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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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初稿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1、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相关概述

1.1电子商务内涵

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电子商务的先驱IBM公司于1996年提出了ElectronicCommerce的概念,到1997年IBM公司又提出ElectronicBusiness的概念,有人就将前一个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将后一个称为广义的电子商务。

但迄今为止,世界上对于“电子商务”尚无一个统一的,普遍接受的定义,不同的国际组织、国家、部门、行业,甚至不同的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都有所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其定义为:

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支付、资金流和物流等要素的支持。

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

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

《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交易活动。

交易的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交易是指货币和商品的易位,交易要有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等要素的支持。

    

1.2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

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

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近年发展速度较快,但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中国电子商务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电子商务经历了爆炸式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居全球首位;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5.6%,半年新增用户1215万,用户半年增长率为7.6%;团购应用发展势头迅猛,用户已达到4220万人,使用率从4.1%提升到8.7%,用户半年增长率达到125.0%。

与此同时,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用户使用率也小幅上升。

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9200家,同比增长21.3%;B2C、C2C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数已达15800家,较去年涨幅达58.6%,预计2011年将突破2万家。

与此同时报告还显示:

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为2.17亿人,占网民的44.7%。

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较2010年底增加3.1个百分点,有8%的网民最近半年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该群体网民规模达到3880万,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安全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1.3隐私与电子商务下的隐私的含义

隐私作为一个法学范畴,一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

在我国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它的存在缓解了人们对人格的担忧,保证了个体自由渝决地生活。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

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

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

毫不夸张地说,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通过网络便可以使用所有联网计算机系统中的所有资料,这样等于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网络当中所有的数据,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信息。

这为别有用心之人将这些有关个人的数据用作对本人不利的目的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网上数据搜集行为的泛滥以及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如果每个人的网络隐私都得不到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稳定的基础。

电子商务下的隐私保护即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

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2、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2.1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隐私保护主要保护个人信息资料,而个人信息资料主要是以“个人数据”形式体现。

个人数据是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只要其能够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的个人信息,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与作为公民个人的网上消费行为的大量进行而形成的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一些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

电子商务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者得以合法地获得用户的这些个人隐私,服务者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的这些秘密,XX不得泄露。

2.1.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

个人在上网、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账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2.1.3网络通讯地址

主要指邮箱,即时通讯工具。

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邮箱地址同样也是个人的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

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即时通讯账号,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非健康信息、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不能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2.1.4网上冲浪习惯、网络活动踪迹

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消费、医疗、交友、浏览网页等活动时,会不自觉地暴露自己的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

而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不变资源定地址(URL)、使用者名称、通行码(USername及PaSSword)等,均属个人的隐私。

显示、跟踪并将这些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个人隐私。

比如,将某人的PI地址告诉黑客,使其受到攻击,或将某人浏览不健康网页、办公时间上网等信息公诸于众,使其形象受损,这些也可构成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侵犯。

2.1.5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内容等隐私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使用者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

而某些软件的广告程序,也能泄露计算机用户存储的数据秘密。

就拿网页浏览器来说cookies技术的使用,使用户的浏览踪迹和使用习惯暴露无遗,用户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泄露危如、累卵。

用户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是用户个人隐私极为重要的部份不得侵犯。

2.2电子商务中对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的保护

不论被收集的是何种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就必然与电子商务下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避免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或是由于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的丢失,甚或是他人故意的篡改和恶意的删除是电子商务个人信息资料持有人的义务。

在社会的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已不可避免地被保存在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系统中,具有合理的目的和正当的用途而保存个人信息是正当的,否则很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因此,不论是经营性行为,还是为了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定、有序而利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都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运行与个人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密不可分。

电子商务需要人们的积极参与,否则它就难以为继。

为了吸引大众参与到电子商务中来,不仅要依靠技

术进步进而丰富、完善电子商务的服务内容;更需要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使广大参与者对其产生安全感,放心地把自己交给网络空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的隐私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持有人必须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

持有人在使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必须受限制,如果持有者没有技术、制度能力或者有能力但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消费者或相关人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诉时,自动获得法律赋予的安全请求权。

2.3电子商务中隐私收益的保护

信息的产业化使信息的财产价值得以极大提升,信息产权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大量不包含独创性但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存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作为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个人信息,其不仅具有维护主体人格尊严的价值,同时,ISP对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利用,也使得隐私具有经济价值。

在近年来发生的黑客攻克电子商务网站中,个人资料成了黑客窃取的重要对象,其中原因就在于个人资料所蕴涵的经济价值。

对于各种盈利活动的组织而言,由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所组成的资料库无疑是盈利的有利条件,依靠资料库,商家可以有选择地开展促销活动,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已经具有广泛的财产价值。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其提供的个人数据应有权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电子商务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合理的收益保护,不仅提高了电子商务信息资料本身的价值,还强化了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资料的保护意识,这对整个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3、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3.1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主要方式

