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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制度

山西煤销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机电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

 

设备管理制度………………………………………………………1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制度………………………………3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制度……………………………………………6

设备回收管理制度…………………………………………………8

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9

电缆管理制度………………………………………………………11

钢丝绳管理制度……………………………………………………13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16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19

机电设备报废管理制度……………………………………………22

供电线路巡视检查制度……………………………………………24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7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30

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试验管理制度………………36

机电设备巡回检查制度……………………………………………40

干部上岗查岗制度…………………………………………………47

电气试验管理制度………………………………………………49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52

漏电接地保护管理制度……………………………………………55

机电设备包机制度…………………………………………………58

机电事故管理制度…………………………………………………60

机电设备“四检制”管理制度……………………………………65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69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4

设备配件管理制度…………………………………………………79

电力线路安全操作制度……………………………………………84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86

油脂管理制度………………………………………………………87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90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92

设备检修管理制度…………………………………………………94

停送电制度…………………………………………………………96

井下3300V管理制度………………………………………………98

空压机房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02

空压机司机交接班制度……………………………………………109

空压机司机包机制…………………………………………………110

空压机房领导干部上岗制度………………………………………111

空压机司机管理制度………………………………………………112

空压机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13

生活污水处巡回检查制度…………………………………………114

生活污水处交接班制度…………………………………………116

生活污水处清洁卫生制度………………………………………117

矿井污巡回检查制度………………………………………………118

矿井污交接班制度…………………………………………………119

矿井污清洁卫生制度………………………………………………120

矿灯管理制度………………………………………………………121

矿灯交接班制度……………………………………………………122

矿灯领用、考勤制度………………………………………………123

通风机主扇司机交接班制度………………………………………125

通风机主扇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126

通风机主扇机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27

副井提升机管理制度………………………………………………128

副井提升机房干部上岗查岗制度…………………………………129

副井提升机房交接班制度…………………………………………130

副井提升机房包机制度……………………………………………131

副井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检查试验制度…………………………132

副斜井提升机设备定期维修制度…………………………………133

35kv变电所事故处理分析制度……………………………………135

35kv变电所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136

35kv变电所设备巡回检查制度……………………………………137

35kv变电所室内卫生制度…………………………………………138

35kv变电所值班制度………………………………………………139

35kv变电所交接班制度……………………………………………140

35kv变电所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41

架空乘人装置(猴车)保护装置试验制度…………………………142

架空乘人装置(猴车)司机交接班制度……………………………143

架空乘人装置(猴车)设备包机制度………………………………144

架空乘人装置(猴车)巡回检查制度………………………………145

架空乘人装置(猴车)设备周期检查制度…………………………146

井下中央变电所停送电制度………………………………………147

井下中央变电所防火制度…………………………………………148

井下中央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149

井下中央变电所电气试验及定期检修制度………………………150

井下中央变电所干部上岗查岗制度………………………………152

井下中央变电所巡回检查制度……………………………………153

井下中央变电所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54

井下中央变电所交接班制度………………………………………155

35kv变电所安全管理制度…………………………………………156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完善机电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自主管理,使我矿机电运输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能够深入有序地开展,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合理、经济运行。

根据李家窑煤矿矿区管理处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理顺管理职能,加强机电管理工作,使本矿的设备、配件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设备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机电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

1、矿机电科成立机电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机电矿长(罗兴国)

副组长:

机电副总兼机电科科长(刘克科)、机电科副科长(韩义辉)

成员:

设备管理员(刘春华)、仓库保管员(崔厚振)

2、下设机电设备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联建楼四楼

库房设在副斜井井口30米处的工业场地上

上述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5)、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

6)、负责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

7)、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

8)、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9)、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0)、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二条:

机电科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

第三条:

机电科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机电科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条:

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第三条: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科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50元/天的罚款。

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科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台帐设备管理员各一份,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科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元。

第六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组,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

