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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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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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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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测项目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4.1.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周边建筑。

5周边管线及设备。

6周边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

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4.2仪器监测

4.2.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

表4.2.1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注:

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执行。

4.2.2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4.3巡视检查

4.3.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3.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3.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锥、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3.4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4.3.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5监测点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1.2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5.1.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免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5.2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

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内,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当侧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

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化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

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2m~4m。

5.2.4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2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混泥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

4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

5.2.5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杆上。

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

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5.2.6锚杆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

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

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7土钉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数量和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每根土钉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有代表性的受力位置。

5.2.8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

5.2.9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体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2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

竖向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10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11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

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

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基坑周边环境

5.3.1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

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四角、沿外墙角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线处。

3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6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5.3.4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

5.3.6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5.3.7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

3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剖面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监测剖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

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6监测方法及经度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6.1.2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

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点。

3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

6.1.3检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地铁、隧道等其他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2水平位移监测

6.2.1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点、后方交会点、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

表6.2.3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注:

1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₂;

2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

3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

6.3竖向位移监测

6.3.1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6.3.2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配合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行温度。

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6.3.3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

表6.3.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注: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是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差中误差。

6.3.4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应符合表6.3.4的要求。

表6.3.4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要求(mm)

6.3.5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符合水准路线。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4.1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墙体或土体中预埋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

6.4.3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3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

6.4.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5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6.5倾斜监测

6.5.1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方法。

6.5.2建筑倾斜观测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6裂缝监测

6.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裂缝监测可采用一下方法: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发。

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凿出法等。

6.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变计或应力进行量测。

6.7.2混泥土构件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或混泥土应变计等量测,钢构件可采用轴力计或应变计等量测。

6.7.3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6.7.4应力记或应变计的量程宜为设计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7.5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性能检验和编号。

6.7.6内力监测传感器宜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并取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6.8土压力监测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8.3土压力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

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围岩土体一致。

4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少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孔隙水压力监测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量程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9.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

6.9.4孔隙水压力计应事前埋设,埋设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孔隙水压力计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

2检查标定数据,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宜采用直径10mm~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

6.9.6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地下水位监测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

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潜水水位管应在基坑施工前埋设,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且宜逐日连续观测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

6.11.1锚杆和土钉的内力监测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6.11.2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对应设计值的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11.3锚杆或土钉施工完成后应对专用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量测。

6.12.2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

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牢固。

6.12.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埋设后量测,稳定时间不应少于1周并获得稳定的初始值。

6.12.4采用分层沉降仪量测时,每次测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不大于1.5mm,沉降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层沉降标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监测精度宜参照表6.3.4确定。

6.12.5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沉降管口高程的变化,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

7监测平率

7.0.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7.0.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

监测期用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7.0.3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是,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

表7.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平率

注:

1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

2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当基坑类别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4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制。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0.5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

8监测报警

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基坑内、外地层位移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筑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先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8.0.3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及当地经验等因素确定;当无当地经验时,可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以及表8.0.4确定。

表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注:

1h为基坑设计开完深度,ƒ₁为荷载设计值,ƒ₂为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达到表中规定值或连续3d超过该值的70%,应报警;

4嵌岩的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位移报警值按表中数值的50%取用。

8.0.5基坑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主管部门无具体规定,可按表8.0.5采用。

表8.0.5建筑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注:

建筑整体倾斜度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H为建筑承重结构高度)时应报警。

8.0.6基坑周边建筑、管线的报警值除考虑基坑开挖造成的变形外,尚应考虑其原有变形的影响。

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用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化、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在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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