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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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2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详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明挖、暗挖、顶管、定向钻等施工工艺,并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

2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1.0.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技术和施工工艺,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冻土等地区和地震、巷道区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2.1.2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

2.1.4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情况,制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措施。

2.1.5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技术准备

2.2.1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2.2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2.2.3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用地、现场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情况。

2.2.4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3物资准备

2.3.1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3.2物资准备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并应组织进场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2.4安全措施

2.4.1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4.2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

2.4.3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

2.4.4施工现场宜采用封闭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2m。

2.4.5高空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绳)。

2.4.6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攀登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梯高度不宜大于5m,直梯踏步高度宜为300mm,梯子净宽不宜小于400mm。

当直梯高度大于2m时应加设护笼;当直梯高度大于5m时应加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面积不宜小于1.5m2。

2斜梯的垂直高度不宜大于5m,宽度不宜小于700mm,坡度不宜大于60°。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250mm,宽度不宜小于250mm。

梯道临边一侧应设护栏,高度应为1.2m,立柱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横杆间距应为500mm~600mm,并应设置护网。

3梯子上端及梯脚应安置牢固,梯子上端应设置高度为1.0m~1.2m的扶手。

2.4.7开挖土方前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道路和便桥,沟槽周围和临时便桥应设置护栏。

在重要路口应分别设置车行便桥和人行便桥,在沟槽两端和交通道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土方开挖前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3工程测量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测量应根据城镇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坐标和高程资料,确定管网施工线位和高程。

3.1.2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不应小于图根级。

3.1.3当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系统。

3.1.4供热管线的中线桩和控制点宜采用极坐标放样、平移、距离交会、方向交会等方法定位,不宜采用后方交会法定位。

3.1.5控制点应设置在便于观测的稳固部位。

3.1.6当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相接时,应先测量既有管线接口处的管线走向、管中坐标、管顶高程,新建管线应与既有管线顺接。

3.2定线测量

3.2.1管线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应按主线、支线的次序进行;

2管线的起点、终点、各转角点及其他特征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3地上建筑、检查室、支架、补偿器、阀门等的定位可在管线定位后实施。

3.2.2管线定位应按设计给定的坐标数据测定,并应经复核无误后,再测定管线点位。

3.2.3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2.4管线中线定位宜采用GPS接收设备、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钢尺等器具进行测量。

当采用钢尺在坡地上测量时,应进行倾斜修正。

量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3.2.5管线定线完成后,应对点位进行顺序编号,起点、终点和中间各转角点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埋设标石,并应绘点标记。

3.2.6管线转角点应在附近永久性建(构)筑物上标志点位,控制点坐标应做记录。

当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

当采用图解法确定管线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3.2.7管线中线定位完成后,应对施工范围的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

对施工图中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位置,应在地面上做标识。

3.2.8当暗挖施工时,应进行平面联系测量。

3.2.9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R——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n——测站数(个)。

3.3水准测量

3.3.1水准观测前应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标定,标定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的相关规定。

在作业过程中,应定期对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i的误差进行校验。

3.3.2水准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R1——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mm);

   L——附合路线长度(km)。

2当水准测量跨越河流、深沟,且视距大于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

跨河水准测量应观测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应观测两组,两测回间较差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R2——两测回间较差(mm);

   L——视距(km)。

3.3.3在管线起点、终点、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应设置临时水准点。

临时水准点设置应明显、稳固,间距不宜大于300m。

3.3.4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等高程,可采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控制。

直埋管道的高程可采用变坡点、转折点的高程进行控制。

3.3.5在竖井处应进行高程联系测量。

3.4竣工测量

3.4.1供热管线竣工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相关规定。

3.4.2供热管线工程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竣工测量宜选用施工测量控制网。

3.4.3竣工测量的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测量的允许误差应控制在±50mm的范围内;

2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测量的允许误差应控制在±30mm的范围内;

3竣工图上管线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他管线、规划道路或现状道路中心线的间距的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5mm的范围内。

3.4.4土建工程竣工测量应对起终点、变坡点、转折点、交叉点、结构材料分界点、埋深、轮廓特征点等进行实测。

3.4.5供热管线竣工应测量、记录下列数据:

1管道材质和管径;

2管线起点、终点、平面转角点、变坡点、分支点的中心坐标和高程;

3管线高程的垂直变动点中心坐标和垂直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4管沟敷设的管线固定支架处、平面转角处、横断面变化点的中心坐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上表面中心的高程;

5检查室、人孔中心坐标,检查室内底、顶板上表面中心的高程,管道中心和检查室人孔中心的距离;

6管路附件及各类设备的平面位置,异径管处两个不同直径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7管沟穿越道路或地下构筑物两侧的管沟中心坐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的上表面中心高程;

8地上敷设管线的支架中心坐标和支承上表面高程;

9直埋管线的管路附件、设备、管线交叉处的中心坐标或与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10直埋管线的变坡点、变径点、转角点、分支点、高程垂直变化点、交叉点和直管段每隔50m处的外护管上表面高程;

