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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消法讲座.docx

合同法消法讲座

今天主要和大家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行政处罚法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共同来讨论一下合同法,在讨论之前我们首先我来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合同2、合同的形式3、合同的主要内容、4、签订一份合同的过程

第1、什么叫合同?

合同,又名契约。

法国民法典认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他是指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负担给付,作为、不作为的债务。

英美法系的国家认为:

合同是一种允诺,允诺就是一种约定,允诺人由于这个允诺而自愿引起了这个约定,其结果是接受允诺方有权期待允诺得到履行实现。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2、我来了解一下合同的形式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

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口头约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

3、电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我们了解此项内容,是我们进一步明白,在交易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我这样有利于合同证据的保存。

当然口头约定也算是合同,甚至有时可以成为书面合同的附属内容,所以在正式书面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最好正式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切记口头随便说说,这样一不小心可能被套。

第三、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标的就是指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物,比如A向B买车一辆车就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物,车就本合同的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

我们了解此项内容的目的是让大家知道在签订合同时我们最少应当讨论那些内容,有那些内容合同才算基本完整。

第四、签订一份合同的过程,我们签订一份合同大约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阶段(简单的说就是A单位想购买我们单位的某某品名的酒,A单位向我们单位表示想在我们单位购买某某品名的酒这个意向就相当于要约邀请、我们单位说我们某某品名的酒多少钱一件,在那里提货或者送货及质量等合同主要问题时,也就是我们向对方开出条件相当于要约、另一方同意条件就是承诺),我们了解此项内容后,我们就能明白什么时候合同已成立了,对双方我约束力了。

在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签订一份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从合同起草、合同当事人资格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签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管辖条款、合同签订地条款、合同质量条款、合同完成后盖章及律师审查合同老板注意事项等十个方面来讨论。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在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会有一方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

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因为口头上商议的合同条款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大相径庭。

起草一方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

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对我方不利之处。

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我们来举个例子,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平时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很容易忽略对方身份。

但对方身份往往关系着合同的履行、争议的解决等等重大问题。

因此,我们签订时,一定要审查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审查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

第一:

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本合同,(这一点最好让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查看经营范围,特别是特许经营种类如:

烟、酒、盐、化工源料等)

第二:

审查合同签章是否与合同中对方单位属名一致、签约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内容有无,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对于审查对方履行能力问题,我想各位对我更有办法在此我就不在多说。

三、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记含糊笼统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如果约定不清楚会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这样,无形中违约成本降低了,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

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

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另外,我们还注意的是,我们在平时交易中的约定俗成的事项(如商业惯例等)、合同的一些附随义务(比如,我们买一瓶洒一般来说附带包装就是一种附随义务。

当然附随义务一般是不需要当事人约定的,但在实践中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附随义务也不一样,有时还难以确定是否是附随义务时就比较麻烦)所以还最好写入合同比较好。

 四、签收条款注意事项,或者说如何签收才对供货方最有保障?

我们认为,既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员签名验收,又加盖收货单位的公章或业务章,这样的签收是最有效的。

如果只有业务员签收,对方不愿加盖任何单位章的,这种情况在实践经常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来处理;一、要求对方通过银行付几次款或盖章对帐,即要从收货单位的银行帐户上汇款到送货单位的银行帐户上,而且要保存好以前的签收单。

这样,即使以后这个业务员被收货单位解雇、只要你有以前的收货签收单及银行的电汇单为证,也可以证明该业务员的行为代表收货单位,货款也就不怕收不回了。

二、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先约定收货方式,比如收货方多列几个业务员作为收货人。

比如:

甲公司有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都可能在我的送货单上签字签收货物,那在合同中可以把这结都列为收货人,这些人收货签字视为单位签收。

三、在列明收货人或者运用银行转账等方式时,还应当注意:

原来在收货人被单位解聘事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先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如果这些业务员被解聘,对方必需提前书面多少日通知我方,否则合同所列人员签收视为单位签收。

”这样才会做最好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违约责任的约定我们要注意四个事项:

1、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违约金不能和定金同时使用”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其一,2、在约定违约金时,我们注意写明赔偿了违约金后保留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不让违约金变成解约金的性质了3、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我还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没规定具体违约责任赔偿计算方式或者对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时,我在签订合同的事先就要约定好违约金的具体数目。

4、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那些损失属于违约赔偿的范围,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直接损失可以作为赔偿范围,这个也容易理解。

但是,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可预见损失也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但什么可预见损失,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诉讼时也难已证明,所以我们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那些损失属于对违约赔偿范围。

  六、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

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

所以我们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事与怨违,往往双方对管辖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此我们可以选择约定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我们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1、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

2、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

3、我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先择其一。

  七、“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我国的刑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

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规定:

直接选择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没什么问题对我方有利,但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同意,约定合同履行地,履行对于守约方来说,履行地往往在对方所在地,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约定标的所在地,标的物往往只移动变化,风险比较大,所以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比较稳妥。

在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我们要注意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

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这样我们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处理速度又比较快、而且有利于执行。

然而,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

但是,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根据司法解释确定,本地公安机关又没有管辖权。

所以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不论是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挽回自身经济损失还是诉讼时节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八、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

合同中标的质量问题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注意。

作为供货合同或者加工承揽、定做合同,在合同中对质量一定要约定明确。

首先我们可以参考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当然在有这些标准的前提下,我们首先要尊重这些标准否则我们的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可能导致无效。

如果有同一等级标准有多种,我们还应当明确约定采用那个标准。

如果在没有这些标准时,我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设立标的质量审查办法,否则会引起质量纠纷导致我们收款困难。

还有时对方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报告,这种情况下一定约定那个是“检测主体”就是谁出检测报告有效。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质量异议期、质量保证期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上没注明对质量的负责期限,则送货单上最好注明对质量的负责期限(即质量异议期)。

比如,可以这样约定"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必须在收货后15天内书面提出,30天内退换,否则,视为需方验收完全合格。

质量保证期是多少时间内质量有问题由我方负责,目前有些产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质量保证期,所以我们自行进行约定。

在约定时,还要注意,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九、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盖章有关事项

合同一般双方当事人的代表签订后,我一个盖章过程。

有时,对方往往以未带公章为由,要求单位先盖章,自己在把合同代回单位盖章。

这样处理,是很危险的。

举例,甲方双方代表签字后,我们单位盖章后,交由对方去盖章,对方拿回去把合同改了在盖章那我们单位利益将可以受损。

这种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拿一份合同回去盖章后,在拿来与我公司盖章的合同交换,这样就可以避免合同被对方串改的情况出现,同时在双方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时,还可以已此方式争取合同签订地在我方住所地,以便为诉讼埋下伏笔。

今天我们就讨论到这里。

不知大家还什么想法和意见,请提出来大家共同探讨、学习,本次讨论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指正。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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