3.1.1通过CookieS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

当人们浏览某些网页时,Cookies就会自动安装在阅读者的硬盘上,每个Cookei都含有一个全球唯一的代码,网站就能通过其获得用户在网络上访问站点的详细记录,Cookies可以最终形成个人信息的积累,从而对用户的身份和喜好形成一个比较准确的概念。

通过cookies,网站可以很简单地识别出用户是初次访问还是再次访问,cookies惊人之处就是它可以了解到用户对于哪些内容感兴趣,通过个性化的设置带给我们浏览网页提供便捷。

但网站就可以根据用户的浏览记录及时地得知用户的喜好,然后迅速地根据用户的兴趣调整网站的内容,进而通过增加用户的点击率获得经济利益。

由于cookies全面地记录了用户的上网喜好和兴趣爱好,所以网站可以毫不费力地了解用户的行踪,这样做极大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

尽管用户可以通过设置屏蔽将自己隐蔽起来,但是很多网站都设置了禁止修改注册表的程序,如果用户屏蔽了网站的cookies,那么他们就无法打开网站浏览网页,因此屏蔽cookies这个方法也未必能奏效。

3.1.2利用电子邮件侵权

电子邮件(E-mail)是指在电子通讯系统中发送和接收的文件,包括简短的通知、正式文件、评论、私人间的聊天,以及其他可以被传输的任何形式的电子文件。

由于电子邮件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网络服务商(ISP)成为电子邮件传输的重要环节。

当一个电子邮件经过几个服务器时,在其中任何一个中转点,未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

利用技术上的优势,网络服务商可以轻松利用电子邮件获取用户的隐私,攫取邮件里的有用信息,积累之后再以高价出售给某些经营者。

网上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是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关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如公司派送的商品价目表、产品广告、虚假信息等,有的甚至是隐藏的病毒。

垃圾邮件的一个严重的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

另外,大量的垃圾邮件,用户往往是直接删除,即使这样也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同时也反映出自己的邮箱账号信息被人非法获取,利用。

3.1.3网络监视侵犯他人隐私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

还有一种软件可以偷偷地监视和记录下使用者的每一次击键情况,不管数据是否被保存在文件中,也不论是否通过电脑网络进行传输,即使已经进行了删除,电脑系统的管理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加以还原。

这种监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

现在有些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经济利益,防止员工怠工和员工的不法行为侵害公司的利益。

很多公司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msn、qq等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

尽管监视对员工的隐私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但公司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以各种理由来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

3.1.4黑客、木马病毒的威胁

网络世界是个虚拟空间,人们在享受网络世界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必须无奈地面对黑客、木马、病毒带给人们的威胁。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病毒和黑客攻击呈现出四大发展趋势:

一、造病毒越来越容易,病毒变种越来越多;二、漏洞病毒出现的越来越快;三、病毒和黑客越来越贪婪;四、病毒和黑客越来越聪明,骗术越来越高。

以骗取电脑用户网络虚拟财产、信用卡、证券资料等赤裸裸的利益诉求为目的病毒和黑客攻击行为也愈演愈烈。

3.2电子商务下隐私泄露的影响及原因

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泄露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对消费者个人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首先是持有者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不正当使用,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给消费者留下心灵阴影。

经营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收集和记录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学历、职业、收入、经历、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这些信息,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无视。

其次,是对消费者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侵害。

电子商务消费者经常用到的通信工具有QQ、阿里旺旺、电子邮件等,然而这些通信工具则常常成了黑客,木马的练兵场,个人的生活内容和商业秘密容易被人盗取,扩散,从而给个人造成极大伤害。

最后,是对个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

一些经营者在掌握了消费者的联系方式,消费喜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后,经常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一些所谓的“促销商品”、“优惠信息”,扰乱消费者平静的日常生活,使消费者苦不堪言,浪费了消费者大量时间和金钱。

从目前发生的电子商务隐私权侵犯案例中分析,消费者隐私泄露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进行身份信息的注册确认,交易信息的记录评价,消费习惯的留存表现等,不可避免的在网上留下一些相关的信息,而如今的网络信息的记录处理能力是如此强大,如果这些信息被一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掌握,很容易给个人带来生活上的困扰。

第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尤其是一些黑客高手利用互联网漏洞可以轻而易举的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使得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困难重重。

第三,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薄弱也是隐私泄露的重要原因,电子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现象屡见不鲜,与此不无关系。

3.3我国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3.3.1电子商务行业内缺乏必要的自律监管机制