11直埋管线穿越道路处的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坐标和保温外护层上表面高程。

3.4.6对管网施工中已露出的其他与热力管线相关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应测其中心坐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管线的交叉角。

3.4.7竣工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

2各测点的坐标数据应分别标注在平面和纵断面图上;

3与热力管线相关的其他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名称、直径或外轮廓尺寸、高程等相关数据应进行标注。

3.4.8竣工测量应编写说明,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线种类、起止地点、实测长度等工程概况;

2平面坐标和高程的起算数据、施工改线、拆除或连接等实测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5测量允许误差

3.5.1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误差

固定测量桩间距离

L(m)

作业尺数

丈量总次数

同尺各次或同段各尺的较差

(mm)

允许误差

(mm)

L<200

2

4

≤2

±L/5000

200≤L≤500

1~2

2

≤2

±L/10000

L>500

1~2

2

≤3

±L/20000

4土建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工前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并应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及与拟建工程的相对位置。

4.1.2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4.1.3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

降水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的相关规定,并应将施工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基底以下0.5m后方可开挖。

4.1.4当穿越既有设施或建(构)筑物时,其施工方案应取得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同意。

4.1.5供热管道施工,在结构断面中的位置均应符合设计纵横断面要求。

4.1.6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对建(构)筑物的状态进行第三方监控量测。

4.1.7冬期、雨期施工应采取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4.2明挖

4.2.1土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4.2.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和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并应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度、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度及堆土和外运土量。

4.2.3当施工中采用边坡支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规定。

4.2.4当土方开挖中发现事先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与产权或主管单位协商,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4.2.5开挖过程中应对开槽断面的中线、横断面、高程进行校核。

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预留不少于150mm厚的原状土,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不得超挖。

4.2.6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沟槽的措施。

4.2.7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进行测量检查,并应合格。

4.2.8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

4.2.9当槽底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制定处理方案。

在地基处理完成后应对地基处理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1的规定填写。

4.2.10当槽底局部土质不合格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当土质处理厚度小于或等于150mm时,宜采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小于95%;当土质处理厚度大于150mm时,宜采用砂砾、石灰土等压实,压实度不应小于95%;

2当槽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或砂回填至设计标高。

4.2.11直埋保温管接头处应设置工作坑,工作坑的尺寸应满足接口安装操作的要求。

4.2.12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后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开挖不应扰动原状地基;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3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槽壁应平整,边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5沟槽中心线每侧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设计底部开挖宽度的1/2;

6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1)开挖土方应为±20mm;

2)开挖石方应为—200mm~+20mm。

4.2.13沟槽验收合格后,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2的规定填写。

4.3暗挖

4.3.1暗挖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CJJ200的相关规定。

隧道开挖面应在无水条件下施工,开挖过程中应对地面、建(构)筑物和支护结构进行动态监测。

4.3.2竖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井提升运输设备不得超负荷作业,运输速度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2竖井上下应设联络信号;

3龙门架和竖井提升运输设备架设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附负荷验算。

龙门架和提升机应在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竖井应设防雨篷,井口应设防汛墙和栏杆;

5井壁施工中,竖向应遵循分步开挖的原则,每榀应采用对角开挖;

6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安装竖井支撑;

7竖井与隧道连接处应采取加固措施。

4.3.3隧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开挖前应备好抢险物资,并应在现场堆码整齐。

2进入隧道前应先对隧道洞口进行地层超前支护及加固。

3隧道开挖应控制循环进尺、留设核心土。

核心土面积不得小于断面的1/2,核心土应设1:

0.3~1:

0.5的安全边坡。

4隧道台阶法施工应在拱部初期支护结构基本稳定,且在喷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以上时,方可进行下部台阶开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墙应采用单侧或双侧交错开挖;

2)边墙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支立钢筋格栅并喷射混凝土;

3)仰拱应根据监控量测结果及时施工,并应封闭成环。

5隧道相对开挖中,当两个工作面相距15m~20m时应一端停挖,另一端继续开挖,并应做好测量工作,及时纠偏。

中线贯通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30mm,高程允许偏差应为±20mm。

6隧道开挖过程中应进行地质描述并应进行记录,必要时应进行超前地质勘探。

7隧道开挖过程中,当采用超前小导管支护施工时,应对小导管施工部位、规格尺寸、布设角度、间距及根数、注浆类型、数量等应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规定填写。

当采用大管棚超前支护时,可按本规范表A.0.4的规定填写施工记录。

4.3.4隧道初期支护结构完工后,应对完工的隧道初期支护结构进行分段验收。

4.3.5隧道二衬完工后,应对暗挖法施工检查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5的规定填写。

对完工的隧道应进行分段验收,对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应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6的规定填写。

4.4顶管

4.4.1顶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方涵顶进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4的相关规定。

4.4.2顶管机型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情况、施工条件、施工安全、经济性等因素选用。

4.4.3顶管施工的管材不得作为供热管道的工作管。

4.4.4钢制顶管应采用对口双面焊接。

4.4.5顶管工作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管工作坑应设置在便于排水、出土和运输,且易于对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采取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处;