第七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

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50元/台。

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50元/天·台。

第九条:

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科及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10元的押金,并且要按期归还。

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科查验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予发放。

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电科设备管理员50元/台。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设备入库按下述程序组织验收:

1、由供应科牵头,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

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及设备台帐。

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条:

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

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开关、水泵等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仓库,在仓库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

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

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三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由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证。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及使用单位责任人各50元/台),没有入井证及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负责人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矿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

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设备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库房,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科和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仓库。

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该单位50元/台·天的罚款。

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200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条:

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

否则按50元/件进行处罚。

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个进行处罚。

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50元/台·天计罚。

第五条:

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小型电器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小型电器管理工作,在矿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条:

机电科对全矿小型电器实行账、卡、牌板管理,应做到实物与账、卡、图、微机管理四相符。

第三条:

各单位的小型电器实行账、卡、牌板管理,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或电工班长负责。

第四条:

机电科对井下小型电器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五条:

井下在用小型电器设备应杜绝失爆,出现失爆每处罚款100元,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每低1%罚款200元。

第六条:

小型电器交接应在三天内办完交接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50元。

第七条:

新购入的小型电器由机电科严格按照采购计划中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验收,并索要相关资质,否则拒收。

使用单位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小型电器手续。

随设备配套进货的小型电器,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编号建账后方可领用。

不建账,不编号每只罚款20元。

第八条:

损坏的小型电器及时送机电科,并办理手续。

由机电科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电器进行鉴定并通知供应科安排维修。

无故损坏,丢失小电器按原值的50%处以罚款。

第九条:

偷用单位小型电器每个罚款100元。

第十条:

小型电器应集中安装固定在信号板上,不能集中安装的吊挂要安全可靠、规范、不得落地,否则每只罚款20元。

第十一条:

领用小型电器后应及时进行安装,安装后3天内将安装地点书面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组。

没有安装的小型电器按库存的小型电器进行调用。

第十二条:

小型电器的报废由机电科鉴定,处理报废的小型电器应列出清单报机电矿长批阅。

第十三条:

机电科根据小型电器的使用、库存和生产需要等情况由使用单位报所用小型电器的数量、型号、用途由机电科审批小型电器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物质采购规定》执行。

 

电缆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电气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缆管理工作,在矿分管领导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机电科负责电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机电科对10mm2(含10mm2)以上的动力电缆实行编号、账、卡、图、微机管理,应做到实物与账、卡、图、微机管理四相符。

第三条:

各单位的动力电缆应实行账、卡、牌板管理,由各单位兼职设备管理员或电工班长负责。

第四条:

机电科根据电气技术管理负荷审批单位规定的电缆规格、数量、审批发放电缆。

对电缆悬挂使用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或进行处罚。

第五条:

电缆交接在三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50元。

第六条:

电缆悬挂符合标准要求,出现电缆落地,相互交叉,用铁丝吊挂等每处罚款50元。

第七条:

喷浆前采用有效措施,对电缆进行保护。

因保护不好造成电缆严重带浆每米处罚5元,损坏处罚50元。

第八条:

10mm2以上电缆两端适当位置应有编号、长度等标识,无标识每处罚款20元。

第九条:

严禁偷用其他单位的电缆,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电缆截用需经矿主要领导批准,严禁随意割断电缆,否则按割下电缆长度原价赔偿。

割断电缆头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电缆升井后及时交库,由于收交不及时造成电缆损伤35mm2以上(含35mm2)每处罚款100元;25mm2以下(含25mm2)每处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信号、控制、小动力等电缆按消耗材料考核。

第十三条:

领取电缆应及时进行安装,安装后三天内将安装地点汇报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没有安装的电缆作为单位库存处理,机电科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库存电缆进行调用。

第十四条:

电缆借出或报废,必须经机电科分管领导审核,矿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账备案,借出的电缆要及时催还,报废电缆的处理要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电缆的使用、库存根据生产需要等情况,由使用单位编制电缆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物质采购规定》执行。

