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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中国能源网.docx

电能计量中国能源网

合同编号:

 

江苏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月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三方陈述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一:

《一类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信息统计表》

 

江苏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江苏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签署:

1、甲方(一类用户或售电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售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乙方(发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丙方(电网经营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经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乙双方拟通过丙方完成电力直接交易,三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以下简称《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1)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2)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形成的交易。

(3)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1.1.2计量点是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交易电价是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计量点电量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

1.1.4紧急情况是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致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事后需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确认。

1.1.5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等。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等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3.2.2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3按相关规定缴纳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费用。

3.2.4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3.3.4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三方购售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3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丙方作为输配电方,甲方向乙方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方式购买万千瓦时电量。

4.2上述直接交易电量的交易电价为元/千瓦时。

4.3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甲乙双方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4.4其他约定: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甲方的计量

5.1.1若甲方为一类用户,应分电压等级分户号计量。

甲方电量计量点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如计量点存在照明、农业等与工业电量混合计量的情况,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定量定比”拆分方法。

若甲方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户号,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电压等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户号参加交易。

合并户号后相关合同计划调整结算以及偏差考核均按照合并后进行。

合并户号的用户,在合同周期内,不得再进行拆分户号交易。

甲方(同意/不同意)合并户号参加交易。

5.1.2若甲方为售电公司,为统计甲方月度电量的偏差,应按照甲方及其签约电力用户与丙方签订的《三方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

5.2乙方的计量

5.2.1乙方电量计量点在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2若乙方有多台发电机组共用上网计量点且无法拆分,不同发电机组又必须分开结算时,原则上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5.3丙方的计量

5.3.1丙方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甲方、乙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5.3.2丙方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甲方和乙方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和相关市场成员。

当交易按月开展时,丙方应保证甲方、乙方日电量数据准确;当交易按日开展时,丙方应保证甲方、乙方小时电量数据准确。

5.3.3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六章 结算

6.1甲方的结算

6.1.1若甲方为一类用户,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向甲方出具结算依据,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向丙方缴纳电费。

甲方的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若甲方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户号,则应填写《一类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信息统计表》(附件一)。

6.1.2若甲方为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提供的签约用户结算电量、电价等,结合《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向甲方出具结算依据,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

6.1.3若甲方为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公司,在6.1.2的基础上,甲方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的实际电量向丙方支付输电费用。

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甲方参照供用电协议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甲方代收。

6.2乙方的结算

6.2.1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法规向乙方出具结算依据,乙方按照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

6.3丙方的结算

6.3.1丙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乙方结算。

6.4本合同各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8.4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得到纠正;

9.1.2甲方持续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15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9.1.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

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5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

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能源监管办调解。

11.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14.1.1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全部

14.2.1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2.2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

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4.3通知和送达

14.3.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不放弃权利

14.4.1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三方购售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或《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协调。

14.6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丙方执1份。

附件一:

一类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信息统计表

公司名称:

序号

用电户号

用电类别

电压等级

(千伏)

交易电量

(万千瓦时)

交易电价

(元/千瓦时)

输配电价

(含线损及交叉补贴)

(元/千瓦时)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元/千瓦时)

结算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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