产品。
4.6.3装运前检验
符合许可条件、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要求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一正本二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
其中正本及一副本送达申请人,另一副本存档。
4.6.3.1进口旧机电产品,原则上由境外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总局和直属局根据备案权限和境外检验机构的地域分工分别指定。
4.6.3.2用于销售、租赁且备案金额超过50万美元、收货人自用且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或特别重要的旧机电产品,由总局指派相关检验机构专家对装运前检验进行指导和工作检查。
4.7档案
备案机构应当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档案保存期4年。
4.8公布
备案机构负责将受理许可的单位、项目及时进行整理,并以备案机构名义,将已经受理、批准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地址、受理及批准项目、受理及许可证编号、受理日期及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公布。
直属局应于每月将上述备案信息报总局或在直属局网站上公布,总局备案的上述信息在总局网站上公布。
4.9变更
在有效期内,需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变更按本规范4.4、4.5、4.6执行。
4.10延期
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
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
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
延期按本规范4.4、4.5、4.6执行。
5监督管理
5.1内部监督
5.1.1监督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接受总局行政督察部门的监督。
5.1.2监督方式
5.1.2.1征求意见
利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意见。
由备案机构整理,定期向总局领导汇报,并且向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5.1.2.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备案机构应按照总局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5.1.2.3设立举报电话
备案机构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总局领导。
5.1.2.4检查
备案机构应配合法规监察部门不定期走访申请人,并且写出报告。
5.2问题处理
5.2.1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总局备案部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
5.2.2技术性问题
许可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局备案部门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以局函的形式及时解答。
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5.2.3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备案机构所在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3信息通报
各直属局应每月初向总局上报上月备案及装运前检验任务指派情况。
6.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批、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
(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即《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7.工作依据
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依据以下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5)《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8.附则
本工作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录一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商品类别
涉及的HS编号
一、旧轮胎(翻新用)
4012(除401290外)
二、金属制品
7307-7326、7412-7419、7508、7609-7616、7806、7907、8007
82-83章
三、机械及设备
84章
四、电器及电子产品
85章
五、运输工具
86章
六、仪器仪表
90章
七、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
9402、9403、9405
八、其他(含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9207
9501、950310、950380、9504、950691、950699
附录二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6年)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09999910
电控柴油喷射装置(指编号8408所列的其他发动机用)
2
8413400000
混凝土泵
3
8414309010
汽车空调压缩机
4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指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5
8426200000
塔式起重机
6
8426411000
轮胎式起重机
7
8426419000
其他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8
8426491000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
9
8426499000
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10
8426910000
供装于公路车辆的其它起重机械
11
8426990000
其他起重机械
12
8427101000
有轨巷道堆垛机
13
8427102000
无轨巷道堆垛机
14
8427109010
电瓶叉车
15
8427109020
电动托盘搬运车
16
8427109090
其他电动机推动的机动车
17
8427201000
集装箱叉车
18
8427209000
其他机动叉车及有升降装置工作车(包括装有搬运装置的机动工作车)
19
8427900000
其他叉车及可升降的工作车(工作车指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
20
8428101000
载客电梯
21
842810900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22
8428400000
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
23
8429111000
功率>235.36KW的履带式推土机(包括侧铲推土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4
8429119000
功率≤235.36KW的履带式推土机(包括侧铲推土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5
8429191000
功率>235.36KW其他推土机(非履带式,包括侧铲推土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6
8429199000
功率≤235.36KW的其他推土机(非履带式,包括侧铲推土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7
8429201000
功率>235.36KW的筑路机及平地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8
8429209000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的,但<130千瓦的除外)
29
842930100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30
842930900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31
8429401100
机重≥18吨的震动式压路机
32
8429401900
其他机动压路机
33
8429409000
其他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34
8429510000
前铲装载机
35
8429521100
轮胎式挖掘机(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
36
8429521200
履带式挖掘机(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
37
8429521900
其他挖掘机(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
38
8429529000
其他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机械(包括机械铲及机铲装载机)
39
8429590000
其它机械铲、挖掘机及机铲装载机
40
8430100000
打桩机及拔桩机
41
8430200000
扫雪机及吹雪机
42
8430310000
自推进截煤机、凿岩机(包括自推进隧道掘进机)
43
8430390000
其他非自推进截煤机、凿岩机(包括非自推进隧道掘进机)
44
8430502000
矿用电铲
45
8430610000
非自推进捣固或压实机械
46
8430691100
转筒直径≥3m的工程钻机(非自动推进)
47
8430691900
转筒直径<3m的工程钻机(非自动推进)
48
8430692000
非自推进的铲运机
49
8430699000
其他非自推进未列名机械
50
8431200000
其他装有升降装置工作车用零件(编号8427所列机械用的)
51
8431310000
其他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零件(包括自动梯零件)
52
8431390000
编号8428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自动梯的零件除外)
53
8431410000
戽斗、夹斗、抓斗及其他铲斗
54
8431439000
其他凿井机械用零件(编号843041、843049所列机械的)
55
8431499000
编号8426、8429、8430所列的其他零件(前述具体列名的机械零件除外)
56
84431100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编号8473所列的货品除外)
57
844319100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58
8443199000
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59
8443300000
苯胺印刷机
60
8443400000
凹版印刷机
61
84435912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62
8443599000
未列名印刷机(网式印刷机及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除外)
63
8445203100
自由端转杯纺纱机
64
8445204100
环锭棉细纱机
65
8456100010
辐照元件激光切割机
66
8456100090
其他用激光或其他光或光子束处理的机床
67
8456301010
数控放电加工机床(2轴或多轴成形控制的无线型放电加工机床)
68
8456301090
其他数控的放电处理加工机床
69
8457101000
立式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0
8457102000
卧式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1
8457103000
龙门式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2
8457109000
其他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3
8458110000
切削金属的数控卧式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74
8458910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75
8459210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钻床(但编号8458的车床除外)
76
8459310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镗铣机床(但编号8458的车床除外)
77
8459611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龙门数控铣床
78
8459619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铣床(但编号8458的车床及龙门铣床除外)
79
8460211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外圆磨床(含加工金属陶瓷,在任一座标的定位精度至少是0.01毫米)
80
8460219000
加工金属的其他数控磨床(含加工金属陶瓷,在任一座标的定位精度至少是0.01毫米)
81
8461401000
切削金属的数控切齿机,齿轮磨床(含加工金属陶瓷,包括数控齿轮精加工机床)
82
8462101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锻造或冲压机床(包括锻锤,模锻)
83
8462219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弯曲、折叠机床(包括矫平机床)
84
8462411900
其他数控冲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85
84671100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包括旋转冲击式的)
86
84671900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87
8467920000
风动工具零件
88
84743100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9
84743200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90
8474390000
混合或搅拌机器(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91
8474900000
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92
8476210000
可加热或制冷的饮料自动销售机
93
8476290000
其他饮料自动销售机(装有加热或制冷装置的除外)
94
8476810000
装有加热或制冷装置的自动售货机(饮料自动销售机除外)
95
8476890000
无加热或制冷装置的自动售货机(包括钱币兑换机)
96
8476900000
编号8476所列机器的零件
97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98
8478100000
其他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99
8478900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用的零件
100
8479102100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101
8479102200
稳定土摊铺机
102
8479102900
其他摊铺机
103
8479109000
其他公共工程用的机器
104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105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106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107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108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109
8517301300
数字移动通信交换机
110
852*******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11
852*******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112
852*******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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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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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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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移动通信设备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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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M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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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A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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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S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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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移动通信基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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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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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编号8525~8528所列其他装置或设备的,包括天线反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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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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