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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收房产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浅谈征收房产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摘要:

房产税对经济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界和社会热议的话题。

人们在看到房产税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对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有清醒而全面的认识,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本文从房产税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均衡、社会公平与社会问题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房产税;房地产市场;社会公平;宏观调控;监管

2011年2月,备受争议的房产税在重庆、上海开始征收。

至此,关于房产税的种种猜测画上了句号。

然而关于房产税的影响从始至终就没有停息过,对其功过利弊,见仁见智。

支持者认为,实施房产税可以有效的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挤压房地产泡沫、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这也是国家推出房产税的初衷,有的人甚至把他作为国家调控房市继加息、限购之后的“最后一招”,是解决与规范房地产健康发展、维护民生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产税真果真是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的“灵丹妙药”?

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是一分为二的,房产税的开征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许多消极影响也是必须重视的。

一、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开征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产的保有成本,从而减少房屋的空置率,打击与抑制对住房的投机性需求,稳定了人们的预期,可以有效缓解供求矛盾,最终达到抑制房价上涨、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均衡和健康发展之目的。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及房市也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的取决于市场供求,是买卖双方竞争的结果。

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不均衡状态。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供求矛盾有可能加剧。

从需求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生活水平重要标志的住房,人们对其需求将日益增加。

从当前引发房价上涨的因素来看,对房屋的投资性需求也将有所增加。

由于金融、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储蓄存款作为主要的投资方式,相对于高物价实际利率为负;而股市又是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中,许多2007年入市的资金现在仍未“解套”。

房地产就目前来讲是公认的相对风险较小而收益很高的“暴利行业”。

正是在这种预期的驱使下,大量资本源源不断的涌入到这个黑洞中,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均未奏效就是鲜明的例证,各地“地王”频现就是最好的说明。

前期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实施的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拉动房地产的需求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再从供给角度来看,按照传统经济理论土地的供给是一定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城市可用地是绝对减少的。

这样,供不应求的格局将更加突出。

在这样一种供求失衡的格局中,房地产税的实行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对突出矛盾。

首先它并不能有效抑制对房地产的需求,特别是有效打击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

以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看,当前全国住房的市值以百万亿计,而所征收的房产税款只有区区十亿多,这样的税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对于一种“暴利”的投机更起不到任何的有效的制约。

有人还担心,此番政府开征房产税又会成为开发商提高房价的借口。

由于房产税是在流通或者交易中征收的税种,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发地产商会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房产税转嫁到普通民众身上。

这无疑会推高房价,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

还有部分经济学家敏锐的看到,由于房产税的实行,会推高房租价格。

这对于当前国家通过廉租住房解决房价上涨和低收入者住房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对社会公平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支持者认为,房产税的开征作为一种社会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然而,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房产税的开征最终也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以上海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明显的特点是只对增量征收,而不对存量征收,即只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几套房、有多大面积。

这样的方式承认了现有社会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对既得利益者的偏袒。

许多学者指出,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大亵渎”,是对新购房者的惩罚,根本无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这势必会迫使更多的购房者和投机者在政策实施前出现集中交易的行为,现实也证实了人们的这种担心。

宏观政策的实施要兼顾经济效率与公平,但在不同时期又要有所侧重。

就目前来看,国家政策的导向是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力求“把蛋糕分好”。

而社会公平从一个侧面来说就是要合理确定分配政策,处理好国家和居民的利益关系。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过分注重国家,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则低于经济增长速度,这是社会分配不合理的一个方面表现,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经济发展不一致。

国家为扭转这一格局,采取种种措施在国民收入分配时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刚出炉的“十二五”规划提出由原来的“国强”到现在更加注重“民富”。

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开征房产税,无异于政府与民争利,减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从房产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来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是很值得怀疑的。

正如《人民日报》撰文指出的,房产税可能会误伤中低收入家庭。

主要是因为房产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不是依据个人的所得或营业额来征收,而是依据房屋估价这种不动产来缴纳的。

对于非营业性住房来讲,不动产是不能直接变现的,这就需要人们用其他收入来缴纳房产税,这对于挣钱能力较弱的中低收入者来讲无形之中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而对于挣钱能力较强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投机商而言影响则甚微,对于无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显而易见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

经济学家郎咸平把房产税看作是“从民众身上割肉”,不仅没有法理依据,也有损社会公平,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产生腐败。

三、房产税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是关于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

税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税必有法”,任何税收征管及其变化,都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税收行为以调整税收关系,这样税收才具有合法性。

而从目前来看,房产税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与规范,即使是作为试点,也应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否则依法治国就会只成为一句口号。

二是评估机制不健全,使得在房产税在试行过程中实际操作受到了制约。

税基的确定对于税收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决定着纳税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

对于房产税来讲,涉及到对房产的估价、面积的测量等。

而目前我国独立的、富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严重匮乏,从属于政府的评审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会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普遍认为的可行方案是依据市场价格估价,然而市场价格一方面经常变化,另一方面又会由于区域差别大,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制度保证,这一措施的出台又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逃避税行为。

在实施房产税的地方已经出现了隐匿个人房产、虚假过户和假离婚的事情,以期达到逃避税行为,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对于房产税实施的消极影响必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

一方面要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为解决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对个人住宅开征房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困难和消极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产税影响面广、意义重大,必须审慎对待。

要把握适当的时机,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趋利避害。

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发展生产,增加人民收入,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稳步推进,才能达到调控目标,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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