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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合同工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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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合同工和劳务派遣

  篇一: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XX年05月14日来源:

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

  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

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

不!

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

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

编外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

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

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

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

“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

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

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

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

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

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

  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

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

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

  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篇二: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1.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是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是一样的吗?

  2.金融专业进银行好还是进国有企业好(和我学的不相关,可能比较稳定,有一点关系)?

  3.是不是应届生不是参加的校园招聘的话就没什么机会成为有编制的员工啊?

  4.如果进银行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话有可能转成正式员工吗?

  5。

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还有什么区别?

  满意回答

  1、劳务派遣员工:

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

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

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

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

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

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

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

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

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

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

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的,而且收入也多。

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的出发点了。

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

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的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

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的机会。

  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

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

  5、如上述四点,第5点你应该能明白了。

  我觉得你的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误区,这对你未来就业很不利,你可以适当的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正式工都是合同工。

但合同工不一定是正式工。

如果是派遣工。

那表面上看起来你是在银行工作,但是你是和第三方的劳务公司签合同。

简单的说就是你是被你的公司派到银行工作的。

现在的社会啊有许多的不平等。

就像派遣工,会被歧视。

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说是同工同酬。

不错工资是差不多。

但是他们的工资是做样子的。

奖金才是正式员工的工资。

  篇三: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景委办〔20XX〕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

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

,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

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

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

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

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

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

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

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填写?

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劳务派遣公司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公司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在劳务派遣期间,编外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

在劳务派遣期间,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用工单位同意,按规定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无故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

劳务派遣协议?

的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编外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现已聘用在岗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要求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双方要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规范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

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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