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1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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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10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

(存管银行)

甲方:

地址:

乙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

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备付金账户存管合作事项共同签订本协议:

1.1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规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

1.2

务。

甲乙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长期合作”

的原则。

并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合作事项

2.1甲方选择乙方(及平安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

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2甲方需同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

和自有资金账户,可选择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甲方在一个省级

行政区域内的乙方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3乙方选取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后,不得再选择其他银

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4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客

户备付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需标明

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5甲方需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

分支机构名义开立。

2.6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应提供监管

部门和乙方要求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7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客

户备付金的划转,不可提现,不可申请支票簿,不可通兑。

不得

与甲方指定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发生资金往

来。

2.8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9甲方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

低于10%。

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乙方的法人机

构根据最近90日内甲方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

值。

低于上月甲方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2.11甲方可使用备付金汇缴账户接收现金及同行转账形式的客

户备付金。

除因客户撤销交易等原因需直接将资金退回至原转出

账户外,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

备付金汇缴账户所接收

资金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

户。

2.12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

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13甲方向乙方提出划款指令时应附划款用途说明,包括但不

限于付款人名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支付

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支

付指令的发起日期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

十三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的信息。

2.14甲方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

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和指令,乙

方有权拒绝;乙方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其它异常情况,

有权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乙方法人机构报告。

2.15甲方按规定以现金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先以其自

有资金为客户办理备付金的赎回,再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从

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从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

客户原因导致甲方应当退还客户备付金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

申请,说明退还客户备付金的事由、金额等。

审核通过后方可办

理资金划转手续。

乙方拒绝划转资金时应向甲方出具拒绝理由。

2.16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开立的风险准

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2.17甲方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归

集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结

转证明,包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结转支付机构风险

准备金账户信息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文件。

2.18甲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甲

方需向乙方发送手续费金额和明细信息,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手

续费收入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相关文件留存备查。

2.19甲方只能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手续费的结转、风险

准备金的划转、现金赎回、非客户原因导致的退款以及其他中国

人民银行允许的交易。

2.20甲方办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清算、头寸调整、

结转手续费收入、备付金利息划转及其风险准备金的划转等资金

划转业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通过甲方自有资金账户扣划。

2.21甲方可在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非活期

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

非活期存款只能由备付金存管账户

转存,且到期后应当转回至原账户。

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或国家法律法规等

规定进行备付金划转及办理销户手续。

2.23甲方变更法人备付金存管银行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批准。

资金划转前需与乙方核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

额一致,并在约定的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办理资金

划转。

2.24甲方拟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先将备付金存管账户内

资金划转至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备付金存管账户。

甲方拟撤销备付

金汇缴账户的,应先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备付金存管

账户。

2.25甲方拟变更指定自有资金账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

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后,方可另行指定自有资金账户。

三、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报告

3.1甲乙双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应根据监管要求

进行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

3.2甲方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备付金专用

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出入等信息,供乙方对客户备付金存放、使

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

3.3甲方的交易系统与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进行对接的由系统

每日自动对账,保证甲方系统的账户余额与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

中余额信息完全一致,并依此更新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的交易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出入、

3.4甲方不具备对接条件的,应根据监管要求每日向乙方提供

其整体客户备付金存管信息。

3.5甲方应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

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甲乙双方应当在备

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6甲乙双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可根据双方合作

业务需要,选择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信息合作:

□乙方为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甲方实时提供客户在其开立的资金

账户信息,方便客户通过乙方渠道查询自身资金账户信息。

□甲方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相关的资金逐笔明细等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双方、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金额等

逐笔交易明细或汇总交易明细等信息。

□其他:

3.7乙方有权根据《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

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甲方

备付金存管有关信息,甲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信息。

乙方在双

方信息核对、账务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资金异常或违规操作的,

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专用存款账户,并委托乙方办理客户备付金结算业务。

4.2甲方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

相关规定依据客户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指令及

时、准确地核算客户备付金。

4.3甲方与乙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涉及资金汇划

等其他业务的,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

缴纳资金汇划费等服务费用,不得以客户备付金缴纳。

4.4甲方如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

知乙方。

4.5甲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

民银行申请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在《支付业务许可证》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甲方及其关联人均承诺不擅自

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擅自使用客户备付金为甲方及

其关联人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从事其他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如出现违规活动,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6甲方不得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设定任何质押、担保,

确保该账户不被任何机构和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如产生上述情

况,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为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

4.7甲方负责承担甲方所需的系统开发、设备购置、线路申请、

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4.8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

全和交易安全

实、准确、完整的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明细信息及甲方所有

客户备付金整体信息,配合乙方开展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工作。

双方核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由甲方负责。

4.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监督管理、评

价报告等工作,如实向乙方提供客户备付金收付款人、资金用途

等变动明细,客户备付金总量、余额分布等整体信息。

甲方对所

提供的客户备付金信息及相关业务资料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捏造、重大遗漏或误导性信息。

4.1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资质调查、评估等工作,如实向乙方

提供经营资质、注册资本、组织架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系

统及业务运行状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及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信

息及资料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如《支付业务许可证》等重要事项发生

变更时,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更新信息及资料。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照《非金融机构

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要求

对客户备付金进行资金结算。

5.2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

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说明及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指令及时、准确地核算客户备付金。

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要求向所

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情况资料。

5.5乙方为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客户备付金存款给付利息。

甲方

自行与客户商定备付金存款利息的使用与分配,并自行承担相关

责任。

5.6乙方负责银行端的系统建设、维护工作和银行系统内的通

讯线路等,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5.7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

全和交易安全

5.8甲方逾期未缴纳客户备付金存管过程中发生的资金汇划手

续费等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扣收。

六、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应对合作过程获知的对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甲乙双方应对对方产品、系统、经营策略等信息保守秘密,

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甲乙双方均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用于本协议(及

相关业务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对涉及的客户金融信息,应严格遵循监管

规定和双方信息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6.4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期间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

情形下,若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的,甲方应立即停止对乙方名称、

商号、商标等的使用,并做好客户通知和解释工作。

七、争议解决

7.1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出现

变更,双方共同协商对本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和变更。

7.2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出现差错、事故及案件,有

过错方负责承担责任,如为双方责任,应协商解决,减少损失。

7.3因下列原因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客户权益遭受损害

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予赔偿:

1)因甲方业务不连续、支付指令不完整、不正确、备付金专

用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执行。

2)甲方未获客户指令或授权擅自动用客户备付金的。

3)甲方通过乙方以外机构的渠道、产品存放客户备付金的,

业务合规性、资金安全性及相应流动性管理责任由甲方自行承

担。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义务导致客户损失

的。

7.4

本协议约定或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木马、钓鱼网站、账户或密

码被盗、甲方系统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等)导致的客户资金被恶

意划转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影响。

议无法执行,双方均不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应共同努力,

采取补救措施。

7.6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开发相关系统;

乙方不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连接故障承担赔偿责任。

7.7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客户利益遭损害产生纠纷时,甲方

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甲方拒绝

赔付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利用甲方在乙方缴存的风险保证金对客

户予以赔偿,或采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障措施,由此给乙方造成

声誉、经济等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8协议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如出现分歧、争议,应本着相互

信任、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采取

诉讼方式解决,并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八、其他事项

8.1双方承诺:

在相关业务领域保持全面合作关系。

8.2甲方发生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

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人行规章制度的行为,或经营出现严

重困难并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事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

采取补救措施。

8.3协议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双方

共同协商,以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8.4协议存续期间所需明确和规范的双方业务流程和系统规范

由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约定。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双方如没有提出书面

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每年依此类推,如有异议,由双

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8.7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8.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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