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自律性质的行会协会,竞争还处在无序状态,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恶意侵权的方式,很多网站对个人资料过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收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有的网站没有像之前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用户身份被盗,遭遇信用卡诈骗;有的网站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分析,从中挖掘出一些个人未透露的信息,从而获得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用于生产经营;有的多家网络公司对登记资料实行共享,甚至转卖个人资料;有的网站还通过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犯他人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个人授权其对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个人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3.2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也规定:

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

3.3.3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面临技术、制度难题

我国对电子商务下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其他权益来保护隐私权,如名誉权等。

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

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

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电子商务交易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

4、我国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要对电子商务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需要一个全方位的体系构建,法律方面的规制无疑是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关键部分,但是在情况纷杂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只有法律规制远远不能对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故而在体系构建中还需要自律机制、网络技术和网络警察等其他机制的配合,才能更好的保护电子商务下的隐私权。

4.1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首先应在宪法中直接确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非法刺探、宣扬、报复、利用和公开公民的侵扰、知悉、搜集、隐私。

增加宪法对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强化社会公民和组织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和重视,增强公民维权意识,强化司法机关的保护力度”。

其次,在民法体系下制定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借鉴外国成文法律,出台《隐么权保护法》,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等作出详细、具体规定。

并强化对网络隐私、手机隐私、青少年隐私、公众人物隐权、弱势群体隐私等专业化法律保护。

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职业道德法》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化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并规定相关的民事责任。

最后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

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同时加入关于电子商务下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使我国对电子商务下的隐私权的保护与国际接轨,在协商的基础上用签订国际条约的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隐私权的国际保护,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开辟道路。

同时借鉴网上隐私权保护方法有力的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保护水平。

4.2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监督机制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一味采用单纯的立法规范行业发展,虽然那样可以较为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在实践中也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比如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的发展等,从而挫伤电子商务行业的积极性,失去发展的契机,不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

而行业自律机制能够快速调整最新出现的问题,因此相对于滞后的法律、法规更能有效地调整个行业,因此完善整个行业自律机制很有必要。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行业保护的成功经验。

如建立网络隐私保护联盟,制定统一的自律措施、标准以及自我规范的原则。

目前我国一些有战略意识的网站已经开始积极筹划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联盟,初步意向是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通过隐私权政策的认证,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

行业自律是电子商务隐私安全保护的第一线,它可以更加灵活的、积极的针对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反应,其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

4.3提高电子商务下隐私保护的意识、加强隐私的道德建设

电子商务下隐私侵害行为的猖獗一方面是因为相关规范的缺位,另一方面就是电子商务用户对自己个人信息资料的不重视给隐私侵权提供可乘之机,所以增强电子商务用户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意识,对于电子商务下隐私侵权行为的预防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只提供绝对必要的个人资料,关注网站的隐私政策,阅读站点对收集、使用、处置个人资料的声明或隐私权政策,了解关于网上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谨慎应付陌生邮件,不随意泄露个人数据。

每一位用户都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只有自己提高隐私保护意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伦理的调节功能,使人们自觉地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伦理健康,尊重他人隐私,从而为控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铸起第一道伦理防线。

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只有虚拟ID的身份认知,所以“没有人认识我”的心态使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降低,再加上网络空间的充分自由,侵权行为难界定等特点,为电子商务用户的整体道德下滑提供了温床,所以加强公民的电子商务道德建设,最好能够形成易于遵守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将会是预防网络侵权的有效环节。

4.4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技术手段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侵害行为之所以日益猖獗,除了法律规范的缺位和行业自律力度不够,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有极强的技术性,使得侵权行为更猖獗,权利人也更加难以防范,所以在对电子商务下隐私进行保护的时候,除了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之外,技术保护可以说是其他保护手段中最为有效和直接的一种。

因此必须完善密码技术、P3P平台、PKI技术、密码协议技术等,支持这些技术的更新换代,从技术上保证电子商务数据的传输,使个人信息资料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截取,保护个人的隐私。

信息传输加密与数据存储加密是网络通信中的主要加密方式,因此利用密码技术不仅可以保证通信及存储数据的安全,还可以有效地用于报文认证、数字签名等,使脆弱的网络变得相对安全。

通过对在公开网络上传输的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能预防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

通过数字摘要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技术可以直接满足身份认证、信息完整性、不可否认和不可修改等多项网上交易的安全需求,从而较好地避免了电子商务交易面临的假冒、篡改、抵赖、伪造等种种威胁,也防止了个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泄露的危险。

P3P(PlatformforPrivacyPreference)—隐私权优先平台是万维网联盟(W3C)公布的隐私保护推荐标准旨在为网上冲浪的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减轻消费者因网站收集个人信息所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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