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521074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0.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docx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doc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1.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部门

3.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

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2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3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直属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4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3.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

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

4.工作程序

4.1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4.2 受理

4.2.1受理条件

4.2.1.1申请材料齐全;

4.2.1.2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4.2.2申请人向直属局备案机构提交4.1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4.2.3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2.3.1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2.4不予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4.2.1.1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通知。

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

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3许可审批、发证

4.3.1许可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符合下列许可条件,即可获得许可。

4.3.1.1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一)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三)

4.3.1.2备案申请资料必须是真实、一致的;

4.3.1.3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四,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目录)内;

4.3.1.4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1.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4.4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20日。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5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发证程序

4.5.1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

4.5.1.1接受

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直属局应当自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5日内完成初审,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总局。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的初步审批意见应包括“免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免装”)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审核意见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5.1.2审批

总局在15日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初步审批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

审批应分两级进行,备案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5.1.3打印决定、送达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4.5.2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

4.5.2.1接受

受理部门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表),在5日内连同申请书和待审批材料交审批部门。

4.5.2.2审批

审批部门按照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有关规定,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批。

审批应分两级进行,经办备案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5.2.3打印决定、送达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送达申请人。

4.6备案结论

备案结论分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两种。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所附清单应简化,对于拍卖设备或成套设备等难以在备案时确定设备明细情况的,以装运前检验证书所附清单作为口岸通关核销依据。

4.6.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理由,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6.2免装运前检验

符合许可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备案机构应当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一正本一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

其中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存档。

(1)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外的旧机电产品。

(2)在装运前检验目录内属收货人自用、安全卫生环保风险易控制的小批量、小金额(原则控制1万美元以下)的旧机电产品。

(3)难以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

(5)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

(6)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

(7)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8)出境返修复进口且已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旧机电产品。

4.6.3装运前检验

符合许可条件、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要求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一正本二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

其中正本及一副本送达申请人,另一副本存档。

4.6.3.1进口旧机电产品,原则上由境外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总局和直属局根据备案权限和境外检验机构的地域分工分别指定。

4.6.3.2用于销售、租赁且备案金额超过50万美元、收货人自用且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或特别重要的旧机电产品,由总局指派相关检验机构专家对装运前检验进行指导和工作检查。

4.7档案

备案机构应当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档案保存期4年。

4.8公布

备案机构负责将受理许可的单位、项目及时进行整理,并以备案机构名义,将已经受理、批准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地址、受理及批准项目、受理及许可证编号、受理日期及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公布。

直属局应于每月将上述备案信息报总局或在直属局网站上公布,总局备案的上述信息在总局网站上公布。

4.9变更

在有效期内,需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变更按本规范4.4、4.5、4.6执行。

4.10延期

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

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

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

延期按本规范4.4、4.5、4.6执行。

5监督管理

5.1内部监督

5.1.1监督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接受总局行政督察部门的监督。

5.1.2监督方式

5.1.2.1征求意见

利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意见。

由备案机构整理,定期向总局领导汇报,并且向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5.1.2.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备案机构应按照总局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5.1.2.3设立举报电话

备案机构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总局领导。

5.1.2.4检查

备案机构应配合法规监察部门不定期走访申请人,并且写出报告。

5.2问题处理

5.2.1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总局备案部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

5.2.2技术性问题

许可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局备案部门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以局函的形式及时解答。

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5.2.3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备案机构所在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3信息通报

各直属局应每月初向总局上报上月备案及装运前检验任务指派情况。

6.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批、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

(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即《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7.工作依据

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依据以下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5)《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8.附则

本工作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录一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商品类别

涉及的HS编号

一、旧轮胎(翻新用)

4012(除401290外)

二、金属制品

7307-7326、7412-7419、7508、7609-7616、7806、7907、8007

82-83章

三、机械及设备

84章

四、电器及电子产品

85章

五、运输工具

86章

六、仪器仪表

90章

七、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

9402、9403、9405

八、其他(含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9207

9501、950310、950380、9504、950691、950699

附录二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6年)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09999910

电控柴油喷射装置(指编号8408所列的其他发动机用)

2

8413400000

混凝土泵

3

8414309010

汽车空调压缩机

4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指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5

8426200000

塔式起重机

6

8426411000

轮胎式起重机

7

8426419000

其他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8

8426491000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

9

8426499000

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10

8426910000

供装于公路车辆的其它起重机械

11

8426990000

其他起重机械

12

8427101000

有轨巷道堆垛机

13

8427102000

无轨巷道堆垛机

14

8427109010

电瓶叉车

15

8427109020

电动托盘搬运车

16

8427109090

其他电动机推动的机动车

17

8427201000

集装箱叉车

18

8427209000

其他机动叉车及有升降装置工作车(包括装有搬运装置的机动工作车)