2工作坑的支撑应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工作坑的四角应加设斜支撑;

3装配式后背墙可由方木、型钢或钢板等组装。

4.4.6顶管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饱和含水层等复杂地层或临近水体施工前,应调查水文地质资料,并应对开挖面涌水或塌方采取防范和应急措施;

2当采用人工顶管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底0.5m以下,并应采取防止其他水源进入顶管管道的措施。

4.4.7顶管施工中,应对管线位置、顶管类型、设备规格、顶进推力、顶进措施、接管形式、土质状况、水文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应对顶管施工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填写。

4.4.8顶管施工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表4.4.8顶管施工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4.4.9采用人工顶进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接触或切入土层后,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

2顶进过程中应测量中心和高程偏差。

钢管进入土层5m以内,每顶进0.3m,测量不得少于1次;进入土层5m以后,每顶进1m应测量1次;当纠偏时应增加测量次数。

4.4.10当钢管顶进过程中产生偏差时应进行纠偏。

纠偏应在顶进过程中采用小角度逐渐纠偏。

4.4.11钢管在顶进前应进行外防腐,顶管完成后应对管材进行内防腐及牺牲阳极防腐保护。

4.5定向钻

4.5.1定向钻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的相关规定。

4.5.2定向钻施工不宜用于直接拉进直埋管的施工。

4.5.3定向钻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顶进长度和管道直径等因素,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选用设备机型。

4.5.4施工前应采用地质勘探钻取样或局部开挖的方法,取得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地下土层分布、地下水位、土壤和水分的酸碱度等资料。

4.6土建结构

4.6.1土建工序的安排和衔接应符合工程构造原理,施工缝设置应符合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的需要。

4.6.2深度不同的相邻基础,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施工。

4.6.3管沟及检查室砌体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相关规定。

砌体结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方法应正确,不得有通缝;

2砌体室壁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平整,抹面应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3清水墙面应保持清洁,勾缝应密实、深浅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整;

4砌体砂浆抗压强度应为主控项目,砌体砂浆抗压强度及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构筑物或每50m3砌体制作一组试块(6块),当砂浆配合比变更时,应分别制作一组试块;

2)同强度等级砂浆的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最低值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85%;

5砂浆饱满度应为主控项目,砌体砂浆饱满度及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0m(不足20m按20m计)选两点,每点掀3块砌块,用百格网检查砌块底面砂浆的接触面取其平均值;

2)砂浆饱满度应大于或等于90%;

6砌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砌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4.6.4钢筋混凝土的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工序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4.6.5钢筋成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成型应采用钢丝扎紧,不得有松动、折断、移位等现象;

2绑扎或焊接成型的网片或骨架应稳定牢固,在安装及浇注混凝土时不得松动或变形;

3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5的规定。

表4.6.5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4.6.6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安装应牢固,模内尺寸应准确,模内木屑等杂物应清除干净;

2模板拼缝应严密,在灌注混凝土时不得漏浆;

3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6-1的规定;

4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6-2的规定。

表4.6.6-1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表4.6.6-2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

表中L为构件长度(mm)。

4.6.7混凝土浇筑应在排水良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4.6.8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2混凝土垫层、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石子外露。

构筑物不得有蜂窝、露筋等现象。

2)混凝抗压强度应为主控项目,并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验频率应按100m3检验1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执行。

3)混凝土垫层、基础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8-1的规定。

4.6.8-1混凝土垫层、基础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

表中带“△”为主控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3混凝土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为主控项目,平均值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检验频率应按每台班检验1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抗渗应为主控项目,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检验频率应按每个构筑物1组(6块),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执行。

3)混凝土构筑物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8-2的规定。

表4.6.8-2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4.6.9预制构件的外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应有安装方向的标识。

预制构件运输、安装时的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的75%。

4.6.10梁、板、支架等预制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2成型的模板、钢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3构件尺寸应准确,不得有蜂窝、麻面、露筋等缺陷。

4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为主控项目,平均值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检验频率应按每台班检验1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执行。

5梁、板、支架等预制构件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

表4.6.10预制构件(梁、板、支架)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

表中L为构件长度(mm)。

4.6.11梁、板、支架等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后的梁、板、支架应平稳,支点处应严密、稳固;

2盖板支承面处的坐浆应密实,两侧端头抹灰应严实、整洁;

3相邻板之间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填实;

4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11的规定。

表4.6.11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

1H为构件长度(mm);

  2带“△”为主控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4.6.12检查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底应平顺,并应坡向集水坑;

2爬梯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安装应牢固;

3井圈、井盖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

4检查室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12的规定。

表4.6.12检查室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4.6.13采用水泥砂浆五层做法的防水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防水剂的质量和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五层水泥砂浆应整段整片分层操作抹成;

3防水层的接茬、内角、外角、伸缩缝、预埋件、管道穿过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防水层与基层应结合紧密,面层应压实抹光,接缝应严密,不得有空鼓、裂缝、脱层和滑坠等现象;

5防水层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13的规定。

表4.6.13防水层的允许偏差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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