供应科根据日常消耗,常规储备定量电缆。

第十六条:

电缆的试验由电气实验室按项目、周期和标准执行。

 

钢丝绳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提升钢丝绳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钢丝绳的统一管理,在确保矿井运输提升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降低钢丝绳损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是全矿钢丝绳管理专业班组,负责全矿常用钢丝绳的审批、发放、旧绳的回收利用,在用钢丝绳的监督、检查、统计,申报备用计划和检测试验工作。

第二条:

矿用新旧钢丝绳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建库,统一保管,并实行账、物、牌板综合管理。

第三条:

新绳到矿后,器材仓库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组进行验收检查。

Ф18.5mm以上的钢丝绳必须要有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杜绝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否则有权拒收或退回钢丝绳。

第四条:

新入库的钢丝绳由设备管理组负责编号、登记入帐。

随绳资料由设备管理组统一保管。

Ф20.5mm以上的钢丝绳实行牌板管理,新绳和在用的检测试验工作由设备管理组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钢丝绳检验技术规范》到所指定的检测试验中心站进行检测试验。

在用绳的检测绳样截取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交送设备管理组。

第五条:

矿用绳单位的用绳月度计划要依据生产实际需要,在当月20号前报送机电科设备管理组。

由设备管理组根据定额消耗汇总报供应科,供应科根据月度生产计划常规,存储一定量钢丝绳。

特殊用绳必须提前三个月申报。

无计划用绳一律不予审批发放。

第六条:

各用绳单位领取新绳的领料单中,必须写清绞车编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实际使用长度。

第七条:

安装、拆除和其它工程用绳,需在工程开工前半个月内,绘出巷道内每台绞车平面布置和安装位置图,并注明每台绞车实际用绳长度,钢丝绳组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巷道长度以及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发放钢丝绳。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钢丝绳管理实行以旧换新制。

绞车换绳后4天内必须向设备管理组交回更换下来的全部钢丝绳。

第九条:

安装、拆除及其他工程,一次性使用的钢丝绳,在工程完工后3天内必须交回所用的全部钢丝绳。

第十条:

送机修车间或其他单位维修的各类绞车,滚筒上不准许有钢丝绳存留,否则,钢丝绳组有权对使用单位以领用绳的长度为基准按每米10元计算实行罚款。

第十一条:

旧绳的回收利用,设备管理组视其情况,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发放。

第十二条:

报废钢丝绳的处理,必须经机电科设备管理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废单后方可处理。

设备管理组从中提取40%的管理费,用于奖励节约降耗、回收较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使用的各类绞车钢丝绳,由各使用单位定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章节条文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或季检,并认真详细地按检查记录内容进行填写。

钢丝绳组负责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巡回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单,责成问题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井上、下各上、下山倾斜巷道及顺槽必须装设地辊子。

斜巷上山的上变坡点处,应装设大地辊子,其直径不得小于250mm,长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

斜巷上山中间的地辊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长度不得小于250mm每组地辊子间距10~15m,严禁钢丝绳在轨道或巷道底板上拖行,应以不磨损钢丝绳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条运输巷道有跑偏现象的绞车,要增设预防钢丝绳缠偏或挤压变形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标准提升用25kw或40kw绞车,必须安装滚筒木,以防止里层钢丝绳被挤偏和避免滚筒缠绳紊乱。

违反此规定的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保养维护工作,各单位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注油,杜绝压钩头、钢丝绳打结变形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矿用绞车钢丝绳的插接使用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长期闲置的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应缠绕在滚筒上,必须涂油保养,预防锈蚀报废。

在使用过程中视其使用情况进行倒头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为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井下电气失爆,必须抓好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关。

结合李家窑煤业实际情况,规定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培训并取得电气防爆设备检查合格证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确认防爆合格后才准许设备入井。

第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新进电气设备,入库时由机电科设备库房管理员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再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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