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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并购基金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承诺保底收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托管,应进行风险评估,资金来源应合法,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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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好的监管的体系对并购基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可以帮助大家进行监督交易的行为的。

那么,▲并购基金监管都是包括哪些方面呢?

我们在进行监管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并购基金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应进行风险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资金来源应合法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

  1、基金合同的签订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2、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3、管理人禁止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私募基金备案

  1、备案信息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3、未及时合法备案的法律后果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4号文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4号文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4号文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2、信息披露平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3、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4、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5、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

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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