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98834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党组)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二)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三)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八条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非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定期听取非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非领导干部的培养、考核、奖惩及使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非领导干部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非领导干部,作为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

(二)在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时,对非领导干部一并进行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非领导干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根据班子建设需要,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级使用。

(四)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非领导干部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非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二条非领导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自离岗外出;不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领导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让其参与单位正常工作,明确其岗位工作职责。

对因疏于管理导致非领导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不允许上班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钟山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所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享受(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各个时期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抽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集中工作.如参与企业党建指导、新农村建设、政策宣传、行风监督、民情调查、防汛防火、处理突发性事件等。

第五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党组)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定期听取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情况,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培养、考核、奖惩及使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为科级领导干部重点培养.

(二)在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时,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一并进行考核.主要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学习、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团结协作、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根据班子建设需要,提拔或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科级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级使用。

(四)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将视严重程度予以降级、降职或辞退处理: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三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自离岗外出;不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让其参与单位正常工作,明确其岗位工作职责。

对因疏于管理导致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不允许上班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奇台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奖惩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任免,由县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其适用范围及对象是:

     1、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或经组织调整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2、组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按规定配备的组织员、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正副科级审判员、正副科级检察员。

 

      二、管理原则 

      1、党管干部、统一领导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 

      5、规范程序、按章办事原则.

     三、职数确定

根据国家《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严格按照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的规定进行设置。

其中主任科员职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

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县委统筹安排和使用.

     四、任职资格

     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强化政治标准.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事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注重工作实绩。

熟练掌握业务政策和知识,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强.工作积极主动,作风务实,勤奋敬业,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群众认可度高。

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等次。

     3、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除需具备规定的工龄、工作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相应资格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任职年限。

提拔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须在科员级岗位上工作不少于4年。

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时间不少于10年(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以及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干部,时间可适当放宽).

     五、任职程序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工作,由县委组织部门会同单位党委(党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凡民主推荐中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均达不到过半的,不能确定为考察人选。

凡考察人选在民主测评中“一般"票和“差”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考察资格。

科级领导转任非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任命。

     六、管理与监督

    

(一)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由县委组织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单位党委(党组)为主。

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根据县委以及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二)单位党委(党组)要尊重、关心、爱护非领导职务干部,根据其工作需要和个性特点、专业特长、能力水平,合理分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要认真保障非领导职务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要严格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除经组织批准事假、病假外,对不能自觉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活动,组织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适时与非领导职务干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对科级非领导干部实行分类管理。

     1、对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其特长,安排继续履行或兼任原股级岗位职责,也可以让其协助单位领导分管某项工作,或独立承担某项阶段性重要工作,以发挥业务骨干的作用。

     2、由实职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单位党组织根据其个人特点和单位工作需要,分配相应的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职责,或由县委安排其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重大项目督查员、专项工作顾问等职务,让他们参与全县中心及阶段性工作的调研、督查,发挥其业务政策较熟悉、协调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优势。

     3、对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应按有关政策申请提前退休或病退。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纳入科级干部考核中,由县委统一组织考核或委托单位党委(党组)考核。

对县委安排担任各类督查员、指导员等职务的干部,不参加所在单位的考核,由县委单独进行考核,在优秀比例确定上单列指标。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县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现任科级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职务级别使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可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职位空缺情况提拔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工作表现差的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以及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对不按要求制定管理制度,不予以安排工作、排斥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或因疏于管理导致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追究责任.

     七、其它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出台的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镇坪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镇坪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四)民主集中,按章办事;

  (五)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三条 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其具体对象是:

  

(一)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二)经组织调整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三)科级领导转任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第四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职数确定.

  

(一)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配备严格执行职数限额。

  1。

机关(单位)职数从属全县总职数。

全县科级非领导总职数配备满员无缺额时,不增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2。

机关(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职数满员无缺额时,该机关(单位)不增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3。

科级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占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在限额之列。

  

(二)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定,按照其领导班子中科级领导干部总数的40%左右设置,不超过50%。

  党委口综合管理类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市委组织部安组字(2008)74号文件批复执行。

  政府工作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县人社局提出意见,经县委组织部会鉴,提交县政府党组审议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具体职务职数以市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在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管理上,主任科员职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扎实,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主任科员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在职正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2周岁、副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转任为非领导职务。

  (四)经组织批准,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六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程序。

  

(一)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职位确定。

由主管部门审定各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空缺情况。

  2。

推荐和考察。

党群机关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党组织民主推荐确定初步人选,报经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政府部门由县人社局和单位党组织民主推荐初步人选,提交县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经县政府党组审定后,由县人社局进行考察。

考察按干部考察基本程序进行。

  3.研究决定。

党群机关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形成拟任用决定,报县委批准;政府部门由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拟任用决定,报县委批准。

  4.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对确有突出问题影响任职的,取消任职资格。

  5。

任命。

党群序列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命,政府序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任命。

  

(二)科级领导转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科级领导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或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转任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转任名单;

  2.到龄转任的副科级领导干部,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0周年以上的,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拟任主任科员;

  3。

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转任意见,形成决定;

  4.县委组织部行文明确。

  (三)现职领导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科级领导因家庭、健康、工作等原因,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2。

县委研究同意,县委常委会议免去领导职务。

  3。

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改任意见,形成决定。

  4。

县委组织部行文明确.

  第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岗位职责.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工作特长及身体状况,按照“人岗相适、权责统一”的原则,多渠道地安排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发挥作用.

  第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日常管理,由各机关(单位)具体负责.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安排工作、落实职责任务,造成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正常履职的,追究所在机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待遇。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按照确定的职位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同级领导职务同等对待,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有关文件,列席有关会议。

  

(二)副科级领导转任副主任科员、正科级领导转任主任科员,保留原工资待遇.

  第十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考核.

  

(一)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日常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口负责.

  

(二)对工作表现好、工作实绩突出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或优秀等次。

对工作表现差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职称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奖惩。

坚持优胜劣汰、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奖惩。

  

(一)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任职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提拔担任科级领导或推荐担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

  

(二)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一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直接降为下一级非领导职务。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受党纪政纪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