19

8427900000

其他叉车及可升降的工作车(工作车指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

20

8428101000

载客电梯

21

842810900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22

8428400000

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

23

8429111000

功率>235.36KW的履带式推土机(包括侧铲推土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4

8429119000

功率≤235.36KW的履带式推土机(包括侧铲推土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5

8429191000

功率>235.36KW其他推土机(非履带式,包括侧铲推土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6

8429199000

功率≤235.36KW的其他推土机(非履带式,包括侧铲推土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7

8429201000

功率>235.36KW的筑路机及平地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320马力)

28

8429209000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发动机输出功率≤235.36千瓦的,但<130千瓦的除外)

29

842930100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30

842930900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31

8429401100

机重≥18吨的震动式压路机

32

8429401900

其他机动压路机

33

8429409000

其他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34

8429510000

前铲装载机

35

8429521100

轮胎式挖掘机(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

36

8429521200

履带式挖掘机(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

37

8429521900

其他挖掘机(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

38

8429529000

其他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机械(包括机械铲及机铲装载机)

39

8429590000

其它机械铲、挖掘机及机铲装载机

40

8430100000

打桩机及拔桩机

41

8430200000

扫雪机及吹雪机

42

8430310000

自推进截煤机、凿岩机(包括自推进隧道掘进机)

43

8430390000

其他非自推进截煤机、凿岩机(包括非自推进隧道掘进机)

44

8430502000

矿用电铲

45

8430610000

非自推进捣固或压实机械

46

8430691100

转筒直径≥3m的工程钻机(非自动推进)

47

8430691900

转筒直径<3m的工程钻机(非自动推进)

48

8430692000

非自推进的铲运机

49

8430699000

其他非自推进未列名机械

50

8431200000

其他装有升降装置工作车用零件(编号8427所列机械用的)

51

8431310000

其他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零件(包括自动梯零件)

52

8431390000

编号8428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自动梯的零件除外)

53

8431410000

戽斗、夹斗、抓斗及其他铲斗

54

8431439000

其他凿井机械用零件(编号843041、843049所列机械的)

55

8431499000

编号8426、8429、8430所列的其他零件(前述具体列名的机械零件除外)

56

84431100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编号8473所列的货品除外)

57

844319100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58

8443199000

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59

8443300000

苯胺印刷机

60

8443400000

凹版印刷机

61

84435912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62

8443599000

未列名印刷机(网式印刷机及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除外)

63

8445203100

自由端转杯纺纱机

64

8445204100

环锭棉细纱机

65

8456100010

辐照元件激光切割机

66

8456100090

其他用激光或其他光或光子束处理的机床

67

8456301010

数控放电加工机床(2轴或多轴成形控制的无线型放电加工机床)

68

8456301090

其他数控的放电处理加工机床

69

8457101000

立式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0

8457102000

卧式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1

8457103000

龙门式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2

8457109000

其他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

73

8458110000

切削金属的数控卧式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74

8458910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75

8459210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钻床(但编号8458的车床除外)

76

8459310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镗铣机床(但编号8458的车床除外)

77

8459611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龙门数控铣床

78

8459619000

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铣床(但编号8458的车床及龙门铣床除外)

79

8460211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外圆磨床(含加工金属陶瓷,在任一座标的定位精度至少是0.01毫米)

80

8460219000

加工金属的其他数控磨床(含加工金属陶瓷,在任一座标的定位精度至少是0.01毫米)

81

8461401000

切削金属的数控切齿机,齿轮磨床(含加工金属陶瓷,包括数控齿轮精加工机床)

82

8462101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锻造或冲压机床(包括锻锤,模锻)

83

8462219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弯曲、折叠机床(包括矫平机床)

84

8462411900

其他数控冲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85

84671100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包括旋转冲击式的)

86

84671900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87

8467920000

风动工具零件

88

84743100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9

84743200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90

8474390000

混合或搅拌机器(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91

8474900000

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92

8476210000

可加热或制冷的饮料自动销售机

93

8476290000

其他饮料自动销售机(装有加热或制冷装置的除外)

94

8476810000

装有加热或制冷装置的自动售货机(饮料自动销售机除外)

95

8476890000

无加热或制冷装置的自动售货机(包括钱币兑换机)

96

8476900000

编号8476所列机器的零件

97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98

8478100000

其他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99

8478900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用的零件

100

8479102100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101

8479102200

稳定土摊铺机

102

8479102900

其他摊铺机

103

8479109000

其他公共工程用的机器

104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105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106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107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108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109

8517301300

数字移动通信交换机

110

852*******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11

852*******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112

852*******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113

852*******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114

852*******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115

852*******

其他移动通信设备

116

852*******

GSM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117

852*******

CDMA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118

852*******

TACS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119

852*******

其他移动通信基地站

120

852*******

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121

852*******

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编号8525~8528所列其他装置或设备的,包括天线反射器)

122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

123

85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